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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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档案管理制度

财政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部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财政部内部各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三)确保安全、方便利用;(四)持续改进、提高效益。

二、档案范围与分类第四条财政部档案范围包括:(一)财政部及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二)财政部及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换、接收的档案;(三)财政部及各单位在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财政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会计档案;(三)科技档案;(四)实物档案;(五)电子档案;(六)其他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财政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财政部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财政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为财政部各项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为各单位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财政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内部各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档案收集应当做到:(一)及时、完整、准确;(二)依法收集,不得遗漏、损毁、擅自销毁;(三)对重要档案,应当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类别、形式、时间等进行分类;(二)按照档案编号、名称、作者、形成时间等进行排序;(三)保持档案原貌,不得擅自涂改、删减、添加。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当做到:(一)按照档案类别、形式、时间等进行分类存放;(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四)对重要档案,应当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

财政局_档案管理制度

财政局_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政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财政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报表、凭证、会议记录、声像材料等。

2. 财政局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各类文件、资料、报表、凭证等。

3. 财政局与其他单位、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资料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集中统一管理。

财政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档案收集。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并按时归档。

3. 档案整理。

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的原则,按照档案类别、年代、重要程度等进行分类、编目、立卷。

4. 档案保管。

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5. 档案利用。

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财政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6. 档案鉴定。

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7. 档案保密。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四、档案人员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3. 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统计,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 参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损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财政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财政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

(二)集中统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三)科学管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四)确保安全:加强档案的物理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五)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财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档案工作全面负责,主管领导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责,确保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财政工作文件、资料、报表、凭证等纸质材料;(二)电子文档、声像资料、照片等非纸质材料;(三)财政审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年代、主题等进行分类整理;(二)档案装订整齐,标识清晰;(三)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找和利用;(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消毒、防潮等保养工作。

第十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查阅登记,及时归还档案;(三)对档案利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二)档案鉴定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利用价值等因素进行。

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档及时、保管安全、利用方便、保密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制定、完善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部门归档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本部门档案的利用和编研工作;(五)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本部门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七)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完毕各项事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八条归档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能够反映财政工作的真实情况;(二)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保管期限;(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图象清晰,符合归档质量要求;(四)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去除金属、塑料等尖锐物品,以免损坏档案;(五)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分类、排列、编号、装订,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目录。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保密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防磁等工作。

财政所档案管理制度(3篇)

财政所档案管理制度(3篇)

财政所档案管理制度一、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一)费用报销时,各种支出凭证须由财政所审核后统一制单,由报销人员注明开支日期、事由、经办人员后,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报镇长审批,超过____元的费用,需由镇主要领导会审签字后方予报销。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经费开支要经镇党委、政府____研究,再由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列支。

(三)报账人员提供的原始依据必须真实、合法,即原始凭证内容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人民币大小写相符。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所有权不予受理:1、原始依据不真实、不合规或不完整的;2、超范围、超标准报销各项费用支出的;3、以白条、假____报账的;4、审批人签字后有涂改的。

5、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四)报账人员领取现金时,大额支出一律实行转账。

二、票据管理制度(一)财政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二)财政票据由专人管理,领购、使用和缴销要进行造册登记;(三)其他单位、部门需要领用票据的,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三)领用票据的单位、部门需定期与财政所进行结算、销号;(四)严格执行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的原则,每月进行结算。

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一)财政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二)财政银行账户须由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规定银行开设;(三)除财政账户外,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他专用账户根据上级要求及银行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开设。

(四)银行账户印鉴实行专人分管,同一账户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不得一人保管。

(五)印鉴保管人因公因私外出,须将印章按不相容原则交由第三人保管,并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外出归来后,也同样办理好交接登记手续。

四、现金管理制度(一)财务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的外,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二)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安全。

财政内部档案管理制度

财政内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内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财政内部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和系统。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客观事实。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财政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财政内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1. 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协调工作。

2. 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掌握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第六条档案管理工作职责: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组织开展档案的检索、统计和利用工作。

