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农民工的职业病群体维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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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为视角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为视角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圭塾垒三!!堕!!型:!!i:■■圈窭固—■职业病踮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为视角刘磊朱要梅摘要职业病一般是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或在有害环境下长期工作的结果。

由于职业病潜伏期长、从业工人流动性大以及对职业病不了解、不重视、忽视定期检查等原因,造成许多已患职业病的人诊断、治疗延误,索赔失效等现象。

我国目前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状况令人担忧,职业病防治仍然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本文拟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主要是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视角。

关键词职业病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5-0l当前我们总是在强调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而当前,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生产力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人的{h会问题。

因为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科学发展首先也要安全发展,这样才能一步步的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

一、农民工职业病产生的原因去年,我们经历了深圳的“尘肺门”以及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这说明了什么昵?}兑明了现在职、№病防治与诊断治疗的缺位。

纵观这两起事件,我们认为,农民工之所以是职业病受害的最火群体,其根本原因是4【!!,t r】f Jq职业健康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J L个方面:首先,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I'fi J#)i 掌握的关t二职业病危害的信息是一i划称的。

用工单位知道那些岗位有职业病威胁,而农民工对l l t)h乎一无所知,这是耳}bl k病高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其次,职业病是一个隐性的,潜伏t t t J问比较长的病症,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又相对较大。

这使得农民工的健权益问题得不到即时重视。

第三,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而监管不力,故意放纵企业对农民g:i I,'J健康权益视而不见。

推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文献综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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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文献综述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的写作意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当今社会,农民工被称为“三最”,即最受关注、最有争议和最难界定的人群。

他们既非农民,又非工人,身份难定;他们大部分干的是最脏、最累的活,对城市建设贡献巨大,但却得不到应有尊重,他们的生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令人忧虑;农民工流动性大,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农民工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新闻界和政府决策部门的探究热点,并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本选题研究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现状(一)专家、学者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析1、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周亮亮在《》中提到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稳定。

有些用人单位更是以成本增加、出口减少等诸多理由,试图暂缓、甚至中止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急于找到工作的迫切心理,只与农民工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再次凸显。

王茹,李亚辉在《农民工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提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一些企业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本意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这些合同大多临时拟定,一式一份,农民工只是在合同上签名而已,既不知道合同内容,也不拥有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并没有得到执行。

还有一些企业仅与农民工中的工头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2、农民工劳动基准问题日益凸显(1)劳动报酬不稳定李培智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障碍及其矫正》中提到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

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

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

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非农业户籍人口,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现状以及如何促进他们的职业健康。

一、劳动保护现状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缺乏保障。

由于工地上的临时性工作和合同制度的不完善,许多农民工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导致他们在工资、工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存在拖欠现象。

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拖欠或少发工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农民工在工作环境和职业安全方面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如缺乏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机会。

二、促进农民工劳动保护的措施为了改善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状况,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管,确保农民工能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工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其次,加强工资支付监管。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同时,加强工作环境和职业安全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三、提升农民工职业健康水平除了劳动保护,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提升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水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职业健康教育。

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完善职业病防治制度。

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此外,加强对特殊行业和高风险职业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导致职业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导致职业病的权益保障1. 引言职业病是指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岗位,在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导致患上的疾病。

对于劳动者来说,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导致职业病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导致职业病的权益保障措施。

2. 职业病的范围和识别职业病的范围包括职业性肺尘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放射病等。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通过对工人进行职业病体检,及时发现和识别患病情况,从而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

3. 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企业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的描述。

双方应共同约定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劳动者的权益。

4. 职业病监测和防护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监测,通过对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过程、有害因素进行评估,制定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个人防护用具、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提供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等。

5. 职业病诊断和医疗救助当劳动者确诊患有职业病时,企业应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及时的职业病诊断和医疗救助。

劳动者在确诊职业病后,享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福利和保险待遇。

6. 职业病的赔偿和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导致职业病的,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和补偿。

赔偿和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7. 法律保护与维权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如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导致职业病,可以依法维权。

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 结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导致职业病是一种潜在的风险,但劳动者的权益应得到保障。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明确职业病诊断和医疗救助机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赔偿和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

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

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

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

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

农民工维权制度 (1)

农民工维权制度 (1)

农民工维权制度为构建社会化农民工维权网络,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制度,共同协商与制定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基本原则:1、合法、公正、及时;2、相互沟通、支持、合作;3、各尽其责、务实维权。

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

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

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维权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

现制定农民工维权制度如下: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

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保障农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如何保障农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如何保障农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产业工人逐渐成为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与城市产业工人相比,农村产业工人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往往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保障农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保障农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

一、农村产业工人社会保障权益的现状目前,农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参保率低由于农村产业工人就业形式多样,工作稳定性差,很多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导致他们在社会保险参保方面存在困难。

同时,一些农村产业工人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保的积极性。

2、保障水平低即使部分农村产业工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

例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较低,难以满足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有限,无法有效减轻大病医疗负担。

