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损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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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管理程序

1.适用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检修的无损检测管理。

2.目的

明确本项目对无损检测的质量管理要求,规范无损检测的实施,并确保其结果的真实、公正。

3.定义

3.1 独立无损检测单位:在本项目特指由总承包项目部直接委托,并通过业主单位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无损检测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能为按总承包项目部指令对各施工承包商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3.2 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在本项目特指各施工承包商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委托,并通过项目认可的无损检测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能是承担委托方承包范围内内的无损检测工作。

4.职责

4.1 公司项目部:

4.1.1 负责制定项目无损检测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4.1.2 负责项目无损检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4.1.3 负责对无损检测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4.1.4 负责向项目独立无损检测单位发出工作指令;

4.1.5 负责受理各施工承包商对无损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投诉,组织仲裁无损检测的技术性争议。

4.1.6 负责组织对无损检测单位进行准入审查;

4.1.7 负责无损检测人员资质的审查;

4.1.8 负责敦促施工承包商为无损检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4.1.9 负责协调全项目范围内施工与无损检测的交叉作业。4.2 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

4.2.1 建立满足项目要求的无损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制度、规程,编制无损检测施工方案和相应工艺;

4.2.2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设备,尽量保证检测与施工进度同步,质量、工期、服务并举;

4.2.3 强化自身管理,提高检测人员素质,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和出具检测报告,并确保其准确性;

4.2.4 积极配合总承包项目部、独立无损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无损检测作业中出现的问题;

4.2.5 根据项目要求,妥善保管放射源,严格履行放射作业管理的相应手续;

4.2.6 按项目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无损检测统计报表。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项目无损检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5.2 对无损检测单位的管理要求

5.2.1 独立无损检测单位应在行业内处于技术领先水平,有相应工作的经验,以保证其权威性和公正性。独立无损检测单位由总承包项目部委托资质和能力较强的无损检测单位承担,并按施工分包审批程序,报业主单位审批。

5.2.2 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由各施工承包商选择和委托,并通过总承包项目部和监理(业主)单位审批。原则上,施工承包商与其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之间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历史关联。如施工承包商委托的无损检测单位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总承包项目部保留直接推荐无损检测公司的权利。

5.2.3 无损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获准从事、、、四个项目的特种设备检测工作;必须持有省市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或省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

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5.2.4 无损检测单位不得承接超过自身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工程;不得对所承担工程进行再次转包。

5.2.5 无损检测单位必须在过去三年中,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记录;为更快、更好地适应本项目建设,有参与国家大型炼厂建设经验的无损检测单位应优先选用。

5.2.6 为使无损检测工作在受控的状态下实施,无损检测单位必须建立适应本项目管理要求的无损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5.3 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要求

5.3.1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且只能从事与其所取资格证件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5.3.2 从事射线检测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市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5.3.3 无损检测单位应将进厂无损检测人员按照《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收手册》01-012表格样式填写无损检测人员登记表,向总承包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报验。

5.3.4 进入施工现场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其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并随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岗位检查。

5.3.5 对不能恪守职业操守、弄虚作假的无损检测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出厂,并追究其所属无损检测单位的管理责任。

5.4 无损检测设备的管理要求

5.4.1 无损检测设备必须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处于检验有效周期内,能满足工程无损检测的需要,并应按照设备进厂的相应管理规定进行报验。

5.4.2 无损检测单位必须设置专人对放射源进行妥善管理。

5.4.3 超声波探伤应使用具有记录缺陷波功能的探伤仪器。在实施探伤中如发现缺陷,应将仪器记录的缺陷波附在该探伤报告上。

5.5 无损检测工艺的管理要求

5.5.1 施工承包商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应在安装工程开始前10天上报针对所承担检测范围制定的《无损检测施工方案》和检测工艺,方案和工艺一般由Ⅱ级人员编制,Ⅲ级人员审核。

5.5.2 现场制作、组焊的设备、压力容器(如球罐、冷箱、反应器、容器、塔、料仓)和重要压力管道(如类管道、高压厚壁管道、低温管道、各种炉管、100%拍片的管道)都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施工规范编制专项检测工艺方案。

5.5.3 无损检测单位在编制检测工艺时,如设计文件没有明确指定使用标准,设备及管道的无损检测建议按照 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执行,钢结构的无损检测建议按照 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或 3323-2005《钢溶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执行。

5.6 无损检测的实施

5.6.1 施工承包商应于施工前将承包范围内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设备、管道和钢结构焊缝分别统计,编制无损检测工程量汇总表,表中应包含:单元名称、检件材质、规格、焊缝编号、焊缝长度、检测方法、合格级别、检测比例、执行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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