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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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

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

续写作品的版权问题研究摘要:续写作品备受争议,尤其在网络时代。

本文介绍了续写作品的概念及特征,且结合实际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出续写作品备受争议的根本原因为著作权法在续写制度上的空白。

通过平衡原作者、续作者、公众三方的利益,提出续写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续写作品;原作品;著作权The study of copyright issues of continued worksAbstract: Continued works are controversial,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et age.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inued work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cause of the controversy is the blank of the copyright law with cases and relevant laws. This analysis is based o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By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original author, the author and the public, we propos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inued works‟ law system.Keywords: Continued works; Original works; Copyright一、绪论本课题研究的续写特指文学艺术创作中对于小说的续写。

续写作品最早出现在先秦时期,明末清初阶段逐渐成为流行趋势。

这其中最成功的作品非《红楼梦》莫属,它创造了中国续写小说史上的奇迹。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_赵娟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_赵娟

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赵娟李佳蔚(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摘 要]续写作品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具有依附性、独创性。

续写本身即可成为一种对原作品的变相使用方式,无论是对作者因死亡未完成作品,或者是对原作者完整作品的续写,都必须经原作者或者其继承人,法定著作权管理机构授权或者同意。

[关键词]续写作品;原作品;独创性;续写权一、续写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上说称的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其基本条件为有特定内容和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必备条件即为有独创性。

本文所说的续写作品首先以其具备作品的条件为出发点来探~~~~~~~~~~~~~~~~~~~~~~~~~~~~~~~~~~~~~~~~~~~~~~~~~~~~~~~~~~~~~~~~~~~~~~~~~~~~~~~~~~~~~~~~~~~~~~~~~~~~~~~~~~~~~~~~~~~~~~~1.显性内容主要有:(1)阵地建设。

(2)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建设。

(4)师生主题实践活动。

(5)党建制度建设。

(6)理论学习探讨与研究。

(7)环境的特殊布局。

(8)广播、电视、网络、多媒体的专题运用。

(9)特殊群体佩带特殊标志。

(10)党员结对助贫、帮教、培养活动。

(11)教工党员、积子创优质岗优质课活动。

(12)学生党员、积子创文明标兵、学业模范等等。

这些都是能直接感受到的党建文化内容。

2.隐性内容主要有:(1)良好的校风、教风与学风。

(2)协作、和谐的人际关系。

(3)助人为乐的精神。

(4)刻苦务实的作风。

(5)党员、积子个体或群体的人文素养对师生辐射效应。

(6)尊师爱生的精神风貌。

(7)厚德自溢性的自觉公益行动。

(8)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二次创作短视频,即在原有视频基础上进行修改、编辑、再创作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

然而,这种创作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争议和问题。

首先,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我们需要明确著作权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而短视频作为一种多媒体形式的创作,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涉及到原始作品的修改、重组,如果没有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就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二次创作短视频往往以娱乐、创意、恶搞等形式呈现,很难界定其是否构成侵权。

一方面,这种创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创作者的创意和技巧,对原作进行了改编和扩展,为观众带来了新的视觉和感受;另一方面,如果二次创作的内容涉及到侮辱、恶意歪曲原作等,就有可能损害原作者的声誉和利益,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对于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创作者的创作权和观众的娱乐需求,以及保护原作者的权益。

一方面,创作者应该尊重原作的著作权,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或进行合理的修改和重组;另一方面,观众也应该理性对待二次创作短视频,避免传播和分享涉及侵权的内容。

此外,为了解决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明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性和界限。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宣传,提高大众对著作权的理解和尊重。

总之,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在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创新和娱乐功能,促进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我们可以为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找到更加合理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次创作,通常指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包括改编、续写、重新诠释等多种形式,它不仅体现了创作者的创新精神,也丰富了文化产品的多样性和深度。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的繁荣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充分激发二次创作的活力,成为了著作权法规制的一大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案例的分析,以及学界研究的梳理,深入剖析二次创作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从促进文化创新、鼓励创作自由等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著作权法的规制下,为二次创作提供合理的保障空间,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论述中,本文将首先明确二次创作的定义和特征,然后分析现有著作权法对于二次创作的规制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接着,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解析,深入探讨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的建议,以期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为二次创作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作环境和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关系二次创作,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演绎或转化。

