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中铁大桥局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标准,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建设及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档案工作规章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等全过程的重要经济史料和凭证,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设置必要的库房和柜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统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用活。
第三条会计档案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和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这项工作要列入财务会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编造清册向档案部门移交,一般要求在每年六月底前交接完毕。
未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财务会计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各单位所属的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管三年后移交,若三年后仍有延续清算项目,待项目清算完成后三个月内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会计档案,必须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立卷整理,应遵循财务工作的规律,当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组成保管单位,一本凭证、账簿、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为一个保管单位。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账目计算及核对的凭证、会计登记证明等记录。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是指对会计档案进行组织、归档、检查、保管、销毁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第七条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工作应当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日期进行分类和排序。
第八条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凭证编号的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每一张凭证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九条凭证的归档应当标注凭证的日期、凭证字号、摘要、金额等重要信息,并做好索引工作,方便查询和检索。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会计凭证,应当制作电子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地点应当选择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禁止将档案存放在易燃、易腐蚀、潮湿的环境中。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存放柜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基本水平,并且应当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保护与监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检查和保管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进行数量和完整性的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会计档案的机密性,禁止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篡改、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对于会计档案中存在的错误或差错,应当及时制作更正凭证,并附上说明,确保会计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到期后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操作。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会计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一步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企业应该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职人员。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编制档案管理计划,指导和监督档案的建立、整理、存储、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会计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按照会计法规定及相关准则,建立相应的会计档案。
档案建立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并注明建档人、日期等信息。
2.档案整理:整理是指对已建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目等工作。
档案应按照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会计科目日记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目录。
3.档案存储:存储是指将已整理好的档案按照一定规则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存储应考虑档案的安全和易取用性,要求档案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或储物柜中,标注档案号、名称、存放日期等信息。
4.档案保管:保管是指对已存储的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
保管工作应包括定期检查和清理档案柜,防止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确保档案的安全。
5.档案利用:利用是指按照需要,提供档案信息给有关人员使用。
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处理来自内外部的调阅申请,并且要记录下调阅人、调阅日期等信息。
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建立制度: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和格式,以及建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档案整理制度:规定档案整理的方法和工作流程,包括分类、编目、目录编制等具体操作。
3.档案存储制度:规定档案存放的位置、柜子的编号和规格要求,以及存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4.档案保管制度:规定档案柜的定期检查和清理工作,以及灾害防范和应急措施。
5.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调阅的程序和权限,以及调阅记录和信息提供要求。
四、会计档案管理监督和考核为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
监督和考核应由企业内部的专门部门负责,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会计凭证类;(二)会计账簿类;(三)财务报告类;(四)其他会计资料类。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会计档案归档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分类清晰,便于检索;(二)定期整理,防止散失;(三)电子档案应有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七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尘;(二)限制非授权人员接触;(三)定期检查档案状态,及时修复损坏档案。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复制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应严格控制,查阅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权限,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单位应制定会计档案复制制度,对复制的档案进行编号和登记,防止档案的滥用和流失。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彻底的审查,确保无保存价值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鼓励单位采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电子会计档案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五条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或者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管理办法支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支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安徽**农村合作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会计档案是支行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会计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支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记录及核算依据,是支行成长发展历史和农村经济部门资金活动的重要资料,在一定时期内起着事后查考的重要作用,也是查处经济案件的法律依据。
支行财务领导小组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认真执行会计档案的分类、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建立专用库房,明确专人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无火烧、无虫蛀、无鼠咬、无霉烂、无破损、无丢失,做到存放有序、科学管理。
第三条支行会计档案是支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整理方法1、支行及其营业网点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年度分开,分别整理,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2、将支行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以及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等会计档案分类整理。
3、每类按会计档案规定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十五年、五年三个期限。
4、将分好的会计档案分别打号、装订、粘贴封面。
5、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填写封面,档案盒文字内容。
6、登记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五条会计档案整理的规定1.会计档案分类支行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分类、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用资料和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计档案的整理首先是分类,分类是整理工作的中心,应按帐、簿、表、证文件分别整理。
2.会计档案的打号所有会计档案按序时方法第一页至最后一页逐张逐页打号。
依左边装订的传票帐簿在右上角编号,依上边装订的对帐单等,在下边中央处打号。
3.会计档案的装订、排列会计档案整理装订后称案卷。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一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人员一、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协调。
