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规定1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2、脱色剂
以活性炭为例。 (1)性状 暗黑色,化学稳定性好,耐酸碱,不溶于水
和有机溶剂,能经受水浸,高温和高压的作用,失效后可以 再生。
(2)性能 (3)毒性
有良好吸附性能的吸附剂。 安全。尤其是植物活性炭。
(4)应用 按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2014)规定,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 需限定。如:葡萄糖溶液及味精溶液的精制脱色等。
规定,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如:对于难溶于水的防腐剂、抗氧化剂、色素等,在添加于 食品前,使用甘油作为溶剂。
还可用作水分保持剂、乳化剂。
二、脱皮、脱色剂
1、脱皮剂
有助于果蔬脱皮。使用较多的是——氢氧化钠: (1)性状 纯品为无色透明结晶,无臭;工业品为白色不 透明固体,有块状、片状、棒状和粉末状等;易吸湿而潮解, 暴露于空气中吸收二氧化碳和水分逐渐转变为碳酸钠;易溶 于水且放出强热,水溶液呈强碱性;可溶于甘油、乙醇。 (2)性能 呈强碱性,对有机物有腐蚀作用。 (3)毒性 ADI不作限制性规定。但对皮肤有强腐蚀性。 (4)应用 按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2014)规定,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 定。如:用于柑橘、桃去皮。
(2)高碳醇脂肪酸酯复合物(CNS:03.002)
❖ Higher Alcohol Fatty Acid Ester Complex ❖ 别名 DSA-5 ❖ 性状 白色或淡黄色粘稠液体,无腐蚀性,不易燃,不易爆,
不挥发,性质稳定。1%水溶液pH为8~9,相对密度0.78~0.88。 室温下及加热时易流动,-25~-30℃时粘度增大,流动性差。 用作消泡剂安全可靠。 ❖ 使用 消泡剂。 ❖ 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用于酿造工艺,最 大使用量为1.0g/kg;豆制品工艺用1.6g/kg;制糖工艺及发 酵工艺用3.0g/kg。 ❖ 实际使用参考:本品实际使用量少,消泡效果好。在本标准 范围内使用,消泡率达96%~9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21.1食品用加工助剂定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膜、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
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对食品本身没有功能作用,而只是因为工艺流程的需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各种物质,如脱模剂、酶制剂等,才能保证食品加工的顺利进行。
1.2使用原则1.2.1加工助剂应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并具有相应的功能,如助滤剂、澄清剂、吸附剂、脱模剂等。
,从而为食品加工技术的顺利进步做出贡献。
在满足工艺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加工助剂的用量。
1.2.2.加工助剂用于保证食品加工的顺利进行。
加工助剂与食品本身无关,不应该在最终食品中起到功能性作用。
有些加工助剂如摄入过量会对人体健康有害,在制成最终产品前应尽量去除。
一些加工助剂可能含有有害杂质。
如果不能完全清除,应尽可能减少残留量。
例如,乙醇作为提取溶剂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中,但乙醇中含有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杂质。
有必要通过乙醇本身的质量安全指标来控制有害杂质,尽可能降低乙醇在最终食品中的残留量。
1.2.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加工助剂制定了相应的产品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醇》(gb 30610--2014)等,乙醇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对应符合其相应的产品标准中的各项质量规格要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42.1食品加工助剂有哪些,如何确定使用范围和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表c.1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共38种;表c.2规定了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共77种;表 c.3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共54种。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 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 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 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 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食品分类号 06.01 06.02.01 06.03.01 06.04.01 06.05.01 08.01 09.01 10.01 11.01 11.03.01 12.01 13.01 14.01.01 14.01.02 14.01.03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应符合GB2760-2011、GB14880-1994(2012)和卫生部的 公告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 ,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产品标准 。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 生新的化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 的用量。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 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 和不应超过1。
