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湖南万源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对矿业权市场评估基础上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目前我国矿业权基准价制定尚未形成统一制度。
本文结合矿业权基准价实践探索和思考,提出了完善矿业权基准价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探讨与建议引言: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矿业权市场建设以及矿业权人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总体上看,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同时也应看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矿业权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状况差异较大等原因造成了各个省市的基准价存在一定差异。
一、以资源禀赋为基础,合理确定矿业权基准价由于矿产资源具有较强的区域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矿产勘查、开采和选冶过程中的成本。
同时,矿产资源价格的高低也影响到矿业企业开发收益,甚至是经营风险高低。
从统计数据来看,矿产储量规模越大,矿业权基准价越高。
矿业法规定:“国家实行探采平衡政策的矿种除外。
”这一规定也是对矿产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价款做出了限制和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实践经验表明:资源禀赋作为制定矿业权基准价的基础不能脱离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而独立存在;以资源量为基础确定矿业权基准价不能违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及矿产资源分类办法。
因此,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该以资源量为基础,以矿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以资源量分级与分类标准为依据,以政府管理部门公布并执行的价格为标准。
我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矿业权基准价时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二、对已设矿业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矿业权人同一宗探矿权或采矿权在一个勘查年度内已设采矿权或探矿权,但在同一矿产资源区块的同一矿种内已设立一个勘查年度矿业权或探矿权,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出让收益市场价格,并以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成本计算。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现状与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现状与建议苏永琦;王伟;杨博【摘要】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制定并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实践中,各地对政策规范的理解和执行上差异较大,导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差异较大,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改革进展缓慢.因此,需要强化部门合作,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与统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技术框架,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的制定、配套监管与征收措施.【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9(032)006【总页数】7页(P73-78,83)【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市场基准率【作者】苏永琦;王伟;杨博【作者单位】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兰州 730000;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兰州 730000;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兰州 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1;F062.12017年6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要求“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已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进入到实操阶段。
因此,总结评估各地改革实践,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度。
1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有23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有17个省(区、市)发布了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及分类标准。
总体情况见表1。
1.1 矿种及分类通过对23个省(区、市)的分析可以看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涵盖了能源矿产、贵金属矿产、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分散元素、水气矿产、宝玉石矿产及非金属矿产类,其中非金属矿产达90种,其余类型矿种达47种。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背景介绍二、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的意义2.1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2 提高采矿权交易透明度2.3 增加市场活力2.4 为地方财政增收提供保障三、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方法3.1 市场需求与供给关系3.2 资源储量与开采成本3.3 相关政策法规与市场情况3.4 评估专家意见与市场调研四、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影响因素4.1 地理位置与资源丰富程度4.2 采矿权出让市场竞争程度4.3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监管力度4.4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参与主体五、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与调整5.1 基准价的确定与公示5.2 基准价的调整与监管5.3 基准价对市场的影响与反馈六、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运行效果6.1 市场活跃程度与交易量6.2 收益分配与社会效益6.3 市场公平与竞争环境6.4 地方财政收入与资源利用效率七、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启示与建议7.1 加强市场监管与信息公开7.2 完善基准价制度与调整机制7.3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7.4 推动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环境保护八、结论九、参考文献本文将就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该市场的意义、确定方法、影响因素、制定与调整、运行效果以及相关启示与建议。
一、背景介绍在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具有重要意义。
二、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的意义2.1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可以引导资源开发者合理评估资源价值,从而在开采过程中更加注重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2.2 提高采矿权交易透明度市场基准价的公示可以增加采矿权交易的透明度,为各方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能够降低腐败和非法交易的风险。
2.3 增加市场活力市场基准价的设定可以带动采矿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源开发者参与,从而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李刚;张化鹏【摘要】Since the second half of 2017 ,local administrat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study of the market-benchmark price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Overall ,the principle of smooth transition ,organic connectivity and regional coordination is basically adhered to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classification and definition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etting the benchmark price ,such as imbalance , insufficiency and uniformity .Therefore ,the benchmark price must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benchmark price of fees for mining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rights ,the evaluation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the benchmark rate of mining rights grant proceeds , distinguishing the method of mining rights grant ,the type of mining rights and the exploration stag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resource grade ,the location condition ,the use and other factors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market-benchmark price ,it is proposed to formulate the evaluation guidelines and strengthen the dynamic monitoring of mineral market .