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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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何不同?

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何不同?在各自的国家,加拿大和中国的司法制度是每个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那么,两国的司法制度有哪些不同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司法制度的起源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制度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也受到法国民法体系的影响。

在英联邦国家中,加拿大司法制度是较为独立的,除了最高法院和最高法官是由联邦政府任命外,其他省级法院和法官都由各自的省政府任命。

中国:中国的司法制度源于中国政府在1949年成立之后进行的改革。

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是大陆法系中规模最大,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法律的结合也相对较好的国家之一。

中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律权力高于审判权力,并且有明确的近代机制。

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致力于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和自由。

作为加拿大基本法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宣言》规定了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如自由、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加拿大的司法环境也很安全,排名居世界前列。

中国:在中国,个人权利保障日益成为关注的重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中国推出了《公民素质立法宣言》,该法案旨在强化公民素质发展,加快中国人的个人权利保护和发展。

三、判决的公正性加拿大:加拿大司法制度擅长处理有争议和复杂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采用独立和公正的态度,确保公正判决。

在公正判决的同时,也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程序性。

整个过程都非常透明,能够确保公正。

中国:随着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年改革后,中国司法机关已实现了许多积极变化,提高了办案效率,规范了审判流程。

而随着更专业化、更复杂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中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比如判决的公正性仍是一个让普通公民有所担忧的问题。

四、司法监察/反腐加拿大:加拿大的司法体制重视司法监察的工作,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互相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此外,加拿大公民防止腐败调查委员会(公民防腐委员会)还推出了一项反腐计划,将加强政府腐败和可疑活动的调查。

简述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

简述加拿大刑事证据排除制度
关键词 证据 排 除 强 制性证 据 司法权 威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4 3 - 0 3
作 者简 介 : 符标, 华 东政 法大 学 2 0 1 0级诉讼 法 专业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刑事诉 讼 法。
所 以, 它是 一种折 衷 、 妥 协的产 物 。 毫 魁北 克 以外 的全 部地 区 , 基于 于英 国的这种 历史 联系 , 加 拿大 的 除规 则上 的做法 ,
法律 制度 大量继 承 了英 国的法律传 统 。 加拿 大传 统上也 是采用 英 国的刑事证据 排 除规则 , 对 非法取得 的证据 不是绝对 的予 以排 二、 证 据排 除规则 的布 ,以宪 法 的形 式确 立 了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即不应 判 断警察 获得 证据 的不 当行 为是否 会有损 司法 权威 。而 则。 加拿 大仿 照美 国的做 法 , 对 非法取 得 的证 据 除 了法 律另有 规 是 针对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采 纳该 非法证 据是 否会有 损 司法权威 。 定 的以外 , 一股都 予 以排除 , 证据 是否 可采 纳首先 考虑 的不是 它 宪 章 2 4 条 的适用标 准必 须是客观 并且经得 住历 史考验 的, “ 是否 能否 证 明案件 的事实 , 而 是获取 该证据 的程 序是 否合法 。 尽管 宪 有 损司法 权威 ” 并不 以 公共意 识为准 , 法 院考 虑到宪 章是 为了公 章2 4条 明显 的改进 了J J u 拿 大刑 事法律 制度 , 但它 仍 然没有规 定 民的基本 权利免 受权 力机关 的侵犯而 设立 的, 所 以宪章 的适用标
2 . 根据 第一 款规 定之程 序 , 法庭如 果得 出结论 , 证据 之获 取 种 技术 手段 是合理 的 。加拿 大最 高法 院认 为警方 的行 为侵犯 了 方式 侵犯或 否认 了任何宪章 保障之权 利或 自由, 且 综合所有情 形 C o l l i n s ' ‘ 不受 无理逮 捕” 的宪法性权 利 , 并依 此展 开了是否适 用宪 法庭 发现 , 在审理 过程 中采纳 该证 据会有 损 司法权威 的 , 该证 据 章 2 4条非法 证据 排除规 则 的讨论 。 应予 以排 除 。 最 高法 院指出 : 宪章 2 4 条并 不是针对 警察不 当行为 的救济 ,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

