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2019)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备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本市其他城区和各县(市)园区内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业务指导工作,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S)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和做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承诺遵守区自然资源部门告知事项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所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电子图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程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方案[2019]65号精神,为落实《库尔勒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完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将工程细化分为5种类型:(一)一般社会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三)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
(四)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
(五)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
其中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
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协办部门包括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
审批主流程有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本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人防设计条件的确认等施工许可阶段完成之前可并行办理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五条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一)负责指导阶段内单一窗口受理、分发阶段内审批事项的申报资料,协调审批申报的受理,制定本阶段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与一张表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现审批事项内部流转、信息共享。
(二)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督促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组织审批会审,协调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
第六条参与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职责:(一)按照牵头单位的要求,梳理各审批阶段内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及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开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严格按承诺时限进行审查,规定时间未回复则视为无意见或无需办理,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及批文,(三)服从牵头单位协调、会审工作安排。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6号)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经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按承诺时限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网站上和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索取。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改动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进行缜密论证。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告知承诺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告知承诺办法根据《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事项编号1030002000)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具体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2、《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3、《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建监字〔2014〕670号) 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9〕179号) 5、《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宁建规字〔2011〕4号) 二、审批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建设单位)携带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到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07窗口申请。
2、受理。
申请要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向申请人(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发放《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登记表》和《实名制管理设备申请表》,申请人(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申请要件材料不全,不予办理。
3、网报。
申请人(施工企业)登录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网(www.el-zf.cn),进入“e路筑福实名制管理系统”,选择“实名制登记(非加密锁)”,按照要求逐项填报实名制管理登记事项和申请实名制管理设备。
4、审核。
申请人(施工企业)携带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登记表》(一式四份)和《实名制管理设备申请表》(一份),到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07窗口办理审核。
5、办结。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建设单位)领取“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请人(施工企业)领取实名制管理设备。
三、审查材料 1、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2、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登记表,一式四份。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77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试点方案。
本方案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2017]19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
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
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
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的探究
收稿日期:2020-03-12作者简介:刘军艳(1979-),女,学士,工程师,主要从事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的探究刘军艳(松山湖自然资源局,广东 东莞 523000)摘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规划管理方式的创举,未来行政管理的主战场将从许可审批移至事中事后监管,致力于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促进了城市规划发展,也增强了城市诚信建设。
关键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0402(2021)04-0044-03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完全告知承诺制,是政府职能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可以有效推进审批速度,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让建设单位早获得便利。
此次审批制度改革改变了原先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形成了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管理模式。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 制的基本概念完全告知承诺制,是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公开、提前规定告知的许可条件和所要提交资料,书面形式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达到许可条件,并且承诺其所提交资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与后果,在有限时间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就是建设单位采用完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 制的依据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云建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19〕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3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孙云,*************。
附件:《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20〕119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局:现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
各地要结合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评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对所涉事项进一步提出细化改革措施。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附件:《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陕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2月21日附件: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持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就简化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简化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适用范围社会投资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15米,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和厂房的工程建设项目(见附件)。
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域或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各市区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不得纳入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审批管理。
(二)主要改革措施土地供应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收储期间,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
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推进部门和联合审批平台的建设部门,对联合审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推进各部门业务系统与联合审批平台的数据对接,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对平台运行、窗口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规划和国土业务主管部门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联合方案审定、多测合一)的牵头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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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2019)
第一条根据《孝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部门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通过后续监督检查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中得以落实,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审批告知承诺相关工作。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中,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市直单位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对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
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市智慧政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八条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检查告知承诺书的规定内容、申请人的签章是否完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修改;逾期未提交修改材料的不予受理。
符合规定的,将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一并报审批部门进行后续审批。
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一)行政审批部门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材料,申请人未提交补充材料、提交的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审批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孝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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