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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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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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一、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原则
1、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划分层级,服从统一规范,激励高效完成职责任务,确保薪酬水平公平公正。

2、根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在推进薪酬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绩效激励、岗位津贴、技术研究奖励以及其它以明确的任务为依据的激励机制,实现奖励与惩罚并举,实施激励和约束平衡管理。

二、薪酬制度改革内容
(一)建立绩效激励制度
1、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根据特定流程,逐一给予职称、职务工资等提升,以激励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

2、采取“先发后评”的方式,定期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根据评价结果,判定是否给予激励或调节。

(二)职务津贴
1、实行法定职务津贴制度,确立基层、中层、高层等不同层次的职务津贴基准。

2、按照职务津贴基准,给予能力较强、工作贡献明显的企业负责人适当加薪,以激励企业负责人触动积极性。

(三)技术研究奖励
1、建立技术研究奖励制度,将其纳入绩效考核制度,培养技术创新能力,为技术研发提供条件。

2、根据研究成果,给与相应的绩效奖励,以认可企业负责人在技术领
域的表现,激励其追求技术进步。

(四)其他激励机制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激励机制,给与在工作中表现优异、取得显著成就的企业负责人更多的激励和认可。

2、向艰苦奋斗者、完成特殊任务者等优秀企业负责人给予特殊的奖励,以激励其积极工作为企业贡献价值。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完)
第2篇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亟待优化。本方案旨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规模及市场竞争力相匹配的负责人薪酬体系,以充分激发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1.建立健全与企业功能分类、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竞争程度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2.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分配机制。
3.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发展、经济效益、员工收入增长相匹配。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与其职责、贡献、企业规模和效益相匹配,体现公平、合理。
4.透明度与合规性相结合:确保薪酬制度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改革内容
1.薪酬构成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规模和行业标准设定,保障企业负责人基本生活需要。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业绩导向。
-任期激励:设立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任期激励,鼓励负责人关注企业长远发展。
-福利待遇:合理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规范职务消费。
-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对企业负责人的创新、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3.强化薪酬约束机制
-完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监管,规范薪酬分配秩序,防止薪酬过高、过低现象。
-强化对企业负责人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绩效年薪: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体现短期激励。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在董事会管理下规范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负责,其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基本原则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企业整体绩效和个人绩效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2、坚持市场化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集团公司整体竞争力、市场薪资价位相匹配,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4、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互补,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集团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策略;2、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工作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2、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3、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建议供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执行情况;5、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时与国资委做好沟通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一、前言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企业自主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性所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管理企业的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区别企业性质和特殊性,适度超越既定薪酬水平,并结合各自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化改革,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公平竞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为中央管理企业的高效经营发挥保障作用。

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目前,中央管理企业的负责人薪酬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 薪酬水平偏低当前,中央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远低于国有企业外部市场的薪酬水平,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参与企业管理。

这种现象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2. 激励机制不健全现有的薪酬制度缺乏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企业领导人员缺乏获得高额薪酬的动力,不利于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3. 薪酬结构不合理现有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比较单一,缺乏差异化的激励机制,以及激励与风险管理挂钩的机制,不利于提高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体内容1. 提高薪酬水平针对中央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薪酬水平偏低问题,应慎重考虑提高薪酬水平的方案。

提高薪酬水平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措施建立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1) 建立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通过量化的考核结果来尽量保证薪酬的公平和合理性,以及在绩效、风险和贡献等方面进行个性化方案的制定。

(2) 设立管理结果主管负责制,通过对关键绩效区域的领导者设置不同奖励等方案来促进负责人健康发挥其职能作用。

(3) 建立股权激励制度,通过给予优质负责人合理的股权作为激励,来激发其进一步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3. 制定合理的薪酬结构制定合理的薪酬结构,有助于更好地激励负责人,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结构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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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4年文件重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 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 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条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号)执行。

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纯净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三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

(一) 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 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 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 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 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 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金。

(三)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

第二十六条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规范央企高管薪酬有利于薪酬分配制度改革2009-09-18 09:22:49 来源: 新华网-经济参考报(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本报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17日说,刚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率先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从企业领导层做起,无疑能够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苏海南说,这份指导意见的下发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他们承担的经营责任、难度、风险和企业的实际业绩紧密联系起来,能够更好地体现管理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更好地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

其次,意见有利于促进解决目前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将所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都纳入其中,以改变原来有的企业无人监管的状况;另一方面,按统一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规范,能够更好地规范所有中央企业的分配行为,整顿分配秩序。

再次,这份意见通过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使管理要素和劳动要素的薪酬与各自的智力体力付出和贡献相匹配,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维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苏海南还指出,意见率先对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规范,从企业领导层做起,无疑能够促进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推动解决企业薪酬分配方面的其他问题;而从央企做起,无疑也能够促进其他层次和类型的企业理顺分配关系,进而推动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本文来源:新华网-经济参考报 )如何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2009-10-15 09:04:11 来源: 新华网-经济参考报(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2009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都做出了规范。

此《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能缓解和解决当前薪酬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存在明显的缺陷:薪酬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不显著;报酬结构不合理,薪酬支付形式单一;薪酬激励不足和激励不当的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高级管理者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多是直接任命的,在这种代理关系下,高级管理者大多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与企业的业绩关系不大。

另外,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不持股,即使有少数管理人员持股,但人均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也很小,薪酬自然就不存在激励作用。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报酬是工资加奖金,薪酬支付形式单一。

实行年薪制的,年薪平均水平也较低,而且还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

另外,股权激励的报酬形式在我国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所以报酬结构不尽合理。

通常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存能力、盈利能力、创值能力、成长能力和竞争能力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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