五.食品添加剂的分类
1.按来源分类。有天然和人工合成两大类。
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 为原料,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物质。天然食品添加剂又分 为由动植物提取制得和由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或酶法制得 两种。 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是指采用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 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成反应而得到的 物质。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又可分为一般化学合成品与人 工合成天然等同物,如天然等同香料、天然等同色素等。
硫酸镁最大允许使用量最大允许残留量标准

硫酸镁最大允许使用量最大允许残留量标准
1、硫酸镁食品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中国大陆/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出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2、镁:硫酸镁[矿物质类]乳制品营养强化剂中国大陆3000~7000mg(1.以元素镁计强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300~700mg/kg 饮液为140~280mg/kg 2.各种镁盐中镁元素含量:硫酸镁(含7结晶水)9.9% 氯化镁(含6结晶水)12%)
3、镁:硫酸镁[矿物质类]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剂中国大陆2000~5800mg(1.以元素镁计强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300~700mg/kg 饮液为140~280mg/kg 2.各种镁盐中镁元素含量:硫酸镁(含7结晶水)9.9% 氯化镁(含6结晶水)12%)
4、镁:硫酸镁[矿物质类]饮液及乳饮料营养强化剂中国大陆1400~2800mg(1.以元素镁计强化量: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为300~700mg/kg 饮液为140~280mg/kg 2.各种镁盐中镁元素含量:硫酸镁(含7结晶水)9.9% 氯化镁(含6结晶水)12%)。
食品加工厂食品添加剂使用手册

食品加工厂食品添加剂使用手册第一章食品添加剂概述 (3)1.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分类 (3)1.1.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3)1.1.2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 (3)1.1.3 食品添加剂的作用 (3)1.1.4 食品添加剂的意义 (4)第二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4)1.1.5 合法性原则 (4)1.1.6 必要性原则 (4)1.1.7 科学性原则 (4)1.1.8 安全性原则 (5)1.1.9 透明度原则 (5)1.1.10 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标准 (5)1.1.1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 (5)1.1.12 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方法标准 (5)1.1.13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准 (5)1.1.14 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和运输标准 (5)第三章防腐剂 (5)1.1.15 概述 (5)1.1.16 常见防腐剂的种类与应用 (6)1.1.17 添加方法 (6)1.1.18 剂量 (7)第四章护色剂 (7)1.1.19 概述 (7)1.1.20 常见护色剂的种类与应用 (7)1.1.21 护色剂的添加方法 (8)1.1.22 护色剂的剂量 (8)第五章漂白剂 (8)1.1.23 概述 (8)1.1.24 常见漂白剂的种类 (8)1.1.25 常见漂白剂的应用 (9)1.1.26 漂白剂的添加方法 (9)1.1.27 漂白剂的剂量 (9)第六章增稠剂 (9)1.1.28 概述 (9)1.1.29 天然增稠剂 (10)1.1.30 合成增稠剂 (10)1.1.31 添加方法 (10)1.1.32 剂量控制 (10)第七章香料与香精 (10)1.1.33 概述 (11)1.1.34 常见香料的种类 (11)1.1.35 常见香料的应用 (11)1.1.36 香精的调配 (11)1.1.37 香精的使用 (12)第八章甜味剂 (12)1.1.38 概述 (12)1.1.39 常见甜味剂的种类 (12)1.1.40 常见甜味剂的应用 (13)1.1.41 甜味剂的使用方法 (13)1.1.42 甜味剂的剂量 (13)第九章酸度调节剂 (13)1.1.43 概述 (13)1.1.44 常见酸度调节剂的种类与应用 (14)1.1.45 添加方法 (14)1.1.46 剂量控制 (14)第十章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与监督 (15)1.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规定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规定
1.安全原则: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必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加工助剂应经过科学论证和安全评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获得合法许可。
2.必要原则:加工助剂的使用应是必要的,其添加量应根据食品的技术要求和工艺特点,经科学论证确定,并且尽量减少使用。
任何没有技术必要性或者过量使用的加工助剂都是不允许的。
3.功能性原则: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具有明确的技术作用或功能,能够改善食品的品质、保持食品的稳定性、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或者提高生产效率等。