加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

法院制度主要仿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统。

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

联邦法院也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终局的。

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

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

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

皇家检控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理。

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

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序。

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

一、司法独立性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决定是否可以起诉。

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

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

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

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

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10%的案件经过庭审。

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

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

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

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
18 8 9,Ca a a h sce tde ̄ p m bep re t o p t inlw y tm t so h r ceit s n d a rae cn a l efc m e io c t a sse w hi wnc a atr i 、Af rt eb if nr d cino h rc i t sc t h r to u t f aa — e ei o c tr t so n da o e tt nlw,ti ril il to u e h n i ft eC n d o e t in lw ,n mey t n p l t ei i f sc Ca a i c mp io a n i hsatc many i rd cst e t yo h a a cmp i o e n e t a t a a l h mo o oi i e sc p a t e ,t /i o e t in p a t e d r titd cm p tt np a t e ft n a cn eio w y tm 、 rcis i arcmp io r ci sa e r e o e io rcis o h Ca d c ̄ p t in l sse c n t c n s c i c e a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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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仲裁法

加拿大联邦仲裁法

加拿大联邦仲裁法
加拿大联邦的仲裁法律主要包括《加拿大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of Canada)。

请注意,仲裁法可能会发生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文本或法律数据库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以下是关于加拿大联邦仲裁法的一般性介绍:
《加拿大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of Canada):
1.立法背景:《加拿大仲裁法》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为仲裁提供
了一般性的法律框架。

该法案的目的是促进仲裁的使用,提供
了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避免通过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
纷。

2.适用范围:该法案适用于在加拿大联邦管辖权范围内的仲裁。

加拿大的省级和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各自的仲裁法规,因此,
具体适用的法规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3.基本原则:《加拿大仲裁法》确立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仲
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设立和程序、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
面的规定。

4.法庭干预:该法案规定了法庭对仲裁程序的干预原则,以确保
仲裁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法庭通常只在特定情况下对仲裁程序
进行干预,例如,仲裁协议的无效性或仲裁裁决的执行。

5.仲裁裁决:该法案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程序。

仲裁裁
决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可以在法庭进行注册并执行。

6.保密性:《加拿大仲裁法》通常强调仲裁的保密性,即仲裁程
序和相关文件的保密性。

请注意,具体的仲裁法规可能因为不同的领域、行业或仲裁协议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详细的法规信息,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文本或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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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国会简介
国会是加拿大的最高 立法机构,由参议院 和众议院组成。它拥 有广泛的立法权力, 包括制定和修改法律 、批准国际条约等。 同时,国会还负责监 督行政和司法权力, 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 宪法和法律规定
介绍加拿大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和议员
参议院简介
参议院是加拿大的上议院,由各 省和地区的议员组成。其主要职 责是审议和修改由众议院提交的 法律草案,并对政府政策进行评 估。参议院的议员通常较为资深 ,对政策的理解和判断能力较强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众议院简介
众议院是加拿大的下议院,由各 省和地区的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 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和审议 各项法律草案,以及对政府政策 进行监督。众议院的议员更加贴 近选民,因此更加了解选民的需 求和意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 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国会议员职责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议会的影响与未来发展
加拿大的议会制度在国内外都享有很高的声誉。作为一个民主制度,议会为公民提供了参 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议会制度也为政府提供了监督机制, 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和宪法规定。这种制度的存在为加拿大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 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议会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在未来的发展中,议 会需要更加注重公民的需求和意愿,更加积极地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同时,议会还需要 加强透明度和问责制度,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介绍加拿大议会制度和议员
议员的选举与任命
在加拿大,议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都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各 省和地区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他们的议员,这种选举方式确保了议员与选民之间的紧密联 系 参议院的议员通常由各省和地区的总督任命。总督在任命参议员时,会考虑候选人的 声誉、经验、专业知识和对社区的贡献等因素。参议员任期通常为六年,可以连任

