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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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7号文件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第三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将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送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所在的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二)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四)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五)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下列违反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三)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五)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六)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七)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

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

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局机关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土局机关是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国土局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行使职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机关管理规定,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适用于国土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相一致,确保工作的公正、高效、规范。

第五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当经机关主管领导审议通过,并向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宣布执行。

第六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由机关负责制定和管理,各部门、处室、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落实到各自的具体工作中。

第七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机关主管领导,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并在规章制度中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八条国土局机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章机关管理第九条国土局机关负责人为局长,直接领导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负责机关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国土局机关实行机关班子制度,班子成员参加机关重要事务的讨论决策,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国土局机关各部门、处室、室负责人由局长任命,直接领导本部门工作,对本部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国土局机关设立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招募、聘用人员,配备到各部门、处室、室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国土局机关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局机关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评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对工作绩效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者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国土局机关要不断加强机关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增强机关凝聚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机关工作第十六条国土局机关的工作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服务两大方面,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国土所档案管理制度

国土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土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土所所有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类管理原则;(三)确保档案安全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五)持续改进原则。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土所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设档案管理员一名,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二)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三)负责档案检索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四)负责档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五)负责档案的销毁和整理工作;(六)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国土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确保本部门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三)及时将档案归档至档案室;(四)配合档案室做好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五)对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国土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二)国土所举办的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三)国土所与其他单位、部门交换的文件、资料;(四)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三)对档案进行装订、包装,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计等;(二)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损坏、霉变等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室应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正文:----------------------------------------------------------------------------------------------------------------------------------------------------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管理的地勘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土资源统计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提供国土资源统计资料的活动。

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国土资源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国土资源及其调查、勘查、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真实情况,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实行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土资源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国土资源统计工作。

国土资源统计由国家、省(区、市)、市、县四级统计构成。

国土资源统计分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

专业统计主要负责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与各司局业务相关的指标的统计,由部专业司局或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统计主要负责对未纳入专业统计的指标进行统计,由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统计实行“逐级上报(或直报)、同级汇交”的工作制度,专业统计部门向上级报送数据的同时,要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汇交统计资料,实现统计数据在横向和纵向上的畅通和一致。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国土资源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按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计统计报表,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减轻基层统计负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一)规划背景;(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三)指导思想和原则;(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五)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总体布局;(六)规划实施措施。

国土所工作制度大全

国土所工作制度大全

国土所工作制度大全本文将介绍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制度,包括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考核管理等方面。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国土资源的工作系统,提高其工作效率。

一、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土地管理1、负责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包括土地招拍挂的组织和实施、土地转让、租赁的审批等。

2、开展土地管理考核,完成土地管理规划和监测等工作,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1、负责矿产资源的勘查、评估和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2、组织和实施矿产资源的听证和评审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土地整理1、根据国土规划,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整理和划分,规范土地使用。

2、协调各部门,促进城乡土地的融合,提高城市化率。

(四)土地利用规划1、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二、工作流程(一)土地管理流程1、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土地出让方案。

2、出让方案公示和竞价。

3、竞价结果确认和合同签订。

4、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5、领取土地证和办理登记手续。

(二)矿产资源管理流程1、矿产资源部门发布挖掘计划。

2、矿区居民和相关部门提出反对或建议。

3、矿产资源部门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4、听证会结果评审和决策,并制定必要的保护措施。

5、矿产资源部门颁发矿业权证。

(三)土地整理流程1、土地整理部门组织调查和评估工作,形成土地整理方案。

2、公示土地整理方案,听取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3、整理后的土地重新编制并颁发土地证。

(四)土地利用规划流程1、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制定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2、对规划方案公告,听取各方意见。

3、完成审批和正式实施。

三、考核管理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周期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指标1、土地管理方面:出让方式、账目管理、守法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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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国土
资源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分局管理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管理好国土资源所,使国土资源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形势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局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情况,按地域管理原则,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三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的机构设置、撤销、更名和职能配置、人员编制核定、经费来源渠道等,由市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报市编委审批。

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人员实行计划编制控制,调进、调出人员由市局党组讨论决定。

分局内部人事调整由分局决定,但须报市局备案,由市局向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分局副科以上干部和办公室主任的任免由市局人
事科组织考察,提出意见报局党组讨论通过,经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江城分局、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局长和正所长任免、调动需征求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直属分局股级干部,由直属分局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但在任命前要向市局报任免方案,任免后,报市局备案;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的任免由市局党组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第五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局人事科统一管理。

