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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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社科学发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如无特指,以下统称供销合作社)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前款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社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土地资产的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土地资产。

上级供销合作社对下级供销合作社的土地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剩余土地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管理。

第五条土地资产受法律和政策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对在土地资产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七条土地资产应当依法登记。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的有关要求完成地籍调查后,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第八条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申请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前款政策,包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以及土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城投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城投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投公司土地资产的管理,确保土地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防范和降低土地资产风险,提高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投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土地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对土地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过程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土地资产分类与范围第四条公司土地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土地储备资产:包括政府依法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的土地,以及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挂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资产:包括公司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开发资产:包括公司用于自用的非经营性房地资产购买、技术改造、装饰装修、设备购置等投资行为形成的土地开发资产。

第五条公司土地资产范围包括:(一)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土地资产。

(二)公司参股企业的土地资产。

第三章土地资产的管理第六条土地资产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资产登记:对土地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土地资产台账,确保土地资产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土地资产评估:对土地资产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土地资产管理的依据。

(三)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确保土地资产处置的合规、高效。

(四)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土地资产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土地资产登记管理:(一)土地资产登记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登记内容包括土地资产名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评估价值等。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曲靖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国有土地资产,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为财政创造更多的土地收益,保障和促进土地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贷款利息、土地收购支出、土地出让收入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依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收购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的管理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直接缴入市财政;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贷款利息等费用及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备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时,应相应调整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抚顺市政府令第79号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抚顺市政府令第79号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彭益民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国有土地及征用后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范围。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处置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终止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土地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土地资产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土地资产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的购置、开发、出租、转让等方面。

三、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协调一致: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一致。

3. 利益最大化: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4. 保护环境: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土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该部门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土地规划师、土地评估师、法律顾问等。

五、管理职责1. 负责土地资产的采购工作,包括土地的选址、购买、备案等。

2. 负责土地资产的规划工作,包括土地的规划图纸、用途规划等。

3. 负责土地资产的评估工作,保证土地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4. 负责土地资产的开发工作,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5. 负责土地资产的出租、转让等工作,实现土地的价值最大化。

六、管理流程1. 土地规划: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确定土地的规划,包括土地用途、建设规模、投资预算等。

2. 土地采购:根据规划确定土地的选址,进行土地的购买、备案等手续。

3. 土地评估:对采购的土地进行评估,保证土地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4. 土地开发:根据规划和评估进行土地开发工作,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5. 土地出租、转让:根据公司需求对土地进行出租、转让等处理,实现土地的价值最大化。

七、管理制度1. 关于土地规划的管理制度:制定土地规划方案,确保土地用途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2. 关于土地采购的管理制度:制定土地采购流程和程序,保证土地的合法合规。

3. 关于土地评估的管理制度:制定土地评估标准和方法,保证土地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4. 关于土地开发的管理制度:制定土地开发计划和方案,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梳理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梳理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土地资产作为公司重要资产之一,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公司土地资产的管理,确保土地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提高土地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土地资产管理制度1. 土地资产的取得(1)土地资产的取得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司实际需求进行。

(2)土地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购置、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3)土地资产的取得需进行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 土地资产的登记与档案管理(1)土地资产取得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2)建立土地资产档案,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协议等。

(3)定期对土地资产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土地资产的使用与维护(1)土地资产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土地资产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

(3)加强对土地资产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资产损坏、丢失等问题。

4. 土地资产的盘点与清查(1)定期对土地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土地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盘点工作由专人负责,采用实地核查、核对资料等方式进行。

(3)盘点发现土地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立即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土地资产的处置(1)土地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2)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

(3)土地资产的处置需进行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6. 土地资产的管理职责(1)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土地资产的取得、登记、使用、维护、盘点、处置等。

(2)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做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土地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

三、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土地资产。

2.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财综〔2018〕8号【发布日期】2018-01-17【生效日期】2018-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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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

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

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

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

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1、资产权属清楚,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无法律纠纷或瑕疵。

特殊情况除外;
2、资产现状、数量符合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
3、资产租赁或其他占用情况;
4、储备土地四至情况、房屋设施的完整性;
5、有无其他限制资产正常使用的情况;
6、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土地资产产权证书原件,资产管理及经营文件资料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及经营文件资料属永久性档案,待实物资产移交后,应按单宗资产分类归档,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部对土地资产的管理应建立巡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部应每半年向公司提交土地资产管理季度报告。

土地资产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的土地资产总量、类别;
2、土地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3、自主招聘管理人员的情况;
4、管理成本费用情况;
5、租赁收入情况;
6、管理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7、下年度管理成本费用、租赁收入计划等。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办公会决定,不得将土地资产以任何方式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在出现资产管理安全事故时,土地储备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报告。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建立土地资产管理责任人制度,如因疏忽、失职、故意而导致实物资产毁损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性质追究相关领导、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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