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二次创作依赖于原作品的创作成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借鉴、引用甚至改编原作品的内容;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旨在保护原创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传播作品,从而确保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的权益。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_沈丹

探析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_沈丹

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
《六十年后——走过麦田》是《麦田里的守望者》的续作,沿用
使读者误认为后传与《星辰变》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 原作第一人称的叙事方式,语言上仍然大量使用与原作类似的俚
《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那些喜爱《星辰变》的读者去 语与俗语,所塑造的人物形象也保留着原作中的行为风格。法院
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造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
《飘然而逝》是《飘》的续作,对原作中部分人物形象给予颠覆
其中,对于“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本文 性的塑造,反驳了原作者的观点和判断,使原作中的人物、故事情
以国内的几个案件为例进行探讨。
节及场景在新作中呈现新的含义。《飘然而逝》以其明确的批评、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 但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另行分析。著作权的内容是指
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著作权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续写他人的作品而形成的劳动成果是否称得上是作 就意味着其能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某种特定行为。根据续写者
写作品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但是这不能改变续写作品保留了原
五、结语
作品基本表达的事实。一般情况下,续写作品足以让读者回忆起
笔者认为,首先,续写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本身
原作品的具体内容,使读者认为二者存在联系,从侧面反映了续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续写作品不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
写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未经许可的续写进一步 完整权,但在多数情况下,会侵犯原作者的演绎权,主要是改编
《星辰变后传》案虽然是围绕网站反垄断行为为中心,但是其 讽刺色彩博得美国法院的认同,法院认定其增加了新的表达方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

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研究以《著作权法》修改为背景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文化传承、创意激发和社会交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著作权法》的修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问题。

本文首先界定了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属性及特点。

随后,分析了当前《著作权法》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归属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著作权法》修改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包括新增条款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及可能的改进空间。

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方面的差异及优劣。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权利归属、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

本文展望了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的发展趋势,探讨了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为我国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制与保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为二次创作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二次创作作品概述二次创作作品,又称为衍生作品、再创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改编、注释、翻译等方式形成的新的作品。

这种创作形式在文学、艺术、影视、网络等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下,二次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升。

二次创作作品与原始作品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原始作品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又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创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审美体验。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

54续写作品的“番外”侵权吗袁博认为,续写作品虽然沿袭了原作的许多专有元素(如篇名、人物角色名字、故事背景等),但在一般意义上,并不会对原作产生市场竞争文|方圆记者 赵衡当下,很多热门网络小说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电视剧热播后观众又觉得不过瘾,于是原作者或者不少好事者纷纷为该网络小说续写各种“番外”。

“番外”一词来自日本,中国一般称为“外传”。

一番二番是指书本、电视、漫画的目录,比如一页两页。

“番外”就是对正文做的补充,通常不录入正文,是作者主动在题材中加入的部分。

近日,有某热门网络电视剧的粉丝、文学爱好者李女士咨询《方圆》记者,她打算为一部改编成热门电视连续剧的网络小说续写“番外”。

因为她觉得该网络小说结尾没能说尽男女主角的爱恨情仇,让人意犹未尽;而原作者没有续写该小说,其他作者续写的各种“番外”又不如她意。

不过她也疑惑,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呢?为那些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续写“番外”、外传、续集涉及哪些版权问题?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告诉《方圆》记者,续写作品具有对原作的依附性,与原作相互影响,但与演绎作品相比有较大差异。

续写作品一般不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这一问题有必要在将来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得到解决。

续写剧本惹出官司续写他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主要涉及是否会侵犯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比如2015年2月3日,媒体报道的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侵权案。

2006年,四川省电视台经济频道组织拍摄了20集方言短剧《幸福的“火巴”耳朵》(第一季),并在当年国庆节期间的《麻辣烫》栏目中播出。

每集为一个独立的故事,主要讲述了发生在凤姐与“火巴”哥、肥肠粉与甘江斗、花喜鹊与王宝器三个幸福村家庭的幽默故事。

根据每集片头字幕载明的编剧情况,20集中原告马某单独担任编剧的有5集,其余剧集由电视台指派的工作人员单独或与马某共同担任编剧,马某因此获得了电视台支付的报酬。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二次创作在文学、艺术等领域越来越活跃。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著作权问题。

