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要城市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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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

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这些优惠政策的主要方面。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给予税收减免或者税收优惠。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如果是在一定的投资期限内(通常是12个月以上),可以享受长期资本利得待遇。

在申请税收优惠的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税务申报。

此外,需要保留相关的投资收益凭证以备查验。

投资者税收减免为了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些国家还实行了投资者税收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收益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投资者要享受这些税收减免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投资者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投资,并且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税收减免申请。

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基金,旨在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特定的产业领域,促进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通常会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共同投资于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

通常情况下,引导基金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评估,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投资。

费用减免证券投资基金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多种费用,如交易费用、托管费用、审计费用等。

一些国家为了降低基金的运行成本,对这些费用给予了一定的减免。

费用减免政策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

投资者在享受这些政策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费用申报和减免手续。

鼓励创新政府还通过鼓励创新的方式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设立创新基金来实现的。

创新基金允许投资者投资于创新型企业或项目,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资金支持。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简析——京、津、沪具体政策比较分析
Iv s n n P bi q i 即 “ IE n et ti u l E ut me c y, P P ”)。但 由
于其只占很少部分 ,并不 影响上述私募股权 投资的
基金 含义及本文 论 域 定义。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的 局 面 一 直 未 得 到改 善 ,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后 ,由于 投 资 资 金 主 要 流 向基
国,基金具有 三种含义 。 ( )一 种是公益基金 ,即 1 慈善事业 。 ()另一种是专项基金 ,即产 业基金 , 2 它是 政府 的 财政 工具 ,主 要体 现政 府产 业发 展 政 策 。 ( )最后一种是投 资基 金 , 3 它也 是金 融工具的

同时提供 专家管理 服务 。这 种 “ 私营机 构”的投资
Ent r i e e pr s
看法
本文通过研 究京 、 、 津 沪颁布实施的促进人民币基金发展 的具体政策 , 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 验, l 对- _ ' 地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 问题, 尤其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和政策 优 惠 问题 , 行 简要 的 比较 分 析 。 进
础 建设和 国有 企业 ,中小企业 的处境愈加 困难。同 时 ,在我 国对外资进 入采取限制性规 定的影响下 ,
虽 然 目前 存 在 一 些 外 币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可 以给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但 是 必 须 经 过 比 较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 从 而 挫 伤 了一 些 外 币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的
业管 理暂行办 法 ,而 外商投 资创业投 资企业则适 用商务部颁 布的 外商创业 投 资企业管 理办法 》, 以及 《 伙企 业法 》。另外 , 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合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作者简介:关睿,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云佳祺,女,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政、税收政策等研究。

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关睿,云佳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摘要:深化金融创新,占据产业链高端,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各地纷纷出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规划。

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运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新加坡的税收政策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这对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2-0041-04一、我国各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优惠政策现状(一)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现状中国目前的现代化进程已经开始由偏重实业产业向实业和资本行业并重的方向发展。

各地产业结构的升级除了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之外,还有赖于政府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效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制度、税收制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国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以良好的资本行业环境吸引私募股权金融资本的流入。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组织构成形式,分别为公司制和合伙制,在法律关系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央政府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行,制定了统一的税收政策。

表1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政策组织形式或主体适用政策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公司制股息、红利这类收益施行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企业所得税25%合伙制按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公司制管理服务费收入缴纳5%营业税和2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免税,但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管理服务费5%营业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公司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免税;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投资对象为公司制或合伙制时,股息、红利、利息及股权交易利得均需缴纳5%-3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有收益按个人利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NO.2,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二)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目前除了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以外,各地政府纷纷发布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PE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整理

PE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整理

附件一:北京市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北京、上海、天津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北京、上海、天津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北京、上海、天津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城市优惠项目北京上海天津一次性注册资金补助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2、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含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税收优惠1、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股权转让。

3、符合条件的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1、徐汇区:对于符合要求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的待遇。

