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各地婚假规定一览表
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是几天

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是⼏天
婚假⽬前按规定是三天的法定婚假,⽬前⼤多数省取消了晚婚假。
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即男⼠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育假的⼤原则之下,绝⼤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致的。
⼀、国家法定是⼏天
⽬前按规定是三天的法定婚假,⽬前⼤多数省取消了。
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以及(即男⼠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规定延长⽣育假的⼤原则之下,绝⼤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致的。
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
附赠婚假申请书。
上海婚假10天包括双休日吗 10天婚假

上海婚假10天包括双休日吗10天婚假一、婚假10天包括双休日吗在工作单位的新人们,会担心的问题部分都是有关婚假的,那么婚假10天包括双休日吗以及婚假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婚假10天包括双休日吗婚假10天不是10个工作日,而是连续的10天,中间是包含周末的,所以基本上工作日的话也就是较多8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从我国相关法律内容来看,婚假应该是将周末算在内的。
2、《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刚好遇到周日、周六,应该在工作时间内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婚假尽管也是我国法律统一规定的,但是不符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故遇上周末的不用补假的。
所以婚假天数是包括周末的。
除此之外,婚假的休息天数要结合当地计生条例规定,每个地区的休假时间也不尽相同,在地方法没有颁发新规定前,公司规定休假时间不得做任何的更改。
二、婚假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吗根据婚假的国家规定,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所以如果婚假比较长的,会包含周末。
婚假需一次性使用完。
除了公司有特别照顾外,按照规定,如周五请婚假,则周一需回公司上班。
所以,建议请婚假时避免这样的请法。
如,晚婚假为10天,那么10天内必然包含了星期六日,则包含了的周末也算作婚假。
婚假一天或较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两个假应当连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间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应当包括法定休假,不应予以顺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
婚假什么时候开始休婚假一般需要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可以休,从给单位请假后开始算。
休婚假并不是领取结婚证之后立刻休,可以在领了结婚证之后的任何时候连续休,比如在举办酒席的时候。
不少公司给出的规定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一年内休完,需根据自己公司规定来看。
2010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2010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一、元旦:1月1日放假,共3天。
其中: 1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1月2日(星期六),1月3日(星期天)为公休日
二、春节:2月13日—19日放假,共7天。
其中, 2月13日(除夕)、2月14日(春节)、2月15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13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为公休日,调休到2月16日,2月17日。
2月20日,2月21日为公休日调休到2月18日,2月19日。
三、清明节:4月3日—5日放假,共3天。
其中:4月3日(星期六),4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5日(星期一)为法定节假日。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其中,5
月1日(星期六)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日)、5月3日(星期一)照常公休。
五、端午节:6月16日法定节假日,共1天。
六、中秋节:9月22日法定节假日,共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共7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五)、10月2日(星期六)、10月3日(星期日)为国庆法定节
假日,9月2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9月25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一)。
原10月2日(星期六)、10月3日(星期日)调至10月5日(星期二)、10月6日(星期三)。
10月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四)。
9月25日(星期六)、10月10日(星期日)上班。
新老婚产假休假对比一览表

处罚条款 总计 女 男 基础产假 晚育假 难产假 多胞胎 陪产假 流产假 158 0 0 0 15-20 15-42 是 是 3-13天 3-13天
1000-5000元每人每次 领证前婚前婚假为13天 领证前婚前婚假为13天 可分产前、产后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是否晚育之分
女 合计 男
女 男 是否处罚条款 90-180天 0 否 0
158
15-20 夫妇为异地20天
女 哺乳假 男 是否处罚条款
婴儿出生证明 给予每天60分钟哺乳时间(包含路途时间) 0 1000-5000元每人每次 0
个月以上42天
包含路途时间)
老版婚产假一览表
类别 项目 基础婚假 晚婚假 婚假 婚检假 处罚条款 女 总计 男 基础产假 晚育假 难产假 产假 多胞胎 陪产假 流产假 是否处罚条款 女 合计 男
Hale Waihona Puke 新版婚产假一览表备注 类别 项目 天数 是否必休 需要提供证明 备注
天数
是否必休是否提供证明
3
是
是 是 无
首次结婚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 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且为首次结婚
四个月以内15天,四个月以上42天
是 需要提供医院病历证明 0 0 0 0 0
无处罚条款 98/128/158 0
60分钟/天 是 0 0 最长12个月 0 无处罚条款
是否处罚条款
晚育或难产128天 ,晚育和难产 158天 陪产假0天(非晚育), 陪产假10-15天(女方必须为晚育或 者异地)
最长12个月(不包含路途时间) 0 哺乳假
基础婚假 婚假 晚婚假 婚检假
3 0 10
是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第一篇: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全国婚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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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婚假一览表
婚假的概念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婚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相关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晚婚假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如下。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浙江省婚假条例以及其他省份婚假文档

浙江省婚假条例以及其他省份婚假文档Marriage leave regulations of Zhejiang Province and ma rriage leave documents of other provinces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婚假条例以及其他省份婚假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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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顾名思义是劳动者结婚时的假期。
婚假的规定除了有国家规定,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也有规定,那么婚假多少天?晚婚晚育假被取消是真的吗?最新全国婚假规定是什么?浙江最新的婚假假期有多少?一起来看看本文的详细介绍。
浙江婚假新规定完整版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婚假多少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原劳动部一xx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婚假攻略(附最新全国31省市婚假天数表)

家层面的规定,而结婚请假又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 的,结婚休婚假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所以,除国营企业 以外的企业也都参照这个规定执行,员工结婚时,
一般给3天婚假。 2、奖励婚假 除正常婚假外,全国大部 分地区都规定了奖励婚假,在国家婚假基础上增加婚假 天数,提高员工结婚时的婚假福利。 奖励
婚假有以下三种情形: (1)直接奖励,不加任何前置条 件,主要原因是取消晚婚假后的一种“补偿”,比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婚假攻略(附全国31省市婚假天数表) 文 / 谢炳城 结婚 是我们人生中一辈子的大事,无论贫富,都会在结婚时 摆酒庆贺一番。那么待遇是如何的呢? 一、婚假天数 1、正常婚假 根据我国原劳动总局、财政 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
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 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以下简称《通知》),职工本 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
假的,比如重庆就规定需给予路程假。 4、晚婚假 先看 国家层面的规定。我国原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是,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修正了这部法律,删除了晚 婚假,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日
起,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已经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 再 看地方规定。2015年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 后,各地纷纷修订地方规定,取消晚婚假,
截止至今,除西藏还保留晚婚假外,全国各地区均已取 消晚婚假。 二、婚假工资 对于员工结婚期间所请婚假的 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 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除此之外,各地 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也都有相应的规定,描述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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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各地婚假规定一览表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第四十二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