%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各地纷纷组织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研究.总体来看,各地基本坚持平稳过度、有机衔接、区域协调等原则,然而,在类型划分、定义内涵等方面存在差异.现阶段,在基准价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市场基准价必须在厘清与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关系的基础上,区分矿业权出让方式、矿业权类型和勘查阶段,并考虑资源品位、区位条件、用途等因素确定.同时,为规范基准价,建议制定核定指南,加强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8(027)006【总页数】4页(P35-38)【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准率【作者】李刚;张化鹏【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101149;内蒙古山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 ,内蒙古赤峰024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0;F407.1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建立了涉及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有、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四个环节,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制度体系[1]。
关于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
导意见
背景
为了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能够提供准确、公平、透明的定价依据,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目标
本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提供简明扼要的策略,以确保基准价参考值的确定过程独立、有效,并避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方法
1. 基准价参考值的确定应基于市场调研和评估,以反映当前土地市场的供需情况和价格水平。
2. 在进行市场调研和评估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 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潜力;
- 相邻土地出让交易的价格和市场表现;
- 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 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
3. 市场调研和评估应依据可靠的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市场交易数据、市场研究报告和专家意见。
4. 在确定基准价参考值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并且不应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5. 基准价参考值的确定应保证公开、公正、透明,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或协商等方式进行。
6. 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土地定价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土地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以确保独立性和专业性。
7. 基准价参考值的确定应及时调整,以适应土地市场的变化和政策调整。
结论
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过程应
该独立、简单、有效,并且能够提供准确、公平、透明的定价依据。
以上只是指导意见,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
建议在正式使用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如对本指导意见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13•【文号】国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7年4月13日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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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基准价参考值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对矿业权市场的测算,确定我省主要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及调整方式如下:
一、煤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
(一)基础参考值
煤矿种基础参考值分类表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
1、调整公式
参考值=基础参考值+(5×K)
K值选取见附表1煤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
①确定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372.94元/吨为基准电煤指数;
②于每年1月1日计算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平均值;
③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与基准电煤指数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变动值=前三年黑龙江省电煤指数平均值/基准电煤指数-1
二、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
(一)基础参考值
1、铜:7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2、铅: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3、锌:18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4、金:10.50元/克可采金属量;
5、银:130.00元/千克可采金属量;
6、铁:15.00元/吨可采金属量;
7、钼:21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8、钨:2400.00元/吨可采金属量。
(二)参考值调整方式
1、调整公式
参考值=基础参考值×(1+K)
K值选取见附表2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
①分别确定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47173.86元/吨、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3721.36元/吨、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15332.76元/吨、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256.22元/克、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3484.69.86元/千克、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9.64元/吨、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98260.42元/吨、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1221.35元/吨度为基准指数(价格);
②于每年1月1日分别计算前三年沪铜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铅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沪锌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黄金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白银指数(上海商品交易所)、铁矿指数(大连商品交易所)、65%黑钨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45%钼精矿价格(中钨在线新闻网)的平均值;
③前三年沪铜指数、沪铅指数、沪锌指数、黄金指数、白银指数、铁矿指数、65%黑钨精矿价格、45%钼精矿价格平均值与基准指数(价格)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指数(价格)变动值=前三年指数(价格)平均值/基准指数(价
格)-1
三、非金属矿种采矿权出让价款参考值
(一)基础参考值
1、石墨:22.00元/吨矿物量;
2、水泥用大理岩:0.80元/吨可采储量。
(二)参考值调整
1、调整公式
参考值=基础参考值×(1+K)
K值选取见附表2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参考值调整步骤
①分别确定95%石墨精矿价格(含税)2950.00元/吨、水泥用大理岩矿石价格(含税)29.25元/吨为基准价格;
②于每年1月1日分别计算前三年95%石墨精矿价格、水泥用大理岩矿石价格平均值;
③前三年95%石墨精矿价格、水泥用大理岩矿石价格平均值与基准价格的变动值每超过15个百分点,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价格变动值=前三年价格平均值/基准价格-1
四、其它矿种参考值
其它矿种参考值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实际开发利用、生产销售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采用收入权益法测算的评估值(按服务年限8年计)。
附表:1. 煤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2. 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附表1
煤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
附表2
金属、非金属矿种变动系数(K)取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