2、卢湾区:视投资人的过往投资业绩等综合情况给予40%-70%不等的所得税地方享有部分的返还。

3、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1)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1. 简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两种主要投资工具。

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投资者组成的基金,只向有限数量的资本参与者开放。

公募基金则向大众公开募集资金,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投资策略、运作结构和投资者限制等方面有所不同。

而在税收政策方面,这两类基金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全面评估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并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2. 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通常被视为非公开募集的专项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等。

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延期纳税的政策,即当私募基金退出投资时,才需要缴纳相关税款。

这种税收政策的设立,旨在为私募基金提供更加灵活和优惠的投资环境,刺激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

3. 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比之下,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对更为简洁和透明。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公募基金依然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例如基金管理人所得税、基金托管人服务费等。

然而,公募基金也可以享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基金公司则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公募基金在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印花税的政策。

这些税收政策的制定,旨在为公众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和低成本的投资通道,提高市民的金融素质和参与度。

4. 影响与意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差异,直接影响了两者在市场中的竞争格局。

私募基金由于其税收优惠的政策,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本参与者。

与此公募基金的透明度和便捷性也吸引了更多的散户投资者。

两者之间的竞争促使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投资策略、运作方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不断提升,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从个人角度来看,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对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基金业扶持政策

基金业扶持政策
基金业扶持政策是指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业相关机构,为其提供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政策措施。

基金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
1. 优惠税收政策:例如,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收入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降低其负担。

2. 减少监管限制:简化基金管理公司的备案和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创新型基金产品的发行。

3. 资金支持:设立专项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其扩大业务规模和提升服务能力。

4. 培训培育:通过开展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基金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5. 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基金业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促进经验分享和业务合作。

6. 宣传推广:加大基金业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公众对基金的认知和理解,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基金市场。

基金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基金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丰富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优惠: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资产管理人备案等政策,以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成本和风险。

2.市场准入:国家放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等程序,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3.融资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例如提供低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帮助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和扩大规模。

4.人才引进:国家鼓励引进和培养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专业人才,通过设立专业院校和资格认证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认可度。

5.监管规范:国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旨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

松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京、津、沪、渝相关政策分析


2 0/3 亩席财务自 33 0 90
产 业
各 地政 策 比较
( ) 对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及 一 名 称 的 要 求 ( 表 1 见 ) ( )对 企 业 资 质 的 要 求 ( 表 2 二 见 ) 根据北 京市 关于 促 进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规 定 , 在 北 京 市 注 的 册 的 内 资 、外 资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和 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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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并未对股权投资企业税收缴纳提供 ■
相 关 的 优 惠 , 而 只 是 明 确 了 股 权 投 资
办 法 ( 工 商 企 注 字 [0 7 1 号 ) 津 2 0 】0 ,对 股 权 投
资基 金和股 权 投资基 金 管理 公司 的注 册登 记 、
备 案及投资运 作做 出了规定 。 20 年 8 1 08 月 1日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本 市
京 、津 、沪 、渝相关政策 分析
文/ 玉强 何锋年 俞佳稚 郝
随 着 本 次 金 融 危 机 的 发 生 和 不 断 蔓 延 恶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金 沪 融 办 通 [0 83 ) 对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和 股 权 投 20]号 , 资 管 理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质 、工 商 登 记 、税 收 政 策
多 的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落 户 当 地 , 以 扩 大 当地 产 业 融 资 渠道 ,促 进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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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主要城市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分析1.综合分析1.1.政策比较分析1.1.1.09,10年以来地方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激励方案各有特色,基本上包括税务减免、投资奖励两种方式。

虽然深圳的政策是最新出台的,但是具体的优惠相比其他各地是最没吸引力,而达到其奖励标准是很难达到的(合伙制最低要十亿)。

同时参照其较高的设立门槛(见2.12),其对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较有利,对股权投资基金意义不大,现时不建议在深圳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但从长远来看,深圳2010年出台的政策以及新建中的前海金融新区表明,最终深圳的政策还会从新走到前面的,建议接洽了解相关政策,正在招商引资期的政府应该会大力扶持树榜样。