二、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会计档案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员应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等条件。
三、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员。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一、会计凭证 (一) 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 (1) 一次凭证。
如入库单、出料单、支付申请单等; (2) 累计凭证。
如限额领料单等; (3) 汇总原始凭证。
如发料凭证汇总表、收料凭证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等; (4) 记账编制凭证。
如购货发票、收据等。
(二) 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年报中披露) 、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机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如:经济合同、银海余额调节表、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实行会计点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一、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公司进行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以下职责:(一)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利用工作;(三)负责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四)负责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五)负责会计档案的年度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三)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财务报告等;(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重要文件合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等。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凭证的收集与整理:(一)原始凭证应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整理,并注明凭证编号、日期、摘要等信息;(二)记账凭证应按照凭证编号、日期、摘要等信息整理,并注明对应科目;(三)汇总凭证应按照科目、金额等信息整理。
第八条会计账簿的收集与整理:(一)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应按照科目、金额等信息整理;(二)辅助账簿应按照账簿类型、金额等信息整理。
第九条财务报告的收集与整理:(一)财务报告应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并注明报告编号、日期、摘要等信息;(二)会计报表、附表、附注等应按照规定格式整理。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归档;(二)归档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科目、金额等信息进行排列。
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一、会计档案收集1.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包括财务会计档案和管理会计档案两大类。
财务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及其附件、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管理会计档案包括成本会计档案、预算会计档案、经营分析报告等。
2.会计档案的收集时间: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进行收集,具体时间为年底结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3.会计档案的收集方式:可以通过纸质文件的收集方式,也可以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和保存。
4.会计档案的收集流程:收集工作应按照“汇总、审核、编制、归档”的顺序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会计档案整理1.会计档案的整理原则:按照类别、时间顺序、业务流程进行整理。
2.会计档案的排序标准:按照文件类型、会计科目、日期和档案编号等进行排序。
3.会计档案的归档方式:可以使用文件夹、盒子、存储柜等物理设备进行归档,也可以使用电子归档系统进行归档。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具体需要确定。
5.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措施: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同时,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利用和查询1.会计档案的利用目的:会计档案的利用主要是为了会计监督、经营分析、决策、查阅和备案等工作需求。
2.会计档案的查询权限:会计档案的查询权限应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划分,授权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查询和利用档案。
3.会计档案的查询方式:可以通过实体档案的查阅,也可以通过电子文件的和导出进行查询。
4.会计档案的查询记录:对于重要的会计档案查询,应当做好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目的等。
以上是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细则,可以确保会计档案的顺利收集和整理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不断进行档案管理的优化和改进,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档案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接收,不得借故推诿、拒收。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决算审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人员交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本细则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名称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第九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按其形成特点和形式,采用形式(名称)——年度分类法。
按形式(名称)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四类,每个类别再按年度分开。
第十条会计凭证的整理立卷。
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去掉金属物,选取适当厚度(一般不超过5厘米)为一册,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装订时,以上边和左边整齐为准,右边和下边要求折叠整齐,用棉线在左上角装订,并用纸包封装订角,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加盖骑缝章。
一册为一卷。
会计凭证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年度、月份,本月共几册、本册是第几册,记账凭证的起讫编号、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按上述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封底,并在封面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存放在其他类会计档案中,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第十一条会计账簿的整理立卷。
按照账簿的种类按年分别立卷,一本为一卷。
会计账簿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账簿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签名或盖章。
活页式账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码(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不得跳页、缺号,年终结账后装订成册。
账簿封面应写明以总分类账户命名的账簿名称,几个总分类账户合订为一本的,应分别写明几个账簿名称;一个总分类账户分订成几本的,除写明账簿名称外,还应标明本账户共装订成几本,该本是第几本。
账簿扉页上的“账簿启用表”(活页式账薄应附上“账簿启用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对已经注销的卡片式账页(如固定资产卡片等),应于年终集中组卷。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的整理立卷。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应分别装订立卷,一本为一卷。
决算审核意见书、审计报告等应分别附在该期财务报告后一起装订,卷内须逐页顺序编写页码。
财务报告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内部机构名称、报表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他类会计档案要认真收集、审查、核对,并分别进行整理立卷。
案卷封面应写明单位名称、材料名称、所属年度、卷内张数、保管期限、档号,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立卷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案卷后应附备考表。
卷内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可在备考表上说明。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分别装入卷盒(视其厚度,一个盒子可装一卷或数卷),卷盒形式要统一、整齐、美观。
第四章会计档案案卷的排列与编号第十六条会计档案案卷应当按照内部机构——类别——年度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别编小流水号。
会计凭证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1—12月份顺序排列。
会计账簿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的顺序排列。
财务报告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年报、季报、月报的顺序排列。
其他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行政、事业、企业、基建等机构的顺序排列,在一个机构内,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人员交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七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按类别分柜存放。
每类再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并编制系统完整的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条保管会计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护制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档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细则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本细则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三十一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档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项目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12日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省档案局印发的《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自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