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

不当得利的经典案例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不当得利案例。
1. “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指由废弃的食品油收集、炼制而成的劣质食用油,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一些不法商人将废弃油脂从污水沟和垃圾堆中收集出来,通过添加香料和色素进行再加工,以低价出售给食品加工企业。
这些企业在使用地沟油制作食品后再以正常的价格销售,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安全。
2. 药品销售欺诈:一些药企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如夸大药物功效、虚假宣传,或与医生、药店等建立利益关系来推销药品。
这种行为会误导患者,使其购买不需要的药物,不仅造成金钱浪费,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伤害。
3. 股市操纵:股市操纵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控制、引导或干扰股票市场价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例如,一些无良操盘手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托庄、炒作等手段,人为地推高或压低某只股票的价格,然后进行交易获取利润。
这种行为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投资者的利益。
4. 被骗的网络购物: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可能会遇到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不当得利行为。
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功能,或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下单,然而实际商品与宣传不符,质量低劣。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电商行业的发展。
5. 黑社会非法集资:一些黑社会组织通过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资金,进行非法集资。
黑社会组织通过非法集资获取资金后,往往用于进行赌博、贩毒、非法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利。
不当得利案例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制止。
同时,加强法规和监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是预防和遏制这些不当得利行为的重要途径。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民法学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
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它包括
职务侵占、偷税漏税、贿赂、逃避税收、敲诈勒索、洗钱等。
典型的不当得利例子有:
1. 职务侵占:一名公司经理从公司中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利
润强行挪用或拿走,或者为取得个人利益而以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从
而获利。
2. 偷税漏税:企业虚报成本,虚报费用,拒缴税款或洗钱,以便
节省税收、漏税,以此获取利润。
3. 贿赂:企业以捐赠、贿赂等方式,以获取行政许可、垄断地位、调整市场价格等不当利益。
4. 逃避税收:公司作出不真实的记账写实,使差额税款数额降低,或转移资产至海外,以便规避国家税收,从而节约成本、获取利润。
5. 敲诈勒索:政府官员威胁商家,如果不买卖,就拒绝发放许可证,要求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自己利益为重,从而获取利润。
6. 洗钱:一些利用走私活动转移资金的非法组织,将非法所得转
移到正规的金融机构,或通过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外国空壳公司,然后
再从外国空壳公司转回到国内,以此获利。
不当得利的例子

不当得利的例子
1.行贿受贿:企业或个人通过行贿官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当得利方式被称为行贿受贿。
2. 偷税漏税:企业或个人通过偷税漏税来规避税收,从而获得不当得利。
这种行为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是非法的。
3. 假冒伪劣产品:企业或个人通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来获取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4. 违规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不当得利。
例如,违规销售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产品,或者非法经营赌博、色情等业务等。
5. 窃取商业机密:企业或个人通过窃取商业机密来获取不当得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这些不当得利的例子都是不道德的、不合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才能取得长远的商业利益和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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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指的是任何人通过歧视,行政胁迫或其他滥用其地位而获得的不当利益。
比如一种常见的情况:一个公司的管理者以某种方式滥用他的地位,使自己的朋友、配偶或家人在该公司获得不应得到的特权或利益。
例1:一个董事会成员在聘用新雇员时,偏向亲友或家人,而不考虑性能或经验等因素,使其朋友、配偶或家人获得不当的利益。
例2:一个政府官员使用他的职权赋予家人特殊的待遇,例如让他们在当地受到尊重,或者给他们一些特殊的好处,甚至准许他们占有某些物品,从而不当地收取利益。
这就是不当得利。
例3:一个企业经理将资金挪用到与职责无关的项目上,以便更多地有利于他的朋友或配偶,获得不应该有的收益。
例4:一个公司主管使用他特有的权力,让其朋友或亲属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货物,从而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公司,这也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
例5:一个高级副总裁偏袒其亲友,比较宽松的审批其所提议的商业项目,从而使他的亲友获得不应有的利益,而不利于公司的利益。
以上例子,都是不当得利的行为,都会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要谨记,不要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去占有其他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也能保护大家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例子
不当得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另一方不应
得到的利益,或者在商业行为中失去其本来应有的利益,而使另一方
受益。
它也称为“不正当竞争”。
下面是一些不当得利的例子:
1、欺诈:一方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另一方的利益。
例如,一个人
可能会对对方说谎来获取金钱、物品等其他利益。
2、售卖假冒商品:一方通过售卖假冒的商品获取另一方的利益。
例如,一个假货商可能会出售假冒的品牌商品,而真正的品牌商品却
受到隐患。
3、职业欺诈:一方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手段等方式,让另一
方输掉本来应有的利益。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欺
诈手段,让另一方购买其不存在的有利条件,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4、散布不实消息:一方通过散布不实消息,给另一方带来不必要
的损失。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通过散布谣言、散布不实消息,让另一
方损失本来应有的收益。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方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霸占另一方
的利益。
例如,一个企业可能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另一方
接受其不利的交易条件,而剥夺其应有的利益。
6、垄断行为:一方滥用垄断地位,剥夺另一方应有的利益。
例如,一个企业可能会通过滥用垄断地位,以及抑制竞争者的竞争,剥夺另
一方应有的利益。
以上就是不当得利的一些例子,只要双方在商业活动中不存在诚信,就可能造成双方的不当得利,因此,我们应该在商业行为中遵守
诚信,以免双方都受到损失。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以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
故意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法、不道德之嫌,但仍然有意为之。
