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七号)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自治区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等主题活动,宣传标准化作用,普及标准化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制度模版(4篇)

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并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的原则是全员参与、动态管理、持续改进、质量优先。
第二章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流程第一节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计划的制定第四条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计划是质量管理的基础,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标准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
(二)制定标准的范围:包括产品类别、工艺流程等。
(三)制定标准的目标:包括实施标准的时间表、达到标准的要求等。
(四)制定标准的方法:包括测试、检验、评定等。
第六条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计划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节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实施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计划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确保全员参与和执行。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检验和评定体系,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和管理系统,保留相关的数据和记录,以供评估和追溯。
第三节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监督和评估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监督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标准的达标情况:包括标准的执行情况、达到标准的比例等。
(二)质量标准的效果: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三)质量管理的改进措施:包括流程优化、技术创新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监督和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节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持续改进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不断推进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改进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跟进和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内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整顿和关闭对象。
高瓦斯和“双突”矿井达不到防治标准、超层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市场的相关政策,鼓励12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开发局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完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依规依标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制度(4篇)

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质量标准化水平,适应市场需求的动态变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原则、目标、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达标评定办法、达标认证办法、监督审查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执行本制度,确保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原则第六条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原则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学理论为基础,以全员参与为主要方法,以持续改进为核心,以结果导向为目标。
第七条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对企业各部门、岗位的全覆盖和全过程。
第八条标准化工作应当注重实际应用,强调标准与企业业务的衔接,确保质量标准化工作能够真正地为企业创造价值。
第三章标准化动态达标的目标第九条企业标准化动态达标的目标是通过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第十条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是将企业的标准化水平提升到国际领先水平,推动国内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指导思想第十二条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指导思想是全员参与、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创新、注重实效、注重质量。
第十四条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指导思想是推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第五章标准化动态达标的组织机构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立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各部门对标准化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三)监督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对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四)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参与标准化工作;(五)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汇报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制度

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制度
是指在质量管理中,针对质量标准化的动态达标要求,制定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中,能够持续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准化目标的设定:明确制定质量标准化的目标,包括质量标准的要求和达标时间。
2. 流程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化流程,涵盖了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和修订等环节。
同时,设定相应的流程控制指标,对于每个环节都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3. 资源保障:确保组织具备进行质量标准化活动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同时,要合理配置和使用这些资源,以提高质量标准化的效果。
4. 持续改进:建立持续改进机制,通过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同时,还要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能力。
5. 监督和检查: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标准化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6. 考核和评价:制定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标准,对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
通过实施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制度,组织可以更加系统和规范地进行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提升组织竞争力。
2024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动态检查相结合,普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1、定期检查采取每月底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对井下各工作面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
2、质量检查以动态检查为主,采取动静结合,随机抽查,不分班次、不定时间和地点。
3、检查时应将所经路线、所查地点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进行认真仔细排查。
4、每次检查结果,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在公司安全例会上通报,检查出的问题,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并以“四定表”形式跟踪落实。
对现场存在较大隐患,随时可能造成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5、检查过程中工作面不进行作业等待检查的,均视为不达标。
6、检察人员现场安排的处理意见,责任单位不配合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2024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管理制度(二)一、制度目的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安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安全质量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质量、设备、环境等领域。
三、责任与义务1. 企业高层负有最终责任,应制定明确的安全质量目标,并对达标检查结果负责。
2. 各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执行。
3. 所有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操作,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1.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达标检查,由专门组织负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企业高层及各部门进行通报。
2. 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可不定期组织对重点领域或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3.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员工是否按照标准操作、应急预案是否健全等。
4. 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及时向企业高层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计划等。
昶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实施方案为使昶旭露天煤矿始终处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状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煤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与实施计划(一)奋斗目标1.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大型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
2.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总成绩在集团公司保二争一,各专业组季度达标验收成绩保二争一。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卓有成效的开展下去,煤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安排部署、协调与考核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成员:各部室负责人以及相关安全技术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责任分工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组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同时组建穿爆、采剥、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疏干排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管理、地面设施十二个专业组,各专业组具体负责相应专业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昶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组员:采剥队队长、穿爆队队长、生产技术部部长、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副主任、安监部部长、安监部副部长、机电队队长、机电队副队长、生产技术主管、调度室主管。
昶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组:1、穿爆组长:生产副矿长组员:穿爆队队长、生产技术部部长、调度室副主任、生产技术主管。
2、采剥组长:生产副矿长组员:采剥队队长、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调度室主管。
3、运输组长:生产副矿长组员:采剥队队长、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调度室主管。
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方案