3、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设计上主要针对城市职工,对农村产业工人的适应性不足。

例如,在工伤保险方面,农村产业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

二、保障农村产业工人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性1、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农村产业工人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能够让他们享受到与城市产业工人同等的待遇,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提高农村产业工人的生活质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为农村产业工人提供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的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3、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稳定的社会保障能够增强农村产业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吸引更多的人投身农村产业发展,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三、保障农村产业工人社会保障权益的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农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

可以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为农村产业工人答疑解惑。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调查地点: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调查时间:寒假期间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一、问题的提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

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作为一名土木工程系的大学生,我对这个问题一直都很关注。

正好借着这次在寒假往返的列车上近100个小时的时间里,接触了很多民工,在与他们的谈话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不易与艰辛!二、问卷情况见附录一、本问卷共发放150份,收回有效问卷146份。

发放以我们周围的同学为主。

三、调查结果与数据统计分析采取面访、拦截调查方式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

此次共调查552名农民工,其中固定岗位就业的427个,灵活就业的125个。

此次调查发现的外出农民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工年龄均为18—50岁,以青壮年为主,40岁以下的占90%。

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占农民工的7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1.3%。

35岁以下的务工人员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无职业技能者占41%。

1、调查显示,该村有58%的农民工从事建筑类等体力劳动,而从事家政类、餐饮类等行业的农民工只各占了2%。

2、劳动时间周期过长平均每周工作六天半。

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9天,平均每天工作9.52小时。

从每天工作时间来看,工作8小时和不足8小时的占43.66%,。

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56.34%。

从每周工作时间上来看,69.2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20.83%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5-7天,只有9.96%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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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农民工的职业病群体维权保障职业病愈演愈烈原因何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无不得益于一手握住镰刀、一手拿起锤子的“农民工”。

如属于典型的资源型经济区域的郴州市,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有色、黑色、煤炭、石墨等矿产资源齐全,采矿、选矿、冶炼工业是该市的特色产业。

目前全市小采矿、小选矿、小冶炼企业已经发展到各500多家,其中50%以上属于投资少、规模小、设备简单、设施简陋的“土法”企业,生产废气、废水、废渣基本上直接外排于包括本企业职工在内的生活环境。

而在这些企业生产一线拼搏的劳动者绝大部分是农民工,郴州市矿山、冶炼从业人员常年保持在15万人左右,农民工就占13万人以上。

不少土法非法企业的老板们,正是无视职业病危害,以牺牲环境资源、牺牲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赚取“黑心钱”发家致富。

调查中得知,不少接触职业病的企业并没有经过科学规划设计,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科学评价,没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治措施,随便戳个窟窿、连起码的通风灌气条件都不具备便成了煤矿,随便架个炉灶、连起码的除尘设施都没有就是冶炼厂。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审批通过,也基本完善了环保设施和职业病防治措施,但是老板为节约成本,抓住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鞭长莫及”的弱点,全然不顾工人的死活,擅自停运环保劳保设施、直接排污危害工人健康的情况比比皆是。

农民工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职业病怎么不会在他们身上泛滥呢?我们勤劳善良的农民工朋友一心只为赚点辛苦钱改善生存状况,对职业病的了解肤浅甚至全然不知,对职业病的防范意识极差,他们不知道哪些企业容易接触职业病,企业对职业病防范应该具备哪些义务和措施,职业病有什么基本症状,患了职业病应该如何去应对等等。

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以为自己身强力壮、轻视对职业病的防范,对于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舍不得使用或节约使用,即使职业病已经上身了还以为是伤风感冒,不屑一顾,任其发展,结果留下严重的隐患。

这种隐患,不仅给自己的身体健康埋下了“定时炸弹”,而且给维权工作留下了重大难题。

2007年6月初,郴州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市直企业的一线工人进行了不记名问卷调查,共发问卷150份,收回有效答卷134份,其中8成以上对职业病不了解,76%的人对职业病概念模糊,65%的人不清楚自己有没有职业病,69%的不太清楚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会带来的疾病,43%的人工作中没有意识预防职业病,53%的人认为所在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预防职业病,77%的人认为患职业病后不是很了解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试想我们的农民工朋友对职业病这么肤浅的了解、这么低的防范意识,怎么去谈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患了职业病以后怎么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职业病患者维权路难走他们也属“弱势群体”职业病有着明显的特点:它不象“触目惊心”的“红伤”(安全事故),而是“隐而不见”的“白伤”,往往难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好些人(包括职业病患者本身),没有把它当成病。

职业病具有隐蔽性、迟发性等特点,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比如尘肺病可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其危害往往被人们忽视,大病也就当成了小病。

一些农民工尽管检查出了尘肺、血铅超标、砷超标等明显的职业病,都只是悄悄打几针便心安理得了。

职业病的患病群体常常是最普通的劳动者,不象传染病那样,社会各个阶层都可能罹难,极易引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而职业病的患病群体是“最底层”的普通劳动者,也属于“弱势群体”。

