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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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村法治考验面试题目(3篇)

农村法治考验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检验应试者对农村法治的理解、认知和应对能力,特制定以下面试题目。

本面试旨在全面考察应试者的法律素养、农村法治实践经验、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认识和态度。

二、面试题目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与理解1. 农村法治的定义及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请简要阐述农村法治的定义,并说明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2. 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列举三种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并分别说明其解决途径。

3. 农村法治宣传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分析农村法治宣传的重要性,并提出至少两种有效的实施方法。

4. 法律援助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阐述法律援助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并举例说明。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5. 案例分析:土地纠纷- 案例描述:某村村民甲与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甲认为乙侵占了自己的土地,乙则认为甲未履行合同义务。

- 问题:- 分析此纠纷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

- 提出解决此纠纷的方案,并说明理由。

6. 案例分析:农村家庭纠纷- 案例描述:某村村民丙因家庭矛盾,与妻子丁发生争执,丁情绪激动,导致丙受伤。

- 问题:- 分析此纠纷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

- 提出解决此纠纷的方案,并说明理由。

7. 案例分析:农村安全生产事故- 案例描述:某村一小型加工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工人死亡,事故原因可能涉及工厂负责人违规操作。

- 问题:- 分析此事故的性质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

- 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说明理由。

第三部分:农村法治建设8. 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分析当前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措施。

9. 农村法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 阐述农村法治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10. 如何提高农村法治意识- 提出提高农村法治意识的方法,并说明实施效果。

第四部分:个人观点与建议11. 你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认识- 结合自身经历,谈谈你对农村法治建设的认识。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 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 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
l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 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2020/11/6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讲课提纲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纠纷
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相邻权纠纷 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 的法律特征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l (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 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 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
案例解读
l 2003年1月2日,叶某因为建房需要,和俞某签订了一份土 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由俞某将承包的0.8亩土地转让给叶某 ,同时叶某支付转让金15000余元。随后,叶某就在土地 上准备盖房,却因为没有办好建房审批手续无法建房。下 半年,该土地被国家征用,叶某领取了789元青苗补偿费 ,其他土地补偿费由村组织按规定进行了发放。面对巨大 的损失,叶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转让协议无效, 要求俞某返还土地转让金。而俞某认为该转让协议征得村 组织的同意,应该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妥建房审批手续 ,致使建房不成而被国家征用,那是叶某自己的事,责任 要其自己承担。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旨在实现村民的自治、自立、自力更生,最终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法律问题是村民自治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它不仅牵涉到村民自治的各个方面,而且也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整体有效性。

首先,必须明确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即村民自治本身是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必须通过立法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性,确保其在法律上的地位。

此外,还必须根据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使其有效实施。

最后,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检察机关,监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 问题及 对策建议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 问题及 对策建议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问题
1.法律意识薄弱:乡村居民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把握不够,导致法
律意识薄弱,法治环境不健全。

2.执法力量不足:一些乡村地区执法力量不足,缺乏专业的法律人
员和执法设施,无法有效维护法治秩序。

3.农村矛盾冲突频发:由于乡村特殊的人际关系和资源分配问题,
矛盾冲突频发,妨碍法治乡村的建设。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乡村地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
一些人员担任职位后滥用权力,不负责任。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1.加强法律教育宣传:
–在乡村地区开展法律常识普及活动,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

–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2.完善执法机构建设:
–增加乡村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员,提高执法力量。

–建设良好的执法设施,提供便利条件给执法人员履职。

3.加强农村矛盾调解:
–完善农村矛盾排查和调解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冲突。

–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减少矛盾发生。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乡村干部的监督,制定严格的问责机制,确保公正行政,避免权力滥用。

–鼓励乡村居民参与监督,设立投诉渠道,接受民众监督,维护法治秩序。

结语
法治乡村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量,并完善矛盾调解和监督机制,方
能推动乡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法治乡村建
设贡献一份力量。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常见农村矛盾纠纷案例农村矛盾纠纷案例。

农村矛盾纠纷案例在农村社会中并不罕见,这些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土地、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农村矛盾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

1.土地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纠纷是最为常见的矛盾之一。

例如,A村和B村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两村村民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

又如,某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流转协议不明确导致与承租方发生争执。

这些土地纠纷案例常常需要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介入,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2.房屋纠纷。

农村房屋纠纷也是常见问题,比如,某村民在建房过程中与邻居发生纠纷,因建房位置、高度等问题产生矛盾。

又如,某村民家中房屋因邻居违法建设而受到影响,引发纠纷。

这些房屋纠纷案例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或社区调解解决,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3.财产纠纷。

在农村社会中,财产纠纷也时有发生。

比如,某村民家中财产遭到盗窃,引发与邻居或他村村民的纠纷。

又如,某农民因担保他人借款而引发债务纠纷,影响了家庭生活。

这些财产纠纷案例需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或协商解决纠纷。

4.人身安全纠纷。

农村社会中,人身安全问题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矛盾之一。

比如,某村民因家庭暴力问题向村委会求助,需要及时介入解决。

又如,某农民在外打工期间遭遇意外伤害,需要及时得到社会救助。

这些人身安全纠纷案例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合力解决,保障村民的人身安全权益。

总结。

农村矛盾纠纷案例涉及土地、房屋、财产、人身安全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社区组织等多方合作。

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普法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司法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工作。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矛盾增多,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农村普法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践中,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工作效果和质量。

一、问题分析(一)基础设施不足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落后,没有完善的法制宣传教育场所和设备设施。

农村学校、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机构没有完善的法律信息资源库,缺乏法律知识库等在线查询平台。

这些导致了农村居民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也难以获得相关的法律信息。

(二)普法效果不佳农村居民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因此在法律问题上容易被欺压和侵犯。

同时,部分地区的农村普法宣传方式和手段单一,效果不够明显,无法引起居民群众的重视。

(三)普法队伍建设不够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还不够健全,基层普法宣传工作者队伍建设也存在薄弱环节。

有些地方普法宣传队伍缺乏专业性、凝聚力不足、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有限等问题,影响了工作品质和效率。

二、解决对策(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和支持。

在农村学校、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地设立法律资源室,提供打包下载和借阅法律咨询书籍、文献资料等;在重点区域安装智能终端,以便长期提供实时法律宣传和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效果要加强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覆盖面,让农村居民及时、准确地了解法律,提高维权意识。

可以采取开展普法宣传周、举办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将法律知识融入各类文体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三)建立健全普法队伍要积极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普法志愿者队伍。

招募一批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分时段、分地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志愿者对法律事务的认识和理论水平。

同时,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加强各级普法工作力量的组织纪律和规范化管理,发挥好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壮大普法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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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法律问题一、证据意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他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向张三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至年底前,利息是3分。

借款人:李四”李四提出抗辩说:钱是向王五借的,钱已经还给了王五。

客观事实: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很可能不一致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不一致举证责任:有些当事人,完全漠视自己的举证责任,动不动就是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殊不知法院调查取证有明确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搜索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二、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滴水——通行——排水——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原来所在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原则承包方进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的个别调整必须依法进行:一是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二是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三是只限于耕地和草地四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承包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不得调整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例:妇女离婚了,她能要回原来在夫家分的承包地吗?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与出租的区别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1、一些地方将受让方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看成是出租与转包的基本区别。

2、出租更接近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租金一般高于转包费。

3、从流转期限看,转包的期限比较短,出租的期限有长有短。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注意:●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

●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入股的基本特征: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

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三是流转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以内●四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承包权(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相关问题●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土地征收的特征:●(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四个禁止”●(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农村彩礼的问题:●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

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

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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