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关于婚假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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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婚假、产假的规定

关于休婚假、产假的规定

关于休婚假、产假等问题的规定
为完善公司的休假规定,明确员工的休假权利与义务,惠利更多的员工,依据国家《婚姻法》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员工带薪休婚假、产假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本规定:
凡是入厂3个月以上,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个人的客观情况,可以向公司提前申请以下带薪休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对于不在本市地结婚的员工,可视路程远近给予2天带薪路程假,合计5天。

2.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正常分娩的女员工可享受158天带薪产假.
3.员工申请的带薪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带薪节假日。

二.操作流程和要求:
1.休婚假的职工必须提前一周,按照请假签字审核程序,同时附带个人休婚假申请书进行申请;回厂后,必须向公司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否则按照普通事假处理。

2.休产假的女职工必须提前一月,按照请假签字审核程序,同时附带个人休假申请书进行申请;回厂后,必须向公司提交医院出生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否则按照普通事假处理。

三.休假补助:
1.对休婚假的员工在婚假内按照其正常出勤时间予以核算工资。

如超出婚假规定天数以上的时间则按照普通事假处理。

2.对休产假的女员工,除生育保险报销外,公司按照其休假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予以补发3个月工资,不包含各类补贴、奖金等。

如超出产假定天数以上的时间则按照普通事假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婚假多少天2024

婚假多少天2024

婚假多少天2024一、婚嫁假期多少天法律常识: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法律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国家法定的婚嫁假期是多长时间一、国家法定的婚嫁假期是多长时间国家法定的婚嫁假期是三天。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对于婚假天数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通常为三天。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假扣工资可以举报吗婚假扣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举报。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三、婚假需要什么证明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婚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婚假的手续各个用人单位规定不一,一般的请婚假手续很简单,只需要向您所在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提交休婚假的申请书。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

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总结产假、婚假、带薪病假的有关规定一、产假(一)工资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期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婚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三、带薪病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参考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如何计算?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项目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6≤某8某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5-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5-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4:婚假、产假、计生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的国家有关规定1、婚假、丧假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第二条规定:“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婚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晚婚假核算天数 =13天+路程假;丧假核算天数=3天+路程假。

2、产假、护理假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核算天数=98天;晚育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128天;晚育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核算天数=98天+30天+90天=218天晚育护理假=7天。

3、计生假根据《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节录: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卫妇幼…1984‟1号)规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一、婚假(一)《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婚假为3天。

(二)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假期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二、产假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再加上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共计120天。

产假的算法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病假三、病假病假中扣工资的算法:(1000+岗位工资)/21.75*天数+100病假扣绩效分的情况是:每请一天病假扣1分四、丧假丧假:是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 5月 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合并运行。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国家关于婚假-工伤假-产假的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工伤假-产假的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二婚婚假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工伤假(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4患职业病的;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23全国婚假产假育儿假一览表

2023全国婚假产假育儿假一览表

2023全国婚假产假育儿假一览表1、2023年全国婚假一览表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各省市关于婚假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具体也查看下表:关于婚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一、再婚者的婚假待遇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婚假工资怎么算?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三、婚假有效期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2、2023年全国产假一览表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具体可查看下表⬇️关于产假需要注意两点:一、产假工资怎么支付?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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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来源: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潍坊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潍发〔2009〕20 号),对健全完善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阐述,对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加强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奖惩提出明确要求。

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奖励激励政策方面1、对适龄青年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

2、对全市符合生育政策,怀孕15 至20 周的育龄妇女,免费给予唐氏综合征筛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免费发放叶酸。

3、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规定17 日婚假的基础上,对其分别增加婚假7 日。

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省规定1 50 日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 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 日的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 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4、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从原渠道列支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达到100%的不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潍坊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5、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定合同并公证后,给予2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国家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做法,从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年开始,给予奖励扶助,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为止。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基本技术服务。

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后自愿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1000 元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统筹解决。

7、在旧村(房)改造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并优先划分宅基地。

8、村级各类集体经济收入或福利分红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

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优先优惠政策方面9、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好媳妇”、“科学教子好家长”和“双学双比”女能手等;优先参加农业科技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10、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安排或介绍就业,优先安排参加上岗、就业培训和外出务工、劳务输出等,并减免培训、办证等需要个人承担的费用。

11、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协调市场开办单位,优先安排摊位或房屋;免费提供市场信息咨询等。

1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使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减免10%的办证费。

13、在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农村国债沼气项目、农业产业化、人畜饮水、安全引水、集雨节灌、抗旱防涝等项目建设中,县乡村补助部分,按人均补助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补助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

14、在对农村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时,优先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发放。

15、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优惠政策,独女户的参合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级政府补助,独子户和双女绝育户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30%。

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父母报销医药费时提高报销比例的10%,并优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其中独女户家庭支付比例提高20%。

1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住院分娩时减免100-300 元的住院费。

17、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安装有线电视时,初装费优惠10%。

18、独生子女家庭在办理第一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10%的房屋登记费。

19、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在办理司法公证时,减免10%的公证费用。

20、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生家庭的子女,优先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在市内升高中(含职业中专)时,在语、数、外三门主要学科中统一确定的一门加5 分后划定等级;在助学金评定上,农村独生子女要按照2 个子女数对待。

21、独生子女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考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扶持救助政策方面22、年满60 周岁,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0 元的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夫妇双方每月分别享受80 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 周岁起,夫妇双方每月分别享受100 元的特别扶助金。

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23、对独生子女病残,经鉴定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且未收养子女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先优惠待遇不变,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24、独生子女父母残疾的(法定标准三级以上),按残疾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享受奖励扶助的,给予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救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给予该独生子女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救助金,直至18 周岁止。

25、独生子女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未满18 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其单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政府负责缴纳。

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的独生子女就读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补贴。

26、独生子女贫困学生被全日制大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1000 元、本科学生2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现金资助。

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

27、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户,在承包土地、山林、果园、河滩、水塘等项目时,给予减免10%的承包金,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

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28、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且自主创业的,每年可申请3000 元额度以内的全额贴息贷款。

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29、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对受灾户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户,给予重点帮扶救济;对患大病的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实行医疗救助。

社会保障政策方面30、农村无子女的60 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夫妇,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优先入住公有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实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床位不足的,可实行外养,按分散供养标准给予补助。

3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列入农村最低保障范围。

32、鼓励兴办农村独生子女“双全”保险、母婴安康保险、节育手术保险、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医疗、救助保险,并对计生家庭实行优先优惠。

3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式托老、养老机构,在办证、租赁、税收、水电暖、卫生防疫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由县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34、市级设立人口关爱基金,实行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和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家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重大困难时的生活生产救助和保障。

35、各级各部门要自觉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千方百计多研究、早制定、快落实对计生家庭带来利益和好处的政策措施。

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农村和农民普惠性政策,都要体现出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和照顾。

惩处制约政策方面36、出现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主违法生育的,依法以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严格执行计生情况审计核查制度,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能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

38、出现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除依法按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有公职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律不得录(聘)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

39、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追回已享受的各项奖励优惠,并高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0、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怀孕和生育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

41、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

42、依法严惩非医学需要私自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

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生育证》收回,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43、指导村级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村级自治,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村规民约,弘扬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双女户家庭的照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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