加拿大宪法

加拿大宪法

一、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法裔居民居住的魁北 克省顽强抵抗英国统治。 克省顽强抵抗英国统治。1774年英国颁布 年英国颁布 魁北克法案》 恢复魁北克法国传统。 《魁北克法案》,恢复魁北克法国传统。 法裔居民和英裔居民斗争激烈。 法裔居民和英裔居民斗争激烈。 1867年各省联合起来制定《不列颠北美法 年各省联合起来制定《 年各省联合起来制定 四省共同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 案》,四省共同组成统一的联邦制国家, 确立加拿大基本政治制度, 确立加拿大基本政治制度,一直保持到今 天。
三、议会
省议会
加拿大议会分为联邦议会和省议会两级 省议会由英国女王和女王的代表省督与省议院组 成 省督由总理推荐、总督任命 省督由总理推荐、 省议会是一院制,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 省议会是一院制,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是各省 最主要的权力机关
四、总督、总理和内阁 总督、
加拿大国家元首是英国国王, 加拿大国家元首是英国国王,总督是英王 在加拿大的代表。 在加拿大的代表。 总督的职责有:召集或解散议会, 总督的职责有:召集或解散议会,主持总 最高大法官、 理、最高大法官、内阁和枢密院的就职仪 统帅军队。但不享有实际权力, 式,统帅军队。但不享有实际权力,是虚 位元首 加拿大上一任总督为克拉克森夫人, 加拿大上一任总督为克拉克森夫人,又名 武冰志, 武冰志,是加拿大历史上第一位华裔总督
三、议会
众议院是加拿大最重要的立法机关, 众议院是加拿大最重要的立法机关,也是内阁赖 以支持的机关 众议院共有295名议员,通过小选区简单多数代 名议员, 众议院共有 名议员 表制选举产生, 表制选举产生,各省按人口数分配议席 众议院没有固定任期,一般为5年 众议院没有固定任期,一般为 年 众议院主要职能

加拿大选举制度

加拿大选举制度

加拿大选举制度加拿大选举制度是一个民主、公正和多元化的制度,经过多年的演变和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的模样。

该制度旨在保证公众的参与和政治代表的多样性,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加拿大选举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加拿大的选举制度是基于普遍选举的原则。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选举过程,无论其种族、宗教、性别或社会地位如何。

这种普遍性确保了选举结果的代表性,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多样性。

其次,加拿大的选举日程严格规定,以确保选举的顺利进行。

选举日期是根据加拿大国会的法定任期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每隔四年举行一次全国选举。

选举法还规定了选举日前的宣传和竞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以保证公平竞争和候选人平等机会。

另外,加拿大的选举制度注重政治代表的多样性。

政党的成立和发展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候选人的选拔和提名过程则反映了各政党内部的政治协商和代表性。

此外,选举制度还采用了“提名区域”制度,即在每个选区设立多个候选人,使选民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同时确保少数族裔和少数利益群体的代表性。

加拿大的选举制度还注重制衡和透明度。

选举法规定了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规则和程序,如选民注册、投票方式、选民身份验证等,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选举的有效性。

此外,选举结果的公开宣布、选票和选民信息的机密性、候选人和政党的财务透明度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些制度保障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了操纵和腐败的发生。

最后,加拿大的选举制度还注重选民参与和政治教育。

选民教育活动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包括宣传广告、政治研讨会和选民指南等。

此外,选民也可以提前和邮寄投票,方便那些无法在选举日现场投票的选民行使选举权。

总体而言,加拿大的选举制度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多样性的制度。

借助于这个民主开放的选举制度,加拿大政府能够保证民众的选择权,并通过多党制和议会系统实现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挑战的出现,加拿大的选举制度仍然在不断演变和改进中,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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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竞争法律制度概述2007-05-03 22:25 文章来源:戴维斯•沃德•菲利普和伟伯格律师事务所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竞争法如同许多其它国家一样,加拿大有一套复杂的竞争法律,其内容包括:(i)禁止卡特尔(即同业联盟)行为;(ii)禁止滥用自身的强势地位;(iii)规范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以及(iv)制定企业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供应商之间商业行为关系规范。

加拿大涉及商业竞争方面的法律规范囊括于联邦单独制定的«竞争法»(“CA”)中。

与美国司法管辖不同,加拿大没有省一级的竞争法律。

虽然若干省份也有些涉及公平经商方面的法律,但立法的目的主要为了保护消费者。

除了少数有限的商业行为,在加拿大的所有商业活动都要遵守«竞争法»。

«竞争法»的管理和效力«竞争法»由竞争管理局负责实施,後者隶属加拿大工业部。

该管理局的局长即为竞争法首席专员(简称“专员”),他全权负责«竞争法»的实施和执行。

该局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商业竞争方面的公众投诉进行日常调查。

«竞争法»还规定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专员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一旦调查程序开始,专员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力,而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可以(i)进入和询查有关场所和数据档案;(ii)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宣誓确认属实的数据记录和书面情况材料;(iii)要求某一个人出庭,并在宣誓后接受调查。

竞争管理局还单独设立专门法庭(称为“竞争法庭”),由联邦法院(诉讼部)的法官以及非司法界人士组成。

该法庭职能如同法院一样,根据«竞争法»规定该法庭拥有审理非刑事犯罪案件的专门权利。

对其判决可上诉,其上诉由联邦上诉法院受理,后者可以审理涉及法律,或事实与法律,或者经认定纯事实的问题。

«竞争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串通共谋«竞争法»规定列出了不少刑事犯罪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共谋罪。