有的农民工也试着去找过老板,老板开摆他们找这部门找那单位,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老家有一位患上了“三级尘肺病”的堂叔,终日以泪洗脸,哀叹着“在活没人管,死后没人埋!”这话强烈地震惊了我的心。

于是,我根据这位堂叔的具体情况,想帮他走出一条维权路来,结果损财费力不讨好,奔走了七八个衙门、五六个企业、上千里路,还是徒劳无功。

职业病的患病群体维权难,主要难在职业病的健康责任难以确定。

尽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比较”工伤处理,可毕竟不是工伤,工伤的责任显而易见、比较好划分,也不象冶炼行业职业病急性伤亡事故,急性伤亡事故责任确定也不难。

当前职业病的发生、发展和死亡过程十分复杂,现在的农民工并非过去的“全民工”或“集体工”,大部分终身在一个单位工作,“生是单位管,病是单位治,死后单位埋”。

而农民工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在一个单位干到底的几乎找不出几个来,大部分经常“跳槽”,因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即使患上了职业病,恐怕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讨说法,他们也不一定能够进对“门”,找到真正的“主”。

即使经过科学鉴定能够找到责任单位,也许那些属于自兴自灭的责任单位早已销声匿迹了。

不仅农民工如此,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样面临这一难题。

以郴州市许家洞煤矿为例,2002年申请破产后,数百职工身份置换,就再也没有进行过体检和普查,其健康影响更难以准确估计。

特别是部分职工见树倒糊荪散、又转战寻找其他理想的就业门路去了,以后他们检查出了职业病,找谁去解除后顾之忧呢?我国目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很低,职业病监测信息体系尚不健全,因此现有数据可能大大低于实际患病人数,而开展大规模职业病普查的难度很大。

因此,职业病的发生源头在哪里?它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哪些企业?哪些企业会引发职业病?那些企业还存在吗?职业病患者大多死于合并症状,哪种病是致死病因?你的维权依据在哪里、充分不充分?等等一系列的问号都是难题,相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的焦点问题。

于是,“病急乱投医”的现象便出现了。

2000年初郴州市一家砷制品厂发生泄漏事故,数百人因尿砷检验超标而住院治疗。

事故导致企业法人代表被判刑,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受害者治病无钱,便将市环保局团团围困了一天。

照此下去,用不了多长时间,政府相关部门很有可能经常出现被职业病患群体围困的局面。

农民工须有自我保护意识职业病维权须掌握铁证鉴于当今农民工患了职业病维权这么难,要使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能够顺利进行维权,必须采取针对性极强的良方。

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并建立健全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

各级政府要强化履行职责。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严格依法行政。

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项目建设,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评价、审批,从源头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

要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方式。

要整合行政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如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部门,把监管力量集中起来,杜绝监管真空。

对相关企业及其员工,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切实增强劳动者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

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责任。

作为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等等。

农民工更应该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窃以为:在当前劳动用工存在随意性极大的情况下,要实现自我保护和维护权益,必须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

因为,万一发生维权法律纠纷,必须依靠证据才能维权成功。

所以,农民工在长期的、变化着的工作中,必须重点掌握自我保护、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两本书”,一本书是劳动合同书。

当前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象“自由市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实这是为了减少危险性。

合同内容很不规范,有些“霸王条款”的味道,甲方似乎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乙方却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因此,农民工签订合同时,对相关条款诸如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措施、福利待遇等做到严格审查,避免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官司输在“合同”上。

另一本书是健康检查诊断书。

尽早发现职业病、便于采取补救措施的重要环节就是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为了防止法律纠纷,用工单位和农民工都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

用工单位对工人上岗前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可以掌握其身体状况,避免转入健康纠纷。

职工下岗前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同样可以掌握自己的身体状况,发现职业病需要维权时的最重要的依据。

除此之外,农民工要实现自我保护,心里还应该有五个“底”。

一是对相关法规政策要有底。

农民工、特别在接触职业性环境的农民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主要精神,必须认真学习、充分理解、完全掌握。

二是对工作环境要有底。

所在企业是什么样的环境状况,什么样的环境状况才符合健康的标准,劳动环境应该具备哪些设备设施才算安全等等,劳动者都应该掌握清楚。

企业环境出现反常、恶化现象,劳动者可以拒绝上班、提出抗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

三是对工作要求要有底。

在接触职业性环境劳动,都有具体严格的防护要求,劳动者一定完全按要求使用,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千万不能做“节省一点劳保用品,损害一生身体健康”的蠢事。

四是对身体状况要有底。

即使有的企业老板以种种借口没有履行“体检”等义务,自己掏钱也要进行定期检查身体,不能让职业病蔓延发展,使小病酿成大病甚至不治之症。

五是对所在企业现状要有底。

农民工流动性最大的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处于自兴自灭状态。

农民工应该随时观察所在企业的动态,否则万一企业突然倒闭消失,不仅职业病责任无处追,而且连工资也许讨不回。

总之,农民工在外务工,不能只埋头干活,必须多留个心眼,才能为实现自我保护、维护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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