例如,某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后迅速出售股票获利。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人明知自己传播虚假信息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但还是以此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故意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道德准则来获取利益。
以贪污受贿为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获取经济利益,这个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的伦理底线。
因此,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重要方面。
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意味着行为人的不道德、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他的不当得利。
例如,某人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获取巨额利润,如果没有他的操纵行为,市场价格是不会有如此大的波动,他也不会获得如此巨大的利益。
因此,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刑事或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循道德准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章不当得利

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 ③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 消灭。 ④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⑤债务消灭。
(2)财产消极增加。 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
的利益。 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 ①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 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没有合法根据。
1.一方获得利益。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
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 (1)财产的积极增加。 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 的利益 。 具体表现形式有: 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 产权及债权的取得。
②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 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
③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 ④劳务或物的使用;
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
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 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亦包括两种情形: 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 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
不当得利——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1)侵害受让人债权、占有 例如: 丙欠乙到期债权10万元,乙让与该笔债权与甲但未通 知丙。后丙仍将该笔10万元交付给乙,乙欣然受领。
本例中,乙的受领致受让人甲的债权消灭,侵害受让
人债权,应对甲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合同法》 第80条。
(2)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 【例】 青年法学家甲发表论文多篇,备受重视,乙出
先为给付的,于条件不成就时,仍可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
例如: 甲的叔叔乙许诺,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则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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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通常是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不當得利的型態主要有兩種:給付型不當得利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給付型不當得利,指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例如原本基於買賣契約應給予他人物品,之後契約失效,該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不再存在的情形。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指並非基於給付行為而產生的情形;例如某人將他人所有之油漆取來漆在自家的牆壁上,該油漆之利益亦屬不當得利,惟其並非因給付行為而來。
在不當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不當得利的要件主要有:1. 無法律上原因2. 受有利益3. 致使他人受到損害4. 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5. 无法律上的原因壹、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一、原物返還及更有所取得之返還(第181條本文)(一)原物返還1、指受領人返還因給付或非給付所受利益本身2、返還方法(1)取得之利益為權利:應依各該權利之移轉方法,將其利益移轉於受損人。
(2)取得之利益為土地登記:得請求塗銷之。
(3)取得之利益為金錢王師認為,當利益為金錢時,可逕認為應返還者係金錢價值,而非特定之貨幣本身。
(二)本於利益更有所取得1、原物之用益: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2、基於權利之所得:諸如樂透彩券之中獎獎金;原物為債權時,其所受之清償。
3、原物之代償:保險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問題提出】受領人以原物為標的,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對價,是否亦屬於「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一、學說見解通說認為受領人依法律行為處分原物之對價,此部分非直接基於權利人之權利而發生,非屬於第181條所謂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故毋庸返還。
二、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暨轄區各地院65年第1次法律座談會)問題: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原物為手段,而依法律行為之所得,例如以受領之金錢購買房屋,或以原受領之房屋高於一定市價出賣而取得高價,受領人是否負返還該所得,及本例所示房屋或高價之義務?(一)甲說:如本題所示,房屋或高價出售之所得,乃基於受領人與第三人之契約而來,而非直接基於權利人之權利而發生,故受領人只須償還受領時原物之一般市價,而不及於原物或高價。
(二)乙說: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依民法181條但書之規定,故僅應償還其價額,惟所謂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而言,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獲有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如本例所示,以原物為手段而換得之房屋或高價,仍不失為受領人所受之利益,受領人仍應負返還之義務。
(三)結論:採甲說。
二、價額償還(第181條但書)(一)要件: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
1、依其性質不能返還:例如所受利益為勞務或消費等。
2、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例如滅失、物因法律之禁止規定而不能返還。
(二)計算方法1、主觀說:以受益人總體財產實際增加之價值計算。
2、客觀說:以該利益在客觀上之交易價值定之,我國通說採此說。
(1)利益大於所受損害時,以「損害」為準(獲利毋庸返還)。
☆受損人可透過第177條第2項,作為請求獲利應返還之依據。
(2)損害大於所受利益時?☆☆☆通說與實務,認為此時應以「利益」為返還標準。
蓋不當得利之制度目的與侵權行為不同,其功能在於調整不當之損益變動關係,而非在於填補受損人之損害。
三、強迫得利(一)意義:受損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違反受領人之意思,或不合其計畫。
(二)解決方法:將第181條所稱之「價額」予以主觀化。
1、就價額償還之計算方法例外地改採主觀說。
2、就受益人整體財產,依其經濟上計畫認定其應償還之價額,而肯認受領人得主張其未受有利益,應償還之價額為零。