不能使用有害成分或者没有明确功能的加工助剂。
5.检测原则: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会导致超标或滥用。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加工助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工助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6.禁用原则:一些特定的加工助剂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或者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有害物质,因此应禁止使用这些加工助剂。
相应的禁用加工助剂应在国家标准或法规中明确列出,并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760-2014解读

三、标准解读
4.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参见
附录E。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 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食品分类系统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使用中的定位方法,不是法定的产品归类方法, 也不得用于产品的标签。 主要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特点划分食物类别,以行业分类标准(或标准体系表) 作为重要参考。 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总的类别时,则允许 其可应用于总类下的所有亚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基--也称为基香剂或主香剂,它是香精主体香的
基础,是香精配方的主体,用量最大。只作为香精的 香气主要组分。
课程目录
C
纲要
ONTENTS
1 2 3 4
基本概念 标准变化
标准解读 检索与应用
二、标准变化
历代标准版本
1977198119861996200720112014 4 年 5 年 10年 11年 4 年 3 年
一、基本概念
1.5 香料、香精、香基
香料--指能被嗅觉嗅出香气或被味觉尝出香味的物质。香料是配制香精的原料,我国 将食用香料分为天然香料、合成香料二类。
香精--也称为调和香料。它是以香料为原料,经过调香,加入适当的稀释剂配成的多
成分的混合体。香精通常由主香剂、合香剂、矫香剂和定香剂四种香料组成。食用香精 是参照天然食品的香味,采用香料精心调配而成的具有天然风味的各种香型的香精。
不得使用表A.1 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2 的规定,06.03.02.02生干面制品可使用果胶;
例2:表A.1中的麦芽糖醇(第61页)可以在14.0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 ②每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允许使用的食品分类号和食品名称); 外)中使用,但在表 A.3中查到有14.02.01果蔬汁和14.02.02浓缩果蔬汁,因此, ③最大使用量和 /或残留量。 按表A.1和表A.3的规定,14.02.01和14.02.02果蔬汁和果蔬浓汁不能使用麦芽糖 醇。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解读

一、基本概念
1.2 营养强化剂
根据营养需要向食品中添加一种或多种营养素或者某些天然食品,提高食品营养价 值的过程为食品营养强化,或简称食品强化。这种经过强化处理的食品称为强化食品。 所添加的营养素或含有营养素的物质(包括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称为食品营养强化 剂。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 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三、标准解读
同是规定食品添加剂由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终产品的情况,3.4.2与3.4.1条(即旧版3.4条)的区别 是: ——3.4.1规定的是添加剂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工艺作用,随配料不可避免被带入终产品,在终产品 不发挥工艺作用;
——3.4.2规定的是添加剂在食品配料中不发挥工艺作用,以食品配料为载体被加入终产品,在终
1.5 香料、香精、香基
香料--指能被嗅觉嗅出香气或被味觉尝出香味的物质。香料是配制香精的原料,我国将食用香料分为天 然香料、合成香料二类。 香精--也称为调和香料。它是以香料为原料,经过调香,加入适当的稀释剂配成的多成分的混合体。香 精通常由主香剂、合香剂、矫香剂和定香剂四种香料组成。食用香精是参照天然食品的香味,采用香料精 心调配而成的具有天然风味的各种香型的香精。 香基--也称为基香剂或主香剂,它是香精主体香的基础, 是香精配方的主体,用量最大。只作为香精的香气主要组分。
课程目录
C
纲要
ONTENTS
1 2 3 4
基本概念 标准变化
标准解读 检索与应用
二、标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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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和规定
一、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一)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二)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食品中加工助剂的残留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三)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规定
表2: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
序号加工助剂名称英文名称
40.氧化铁ferric oxide (iron oxide)
41.乙醇ethanol
42.银silver
43.油酸oleic acid
44.脂肪醇酰胺aliphatic alcohol amide
45.脂肪醚硫酸钠aliphatic ether sodium sulf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