其罪行为:任何人与任何其他人(常指竞争者)共谋,或以其它方式约定来达到:(1)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其他产品的运输、生产、制造、供应、存储或交易;(2)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或减少某产品的制造或生产,或者不合理地提高其价格;(3) 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或消弱某产品在生产、制造、购买、交换、出售、存储、出租、运输或供应过程中的竞争;或者(4)以其它方式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或损害竞争。

如果要违法作案,其中必定有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或约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阻止、限制、减少或损害竞争(判定罪行时不一定依据其协议或约定是否已经生效)。

以不正当的手段限制,系指在竞争中进行“不适当的、通过搅乱秩序、过份或强迫性质的限制”。

最终来说,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要在对案情性质和市场结构影响这两方面评估的基础上作出。

操纵投标«竞争法»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达成协议以便其中有人不投标,或按商定的标价投标。

(但是,应召投标的人如投标时或投标之前被告知达成的约定,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犯罪行为)。

与对共谋罪定义不同,对操纵投标罪并无“不正当”这一概念。

因而,操纵投标协议各方的市场控制力和在招标过程中相关协议的实际效应无关。

价格操控«竞争法»在禁止价格操控条款中规定,在加拿大提供或供应某种产品的商业活动中,禁止通过协议向产品的供应者进行许诺、胁从或任何类似手段来影响其确定价格或阻碍其降价。

因此,强求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下属经销商、零售商按某一价格销售,在加拿大属于非法行为。

其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

因为他“拒绝供应”某产品或“以其它不平等方式对待”他人实行的廉价销售。

此外,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试图对竞争者或其他任何人的定价施加影响的行为。

价格歧视«竞争法»规定,当其他供应商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提供给购买此货物的购货者时,禁止供应商在相互竞争的购买者之间以让价或其它好处的形式提供歧视性价格。

与竞争法其它规定不同,价格歧视的行为判定不取决于是否已经造成不利于竞争的後果。

当然,这方面也有合法情况(比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可以有折扣),供应商的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有所区别。

其它刑事犯罪«竞争法»还规定了其它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歧视性价格补贴、掠夺性定价、强行推销、双重价格标签、金字塔式销售、与专业体育运动合谋共销、与联邦金融机构就利息、服务与贷款进行特别约定以及通过广告误导消费者。

广告误导消费者行为可依照刑法或民法规定处理。

专员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竞争管理局依照民事处罚规定来处理广告误导消费者案件。

如果按刑事案控罪处理,一般需要有明显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i)被告者明知而不管其后果,故意制作虚假的或误导性广告介绍;(ii)刑事起诉目的基于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处罚«竞争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数额很大的罚款处罚。

在有些触犯刑律的情况下还可判处入狱。

例如,共谋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一千万元罚款,或两者并罚。

操纵投标罪则无罚款上限,而且除了罚款之外,还可判处长达5年的徒刑。

加拿大已经有人触犯了共谋违法行为而被判处入狱,而且有趋势表明个人犯罪越来越多,对共谋违法和操纵竞标犯罪案的罚款金额越来越高。

刑事起诉豁免专员也公布了有关免除起诉措施。

该措施允许那些公司实体或其管理人员在违法的情况下,如果他们能够“主动”交待罪行(如在共谋违法或者操纵投标案件中),并且合作检举其他人作交换,同时又符合“免除起诉措施”的其它条件时,可建议免于刑事起诉处理。

竞争法规定审查的非刑事犯罪情况滥用自身强势地位竞争法庭一旦发现下述违法情况可以签发处罚命令,其中包括命令当事方停止某种行为或者出售其资产或股份:(1)一个人或数人实质上或者完全控制整个加拿大或加拿大某一地方的一类生意;(2)一个人或数人已经,或正在进行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以及(3)其行为已经,或正在,或者将可能在从根本上阻绕或削弱竞争。

竞争法庭认为,如果一个供货商具有足够的市场支配能力,并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价格固定在竞争水平之上,这样的供应商就可能被认为是在“控制一种生意”。

该法庭认为,判断一个供货商是否有市场支配力,应视其市场所占有的份额和进入市场的壁垒。

如果一个公司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就很可能达到市场支配力。

不过,要确认这一点还要看有多少其它竞争者及他们相应的市场份额、超出市场容量余地,以及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均需要加以考虑。