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各个行业都在追求标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以提高效率和质量。
标准化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并使它们符合法规和市场需求。
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方案是一种管理方法,它能够确保企业始终符合标准要求,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二、工作内容1.明确标准:对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进行研究,了解各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确定企业需要符合的标准。
2.制定标准化工作方案:根据企业状况和所在行业的标准要求,制定标准化工作方案,包括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编写企业标准化用书、进行标准化培训等。
3.实施标准化: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方案的指导下,对企业的各个领域进行标准化工作,确保整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4.检查与评估:对企业各个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制定下一步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重要依据。
5.跟踪更新:对标准进行跟踪更新,确保企业始终符合标准要求。
三、工作流程1. 预备阶段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和相关法规,确定企业需要遵守的标准和法规。
对企业内部进行调查和清查,确定企业已经符合的标准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2. 策划阶段以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作为依据,制定标准化工作计划,包括人员安排、培训、实施时间、检查与评估等内容。
3. 实施阶段按照标准化工作计划,实施标准化工作。
包括:(1)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各个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方案。
(2)编写企业标准化用书,包括工作指导书、程序文件、核查记录等。
(3)开展标准化培训,对员工进行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4)对各个领域进行标准化改进,确保企业能够符合标准要求。
4. 检查阶段对企业各个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制定下一步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重要依据。
5. 更新阶段对标准进行跟踪更新,确保企业始终符合标准要求。
四、工作效果通过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达到以下目标:1. 提高企业的质量和效率,符合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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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要求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为夯实全区各类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生产和管理,时时处于动态达标状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旗县区及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基层一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采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井工煤矿生产规模120 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400 万吨/年及以上的,一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在60 万吨/年至90 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 万吨/年至400 万吨/年的,两年内达到一级标准;井工煤矿生产规模45 万吨/年的,露天煤矿生产规模100 万吨/年以下的(不含100 万吨/年)三年内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技改、扩建和生产等各类煤矿。
第二章动态达标条件第五条新建、技改、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分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地质勘查阶段:勘查单位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批复。
(二)项目核准阶段:按规定程序取得国家或自治区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资源配置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三)设计审查阶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审查。
(四)施工和监理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项目开工备案阶段:开工前取得了项目核准单位的备案回执。
(六)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联合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及日常安全检查,监理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安全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联合试运转阶段: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含试生产)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项目核准单位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试生产)。
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总结报告。
(八)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工程质量认证单位的质量认证;通过安全设施专项验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考评考核。
(九)各阶段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 〕1039 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 〕146 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十)建设项目各个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必须是项目当前所处的阶段及以前各个阶段都符合本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动态达标。
(十一)建设单位每月、旗县区每季、盟市每半年按项目进行的当前阶段及以前阶段的条件要求组织检查,并有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自治区每年进行重点抽查。
第六条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基本条件为:(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考核年度内达到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四)有通过审查批准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
(五)制定并实施了各工种、班组、区队、科室、矿领导等岗位和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
(六)煤矿制定并执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工作责任制,主要内容: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矿工、班组、区队、科室、矿部、公司等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绩效为指标的工资制度,以及考核、奖罚的具体细则等。
(七)煤矿必须定期召开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班前、班后会,以及区队会、科室会、矿部会、公司会,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治理方案,确保安全质量动态达标。
区队以上会议应有驻矿安监员参加。
(八)煤矿的班前、班后会必须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各班组每天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情况记录,区队、科室每星期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记录,矿级、公司每旬要有安全质量标准工作考核、奖罚情况会议纪要。
(九)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并有评分验收记录。
(十)旗县区每季度(100 %)、盟市每半年(50 %以上)、自治区每年(重点抽查)进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考评考核,且有达标评分考核记录。
第三章考评考核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予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认定:(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超过有效期的;(二)井工煤矿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露天煤矿在考核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的;(三)考核年度内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的;(四)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不符合规定的;(五)井工煤矿未按要求建立瓦斯综合防治体系的;(六)煤矿企业未制定或未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奖惩制度的;(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八)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或者各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未在限定时间内建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经验收合格的;(十)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指令,整改率达不到100% 的;(十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十二)煤矿各系统(开拓、采掘(剥离)、通风、提升、运输、供电、防排水、消防降尘、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未按设计施工的;(十三)矿井不具备2 个以上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不具备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十四)无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的;(十五)中央水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无备用排水泵或排水泵不符合规定数量的;(十六)无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十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或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设专用回风巷的;(十八)矿井(露天)煤矿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瓦斯抽放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露天煤矿集水坑排水泵有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十九)井下胶带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的;(二十)瓦斯超限作业的;(二^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二十二)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二十三)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二十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二十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六)超层越界开采的;(二十七)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十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综合防灭火措施的;矿井(露天)消防、降尘系统不健全的;(二十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三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内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的;(三十一)煤矿实行承包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三十二)煤矿矿长等矿级领导未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下井次数、时间不够的;(三十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三十四)露天煤矿爆破前,未按规定撤出爆破区域内的人员及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域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三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八条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为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条件。
当项目进展到地质勘查、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与监理招标、开工备案、工程施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的某一阶段时,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及以前阶段达标工作情况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当前所处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可参照生产煤矿评分方法,原则上只审核是否达标,不进行打分评级。
第九条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检查考核执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 〕1 号),井工或露天煤矿的考核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分为三个达标等级,实行现场检查考核并打分评级。
第十条各类煤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自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的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逐矿检查;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对辖区内煤矿动态达标情况进行(50% 以上)检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度对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各类煤矿动态达标自查和各级、各部门、各机构的动态达标检查必须有详细记录。
煤矿动态达标自查情况及时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并备案。
第十二条旗县区、盟市煤矿安全监管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联合或单独日常检查中,凡发现存在第三章第七条中35 款否决项之一的,或现场评分虽不存在35 款否决项之一,但未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令停产(工)整改,直至隐患消除、问题解决后,方可按《实施细则》和《国家安标考评办法》重新考评考核,逐级上报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为:(一)每周至少对所驻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现场检查,做好书面检查记录;(二)及时发现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填写整改通知单;(三)追踪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治理效果,直至问题解决、隐患排除,并在整改落实通知单上签字;(四)每月月初填写所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情况报表(见附录一:表一、表四),上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