貳、最新實務見解分析一、受領土地不能原物返還時,應償還價額之計算(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之見解略為,兩造約定互易其各自所有之不動產的應有部分,並已為移轉,惟系爭互易契約因故而歸於無效,故上訴人依該互易契約自被上訴人處受領之系爭土地,即為不當得利,且該等土地亦因上訴人移轉登記予他人,而不能返還,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規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償還其價額。
系爭土地經福茂不動產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市場比較法鑑定或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評估,…而參照內政部公布之台灣省屏東縣都市地價指數,系爭土地不能返還時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之市價,在客觀上又無低於前述鑑價之因素存在,是該鑑定價額自得認為系爭土地賣得之價金。
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契約書所載買賣價金,則係應移轉登記之需,而以公告地價充作交易價格,並非實際買賣價額,自不得認係上訴人出賣系爭土地之價金。
且八十二年之價金及七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分之一拍定價格,除拍定價格較一般客觀市價為低外,亦與不能返還時之價額不符,均不得作為應償還之價額」。
(二)王師評析1、計算時點之問題前揭判決係以「價額請求權發生時」為計算時點,亦即係以系爭土地不能返還時計算,非以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時作為計算價額時點,誠屬正確。
2、計算方法之問題關於計算方法,本文前已介紹,雖有主觀說與客觀說兩者,惟應以客觀說為可採。
換言之,應償還的價額不以辦理所有權移轉買賣契約書所載價金,亦不以拍定價額作為基準,而「應以由專業機構以市場比較法或一般農業區牧用地評估,及都市地價指數等因素,加以鑑定之價額」,作為系爭土地賣得之價金,為其應償還的價額。
故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所示見解,即係認為應返還者不是應返還之原物的價金,而係客觀的價額。
二、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一)關於「受領利益之人所受之利益」1、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固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本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參照),惟於審酌對方所受之利益時,如無客觀具體數據可資計算,請求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未嘗不可據為計算不當得利之標準。
查景海公司向林務局承租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設施,依其先後與林務局所簽訂之墾丁森林遊樂區海濱區遊樂設施投資經營合約約定,租金均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繳,即景海公司及林務局似均認該租金數額係利用系爭土地及建物設施可得之最低利益。
果爾,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設施全由景天公司予以無權占用,景海公司無法開發利用而獲利,卻須負擔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租金,則原法院於斟酌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地價、位置、使用狀況、附近環境及景天公司尚未完全依投資改善計劃完成各項設施,以利經營等情狀後,認景海公司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金,以申報總價(公告地價八成)年息百分之二計算為適當,是否足以反映景海公司與林務局訂約時所認系爭土地及建物設施之可得利益?非無詳加研求之餘地。
」2、王師評析:關於無權占有他人之物的「所受利益」最高法院向來均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之物所受利益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以符合社會通念為依據,此係就受領人整體財產而為認定,乃採「節省支出費用」的觀念。
惟就此而言,王師一再強調,就不當得利的構造以觀,無權占有他人之物所受利益應係「對物為占有及使用的利益本身」。
並且認為其如此主張之理由有三:(1)民法第179條所稱受利益,係指於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時受有利益,此應指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使用。
所謂相當於租金費用的節省,乃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範圍的問題。
(2)相當於租金費用的節省係以占有人獲有利益,通常須支出費用,亦即之出租金,故節省相當租金之費用乃係就占有他人之物直接獲益而發生之間接結果,並非所受利益本身。
(3)更重要者係,最高法院從「相當之租金」的思考方法做出的兩項結論均值商榷,一為混淆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一為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訂之租金短期消滅時效。
(二)關於「相當於租金」1、實務見解(1)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四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按土地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係指耕地租用而言。
倘係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其租金之數額,則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而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始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地目雖為田,惟被上訴人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建築房屋,並非作耕地使用,其所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自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規定之限制。
」(2)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三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五條關於房屋及基地計收租金之規定,於計算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事件時,雖非不可據為計算之標準,惟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計算基地租金之最高限制,係就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而設,如其地上物屬市場攤位使用,則使用基地之人,其獲有之利益除使用該土地之對價外,尚包括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
」(3)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按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土地所有人則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失,為社會通常觀念,土地所有人自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無權占有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最高法院六十一年臺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亦同此意旨。
」(4)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判決本案判決表示:「土地所有人固得依不當得利法則向無權占用土地之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惟其數額除以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及占用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之最高額。
」2、王師評析:關於「損害金」及「相當於租金」的計算王師認為,最高法院再三提出,土地所有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無權占有人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係認此項「相當之租金」為「損害金」。
惟按民法上並無所謂「損害金」之概念,故此概念乃係最高法院所獨創,惟其法律性質不明,若係指「損害賠償的金額」,則誤認了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乃在請求他方返還其「所受利益」的返還,並非在填補請求人所受損害。
最高法院此類判決混淆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之規範功能。
並且「相當於租金的利益」與「損害」均欠缺客觀具體的數據可茲計算時,應依通常一般情形加以認定,不應互相作為計算的標準,避免有所混淆。
參、參考文獻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不當得利王澤鑑,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上),月旦法學雜誌,157期。
王澤鑑,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下),月旦法學雜誌,15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