然而,确定一家公司的市场支配力究竟到多大程度可以被认定为触犯了有关法律条款,在加拿大很少能够找到权威性规定来帮助确定。

但无论如何,一家公司的市场份额超出40-45%时就要谨慎为妙;再比如说,如果为数较少的公司所占据的市场总份额超出所说的门槛,并在有可能形成“联合强势”的时候被认定为控制了市场。

«竞争法»中对“不利于竞争的行为”做出的定义不是很透彻。

实际上任何行为只要是有意掠夺、排他性的或惩戒性地对付竞争者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损害竞争行为。

拒绝交易竞争法庭还裁定一个人在其客户的生意从根本上受其影响或者被排挤在行业之外时,如果拒绝向其供货,法庭可以有权命令他向该客户供应产品。

这种情况包括该客户(i)在市场各处均无法按平常的价格获得足够供货,(ii)由于市场上该产品的供应商不具有足够的竞争力而又无法获得合适的供货,(iii)客户愿意并能够满足该产品供应商的正常交易条件时,最後,(iv)该产品供应充足。

该法庭指出,如果在上述4个条件均成立的情况下,在发布是否命令其向客户供货时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包括被告是否有合法理由中断供货(譬如要销售存货告罄)、供货关系维持情况以及终止客户供货的方式。

其它要审查的非刑事犯罪情况根据«竞争法»规定,要审查的非刑事犯罪还包括:独家控制交易和搭配销售、市场限制以及违反民事性质的广告误导条款。

目前,除广告误导外,上述应审查的情况均不受判罚或处以罚款。

在加拿大收购或创建企业«竞争法»还为审查和监管在加拿大的企业兼并和收购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框架。

此外,如果兼并交易的规模达到一定门槛界限它还制定了事前申报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查期。

任何兼并(此处定义为,以直接或间接收购或创建方式,整体或部份地控制其竞争者、供应商、客户或其他人一定规模的企业利益)均有可能按竞争法规定由专员提交竞争法庭审查。

专员可以将某一宗拟议中的,或已经完成的交易(如果完成未满3年)提交该法庭。

法庭可以就拟议交易的全部或任何部份签发命令,也有权解除已完成的交易,或者剥夺交易的资产或股权。

法庭还可以在专员和交易各方同意的基础上签发命令。

在做判决之前,法庭必须确定该项交易阻止或削弱,或可能实质上大大阻止或削弱相关市场的竞争。

法庭一般采用经济和法律分析来作出这种“确定”。

与美国法院受理反垄断案相似,可能要考虑的因素有:外国竞争的可能性、被收购的生意是否失败了,或者可能会失败,有无合适替代的可能与替代程度、是否为市场准入和市场革新制造障碍。

法庭也会考虑交易是否导致一家实力雄厚的竞争者退出市场,以及成交後有效的市场竞争是否会继续。

不过,如属于法律规定,符合严格限制的特例范围,法庭也会批准某些违反竞争的交易。

兼并前申报除了按竞争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资交易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外,某些大规模的交易必须事先申报。

除某些例外,一般如果在加拿大已经有一家或多家经营的这种生意时,一项拟议中的收购资产或股份交易案、或者通过合并或重组在加拿大创建新企业,或者进行业务活动超出确定的限额门槛,交易各方就要事先向专员申报。

审查期限未满,规定不得成交。

申报有“简单表”和“复杂表”两种格式(后者被要求提供交易和交易各方的更多情况)。

若递交复杂表,审查期是42 天,简单表则为14 天。

但是,专员也会要交了简单表的申请再递交一份复杂表,而且还要经过一轮42 天的审查期。

所以在办理预先申报时,如果其交易触及敏感的竞争问题,就该考虑第一次递交复杂表上报为好。

一般情况下,投资交易是否需要预先申报设定有二个门槛界限:其一是,交易各方,加上其所属分公司的总资产,或者销售收入额,包括在加拿大国内的销售、从加拿大出售到国外或从国外卖入加拿大的销售,其总额规模超出4亿元时要预先申报。

其二是,交易本身达到最低限额。

这对于收购资产或组建非公司性商业联合体来说,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或者加拿大企业入资的总额,或者因这些资产而获得的年销售毛收入,包括加拿大国内销售或从加国出售到国外的收入,如果总额超出5千万元(对于已经完成的公司性质合并企业为7千万元);对收购股份的交易,要求预先申报的限额为加拿大资产价值,或者来自股份被收购的公司及该公司控制的所有其它公司的毛收入,超出5千万元(已经注册了的合并企业为7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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