1.1.2.天津的设立标准最为平易近人(见2.12),但其税收鼓励政策,投资补贴政策等已不是最出彩的了(最近新出的吉林的政策已经与其基本相当,重庆的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已经比天津更吸引)。

天津的最大优势其当地的服务已经成体系,可以通过代理,用类似离岸金融公司的形式运营,不设办公室就能享受其优惠。

从建立成本考虑,建议第一期基金募集发起设在天津,深圳设办公室即可。

1.1.3.宁波工业园2010年出台了新政策,大力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门槛是对低的,而且其奖励政策对小基金来说具吸引力的,设立门槛3000万即可,而且达一亿而上即可享受50万奖励补贴。

管理人员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GP/LP)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返还奖励(个人所得税县市留成一般是38%,返还50%即实缴35%*(1-38%/2)=28%的税率),其28%的税率相对还是较高,但对管理人来说有利,因为其所缴纳的所得税比35%低不少。

建议如果设立小型投资基金的话可以落户宁波。

同时,宁波对规模达到五亿以上的投资公司实行一企一策。

1.1.4.单从税务来说,重庆的支持力度最强,除开20%的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以外,前三年管理公司高管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38%部分全额减免,后三年减半。

就是说对于管理公司的高管来说,前三年交的个人税的税率是21.7%,和有限合伙人所缴税负20%几乎相当,对于管理人来说吸引力度最大。

建议积极关注。

而且重庆的基金设立门槛和深圳一样,基金注册资本一亿,首期到位5000万。

见3.61.1.5.北京的税务减免幅度最大,所有合伙人(GP/LP)的个人所得税都是20%,然而设立门槛较高,基金注册资本最低5亿,首期认缴需1亿。

如果设立大型投资基金,北京是不错的选择。

其对五亿以上的投资基金支持政策力度很大。

详见3.4。

1.1.6.吉林的政策是2010最新出台的,然而离深圳太远,且并无特别出彩之处,在此仅提供介绍,用以参考对照,见3.7。

1.1.7.另外苏州的股权投资企业激励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投资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因此再次不进行分析介绍2.门槛分析比较2.1.比较分析2.1.1.如果不要求享受优惠政策,则各地设立门槛几乎一样。

2.1.2. 具体的说,如果我们确定以有限合伙方式组建基金,有限公司形式组建管理公司,需要享受政策,则每个地方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门槛如下,其中,2010才出台的宁波的设立门槛最低。

3. 设立条件、门槛详述3.1. 深圳3.1.1.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3.1.2.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1.3.没明确的备案要求。

应该是工商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后即可享受相关税务优惠。

具体的专项资金补贴、奖赏,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金融办调查批示后,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

3.2. 天津3.2.1. 公司的设立要求标准非常低,允许合伙形式及公司形式设立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对合伙形式无具体注册资本要求。

只对公司形式设立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有一定要求,而要求亦不高,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2.但是设立登记后,需到天津的发展与备案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当地税收等优惠,备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特别需要: 3.2.2.1.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2.2.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2.2.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明主要投资者无重大违法行为以及证明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公司主要投资者最近两年的保持盈利财务状况。

(这点最麻烦)3.3.宁波3.3.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3.3.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工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3.3.3.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科技型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融资担保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3.3.4.申请享受前述优惠政策的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在宁波国家高新区。

3.4.重庆3.4.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3.4.2.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3.5.上海浦东3.5.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5.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5.3.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政府相关服务的部门。

适用本办法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3.6.吉林3.6.1.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3.6.2.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6.3.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之前,由发起人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根据省金融办的复函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后须持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省金融办备案,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同时向省发改委备案。

3.7.北京3.7.1.股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应不低于5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各地优惠政策、税收减免、补贴详述4.1.深圳4.1.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4.1.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4.1.3.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4.1.4.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1.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4.1.6.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1.7.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4.1.8.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4.1.9.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安排,并参照执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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