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5. 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财政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财政预算、决算、会计凭证、报表等财务档案。

3. 财政业务活动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报告等业务档案。

4. 财政内部管理制度、人事档案、设备档案等内部档案。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定进行整理。

2.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方便检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按照档案性质、保存期限和保密要求,实行分类、分室、分柜保管。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和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财政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财政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项目档案管理,确保财政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建设单位和财政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财政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项目档案是反映财政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历史记录,是财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财政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政项目档案的规范、完整、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财政项目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财政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二)财政项目实施方案;(三)财政项目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四)财政项目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五)财政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及整改意见;(六)财政项目档案管理相关文件;(七)其他与财政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财政项目档案。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规范;(三)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分类整理;(二)保持档案的原始状态,不得随意修改、删减;(三)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格式,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二)档案柜(架)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存放有序;(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损坏、丢失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档案安全;(二)严格审批,确保档案利用合法;(三)方便快捷,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财政项目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档案鉴定准确;(二)严格程序,确保档案鉴定公正;(三)科学合理,确保档案鉴定效率。

财政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财政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财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财政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科学分类,便于查找利用;(三)严格保管,延长档案寿命;(四)高效利用,服务于财政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财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和销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形成的财政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二)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加强档案保密意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财政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二)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三)准确收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第七条财政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二)确保档案的顺序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三)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财政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九条财政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办理档案查阅手续;(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提供档案查阅、复制、摘录等服务,满足财政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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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乡镇财政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各项财政工作服好务,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财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所有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是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负责拟定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工作岗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编制、上报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是财政所信息储存、开发利用、交流服务的中心。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条财政所应适时组织档案管理员、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财政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九条财政所的档案包括上级文件材料、下级文件材料、本级文件材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财务、科技、实物等四类进行收集整理。

文书档案包括各种文件、制度、计划、记录、纪要、报告、总结、合同、统计资料等;财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析材料和财务统计资料等;科技档案包括记载所有党务和业务工作活动的录音、照片、录像和电子文件(磁盘、磁带、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的奖牌、奖章、奖杯、证书、锦旗等实物证明。

第十条业务类材料的立卷归档在档案管理员的指导下由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他材料的立卷归档均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档案(纸质版)可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文书档案(含财政业务)及时立卷,在次年三月份前移交归档;科技档案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财务档案(电子版)还须做双份备份并分别存放;实物档案在取得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各类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按“特征”组卷、系统排列,封面填写清楚,标题简单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坚持“先验收,后办交接手续”的原则接收档案进库,明确责任,确保进库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使用统一的装具存放档案,分门别类定位排列,定期做好库藏档案清查核对工作,使案卷目录与库藏档案相符。

第十五条严格履行档案移出收进登记手续,明确责任,严防错、漏、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八防”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维护工作。

财务档案电子版的双份备份磁盘或光盘除做好“八防”外还须做好防磁工作,任何人不得对备份磁盘或光盘进行修改、增删。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要熟悉室藏,掌握信息,做好预测工作,并及时编制参考资料和检索资料,提高档案查准和查全率,为财政工作需要服务。

第十八条坚持档案查阅、借阅、复制核准和登记制度。

查阅、借阅、复制档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在档案管理员的引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既要积极提供利用,又要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六章秘密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秘密文件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即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秘密文件收、发、送、递、借阅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指定的保密员统一掌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因工作需要符合阅读范围需借用文件的,一般不提供原件,可以保密本摘录,并按期清退销毁,对确需借原件的,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保密员在外领送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领送文件无关的事,在外工作确须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非经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机密,复印件和摘抄件须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要坚持做到月清理、季核对,并按期清退,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

第二十四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档案案卷应持明密级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

第七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判断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存和销毁的范围;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判定其存毁。

第二十六条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清册,交档案鉴定小组审核,经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区主管局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稳妥慎重”的原则,将准备销毁的档案存放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两个及以上的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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