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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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管理办法

会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0515【实施日期】19980701《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会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物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账目计算及核对的凭证、会计登记证明等记录。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是指对会计档案进行组织、归档、检查、保管、销毁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第七条会计档案的组织和归档工作应当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日期进行分类和排序。

第八条会计凭证应当按照凭证编号的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每一张凭证都有唯一的编号。

第九条凭证的归档应当标注凭证的日期、凭证字号、摘要、金额等重要信息,并做好索引工作,方便查询和检索。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会计凭证,应当制作电子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地点应当选择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禁止将档案存放在易燃、易腐蚀、潮湿的环境中。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存放柜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基本水平,并且应当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保护与监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检查和保管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进行数量和完整性的核对。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会计档案的机密性,禁止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自篡改、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对于会计档案中存在的错误或差错,应当及时制作更正凭证,并附上说明,确保会计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到期后应当根据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操作。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会计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一步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企业应该设立会计档案管理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职人员。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编制档案管理计划,指导和监督档案的建立、整理、存储、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会计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按照会计法规定及相关准则,建立相应的会计档案。

档案建立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并注明建档人、日期等信息。

2.档案整理:整理是指对已建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目等工作。

档案应按照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会计科目日记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相应的目录。

3.档案存储:存储是指将已整理好的档案按照一定规则放置在指定的位置。

存储应考虑档案的安全和易取用性,要求档案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或储物柜中,标注档案号、名称、存放日期等信息。

4.档案保管:保管是指对已存储的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

保管工作应包括定期检查和清理档案柜,防止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确保档案的安全。

5.档案利用:利用是指按照需要,提供档案信息给有关人员使用。

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处理来自内外部的调阅申请,并且要记录下调阅人、调阅日期等信息。

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建立制度: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和格式,以及建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档案整理制度:规定档案整理的方法和工作流程,包括分类、编目、目录编制等具体操作。

3.档案存储制度:规定档案存放的位置、柜子的编号和规格要求,以及存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4.档案保管制度:规定档案柜的定期检查和清理工作,以及灾害防范和应急措施。

5.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调阅的程序和权限,以及调阅记录和信息提供要求。

四、会计档案管理监督和考核为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

监督和考核应由企业内部的专门部门负责,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交易或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公司统一规定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审计、稽查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印章登记簿,支票登记簿等。

(五)以电子信息载体存储的会计账套基础资料,记账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三条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会计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做好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有关要求,负责将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附件一)。

其中:(一)会计凭证:应分币别、分期按照记账凭证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1、会计凭证一般应按月分册装订,业务较少的单位或币别可按季(或半年、一年)分册装订。

2、粘贴、装订会计凭证时,应厚薄适中、外观整齐,并重点保持左侧、上侧装贴平整。

3、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放置在专用的会计凭证盒内保管。

(二)会计账簿:一般情况下,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后30日内,按下列要求打印会计账簿,并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后保存。

1、总分类账:按一级科目打印。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01.15•【字号】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1987年1月15日)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2023年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范文一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人员一、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协调。

二、公司档案部门和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会计档案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员应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等条件。

三、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员。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一、会计凭证 (一) 原始凭证 1、自制原始凭证 (1) 一次凭证。

如入库单、出料单、支付申请单等; (2) 累计凭证。

如限额领料单等; (3) 汇总原始凭证。

如发料凭证汇总表、收料凭证汇总表、现金收入汇总表等; (4) 记账编制凭证。

如购货发票、收据等。

(二) 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账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年报中披露) 、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机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如:经济合同、银海余额调节表、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实行会计点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和装订一、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

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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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7.01.15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财会管字[87]31号、京档局字[87]6号1987年1月15日)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档案名称”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附件中的“档案名称”不相符,可比照类似名称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经办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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