本文将探讨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旨在明确相关法律概念,为创作者提供更多保障。

二次创作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这种创作方式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很常见,既有助于传承文化,又能促进艺术创新。

然而,二次创作也会引发著作权纠纷,因此著作权法对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作者,除非原作者与二次创作者之间另有协议。

在利用方式上,著作权法规定,未经原作者许可,二次创作者不得擅自使用原作品。

在著作权转让方面,如原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二次创作者,则二次创作者拥有独立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为了保障二次创作的有序进行,著作权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

建立维权机制,方便原作者在遭受侵权时寻求法律援助。

著作权法还鼓励创作人通过许可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实现合作共赢。

以下是几个著作权法保护二次创作的实践案例。

某小说在出版后被多次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等,各种形式的二次创作层出不穷。

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法确保了原作者的权益,同时允许合法的二次创作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原作品。

另一个案例是一位画家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创作出具有独特风格的新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了原作者的权益,同时也认可了二次创作者的独创性贡献。

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的规制与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明确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利用方式及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机制的建设,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我们应充分认识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持续创新,二次创作的形式和内容也将更加丰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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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
摘要: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中不断涌现,但国际和国内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续写作品问题关系到续写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权,涉及到作者之间权益的分配,故实有商榷之必要。

试图探求续写作品的性质,判定其合适的法律定位,从而提出对续写作品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续写作品独创性侵权性原作品瑕疵
一、续写作品的基本理论 (一)、续写作品的概念。

关于续写作品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维、创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是源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完善,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

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
“演绎”了。

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

续写作品的续写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汇编,编辑等。

但是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

因此,“续写”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

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原作品的使用;而“续写”偏重于在原作基础上创作新作品。

所以,续写的性质与上述的使用行为是不同的。

(二)、续写作品的分类和特征。

2、续写作品的独创性。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品问题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

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创造的独立性。

二、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一)、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的概念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但通说认为,独创性,指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风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必须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独创性首先意味着是“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比较容易接受的结论。

换言之,独创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作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

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独立的劳动创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应的著作权。

如果是剽窃、抄袭而来,则不但谈不上独创性和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反而要承担相应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独立创作完成”,可以说是独创性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体现。

2、作品的独创性还意味着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作品独创性产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中。

这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权保护体现于作品之中的创造性劳动,只有具备这种创造性才给予保护。

作品创造性要求应当说是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思想——保护人类智力创造活动,鼓励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智力创造,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

从著作权制度鼓励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宗旨出发,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当然要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总的来说是对人类文明有所贡献,至于这种贡献的大小则不论。

相应地,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具有某种创造性,至于创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论。

续写作品具有独创性,理由:
1、续写作品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是抄袭和剽窃。

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而完成的。

2、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构思、独立创新的结果。

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
,但不能脱离续作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作者本人的才能、风格为主导,按续写作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发展的。

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风格,是续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

因此,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异,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分离的。

续写作品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

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因此,续写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的创作行为,通过艰辛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独创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续写作品具有侵权性。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社会、作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权、作品传播者权和作品公益权。

我国著作权法始终坚持了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制度确认了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对作品的使用,必须要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大前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作了定义:“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

笔者认为续写作品一方面具有独创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权性。

其侵权性表现在:
1、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权。

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

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铭刻人们在心目中。

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
达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

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风格。

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

2、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续写的权利。

原作者(对于已经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这个问题)对原作进行续写的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如琼瑶续写《还珠格格》,蔡智恒续写《第一次亲密接触》等。

如果允许他人随意进行续写,将会导致有人赶在作者的续写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续写作品,势必影响到原作者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实现。

三、小结与立法思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除了必须具备第二条的规定外,即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还必须符合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这个隐含要件。

所以,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可以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护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而那种认为续写作品因存在侵权因素而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续写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续写作品)诚然具有侵权性,但是也存在独创性。

我们不能因为其侵权性而完全否定其独创性。

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般的法理原则。

因此,相对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的标准而言,这里的续写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续写作者的确为之付出过不少智力劳动,进行过独立的创作活动。

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完善对续写作品的规定。

鉴于对原作者和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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