第六条江城分局、高新区分局、平冈国土资源所的党建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国土资源所(除平冈国土资源所外)的党建工作由当地党委负责;江城分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局负责,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国土资源所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国土资源所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和管理,自设会计、出纳,建立账本,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土资源所开设银行账户,须报分局批准。

第七条国土资源所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由分局财务人员到市局财务科办领。

分局每月向财务科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并经财务科审核回
票一次。

第八条国土资源所纳入市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经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统一拨付。

各项预算外收入要及时入帐,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国土资源所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产保障金由本所自行解决。

第十条国土资源所正常的工资发放以及单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业务费支出,由所负责人签批,业务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报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所负责人方可签批开支。

不得化整为零,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所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分局报送上个月的《资金负债表》、《事业支出表》等报表,10日前分局汇总后报市局财务科。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所不得在本所为上级机关和下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本所人员报销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所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收支依法依规管理,严格把好经费收支关,要提倡和教育本所干部职工开源节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所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内部监控、审核和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所应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制度,明确职
责,建帐登记,落实专人定期清查,确保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新购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或者设备,经分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财务状况管理监督,市局审计科、财务科等部门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进行不定期财务检查,年末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财务进行一次财务年度审计。

(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情况,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违反财经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直属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应接受并配合市局审计科、财务科及市财政、审计、物价和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分局在市局授权下,在辖区内行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和测绘行业管理职能。

按属地管理原则,江城分局负责岗列国土资源所、城西国土资源所、埠场国土资源所、白沙国土资源所、双捷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

海陵岛分局负
责闸坡国土资源所、海陵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

高新区分局负责平冈国土资源所的业务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所的财务、业务和日常事务等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分局负责。

第十九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辖区内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保护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组织、初审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管理工作;协助市局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市局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是在主管分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授权下,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土地、测绘和矿产资源;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农田保护区,参与制定乡镇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地籍管理,承办乡镇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报批,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和矿产违法案件、调解土地权属纠纷,依法行使土地执法检查权、制止权、调查权、建议权、维护测量标志。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直属分局、国土资源所有关业务管理权限、职务范围。

㈠建设用地管理。

分局负责与当地政府配合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并组织丈量被征用土地,负责做好土地征用报批材料组织和初审工作。

国土资源所在分局的指导下,负责配合当地镇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主持(参与)丈量被征用土地,协助被征地村委会做好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㈡土地市场管理。

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审核工作,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的制定工作,办理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初审。

岗列、城西、埠场、白沙、双捷、闸坡、海陵、平冈等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初审。

需报市局审批的业务,国土资源所向主管的分局报送,由分局审核后,送市局办文窗口受理。

㈢地籍管理。

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城乡土地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协助市局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确权及土地纠纷进行调处;岗列、城西、埠场、白沙、双捷、闸坡、海陵、平冈等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所进行地籍调查后将发证依据、调查结果和初审意见建档,送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土地资源调查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由国土资
源所进行外业调查及内业量算,经分局统计分析后,将成果(包括图件、报表、工作报告、分析报告)报市局汇总;分局按规程制订辖区内城乡地籍调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报市局批准实施。

㈣土地利用规划与耕地保护管理。

分局负责编制(修编)与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江城分局、海陵岛分局、高新区分局在各自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分别纳入江城区、海陵岛试验区、高新区);负责指导和审核辖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划定、调整、保护、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参与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直属国土资源所在主管分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修编)与组织实施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对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划定、调整、保护、监督。

㈤执法监察。

分局、国土资源所协助市局在辖区内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的调查权、制止权、检查权、处理建议权,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主管分局报市局审批。

㈥地质矿产管理。

分局协助实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计划;协助调处辖区内矿业权争议、纠纷;配合市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做好砂、石、粘土矿勘查开采的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市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

㈦测绘管理。

分局协助市局负责辖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基础测绘规划;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监督使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监督辖区的地图产品市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申请、年检的初审;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所在主管分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基础测绘规划;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监督使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监督辖区内的地图产品市场;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基础测绘规划由国土资源所报送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测绘资质的申请、年检,使用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移动或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分局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

本办法如有不完善之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分局、国土资源所工作实际适时予以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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