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笔记:法典重罪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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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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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①【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并且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影响: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并本其事儿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再次,从后人收集所得的六个春秋决狱案例来看,基本上是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依赖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典。

制定于西汉初期,其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重罚轻罪。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10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叛(背叛国家或朝廷利益)、降(投降敌伪)。

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极端残忍和恶毒的手段害人)、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机皇帝安全)、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丧)、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翻异别勘制】“翻异别勘制”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者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摘要: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正文: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重罪十条起源于北齐律,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而规定的一种刑法。

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这些罪名集中在律法之首,强调对这十种犯罪的严厉打击。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十恶是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严重犯罪。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政权稳定。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

重罪十条主要针对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十恶则更注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

从历史演变来看,重罪十条和十恶都体现了封建社会对维护政权稳定、封建伦理道德的重视。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从北齐律到隋唐直至明清,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各个朝代的法典中都有所体现。

这些法规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重罪十条和十恶的规定也对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尊卑秩序、孝道等价值观在封建社会得以传承。

总之,重罪十条和十恶作为封建社会的刑法规定,在历史演变中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条例笔记

中国法制史条例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1.商鞅------------------------改法为律2.夏刑-----------------------“禹刑”,启制定。

5刑3000条,墨、劓、刖、宫、大辟。

3.夏“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名。

主要针对贵族。

4.夏监狱------------------- “圜土”,另有“钧台”“夏台”。

5.商------------------------- “汤刑”,商朝刑法的总称。

6.商罪名---------------------“舍弃穑事”,“不吉不迪”----。

7.商继承制度----------------1。

兄终第及---氏族2.父死子继----家族3.嫡长继承----维护血统正统性8.商监狱--------------------“圜土”,“牖里”,“囹圄”领域。

9.夏商立法思想-------------主要体现神权思想、天命、天罚思想。

10.周立发思想--------------“-明德慎罚”---- 相对神权法思想,以德配天(神权+宗法思想)。

11.周“九刑”--------------1。

“刑书九篇”。

2.5刑+流、赎、鞭、扑。

12.周定罪量刑原则---------强调德、道德教化,及主观动机。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80,90岁以上,7岁以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过失,故意,偶犯,惯犯。

----。

13.周罪名---------------------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强盗罪”。

14.西周刑名----------------- 1。

“徒刑”----- 规定了期限,有期徒刑的开端。

2.“拘役”----- 近似拘留。

----。

15.西周契约------ -----------1。

买卖契约----“质剂”。

2.债务契约----“傅别”。

16.西周婚姻制度------------1。

原则--- “附远”、“厚别”。

2017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2017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2017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官当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

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

古代部分 ⽴法 ⼀、西周的⽴法 西周的⽴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的德包括三个⽅⾯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就是从这⾥演化⽽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刑;b、刑不上⼤夫,礼不下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春秋时期的⽴法主要注意成⽂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刑、铸刑⿍(中国法制第⼆次公布成⽂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第⼀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法律的⼿段推⾏“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法律的⼿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励告、实⾏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部法典: 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b、“⼋议”⼊律。

c、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是采诸家之长,取精⽤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法1、《武德律》,唐代⾸部法典,12篇500条。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

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

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

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

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

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

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

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

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

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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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笔记:法典重罪十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

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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