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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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9月12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9月12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信托内控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信托内控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托公司内控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控合规,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部门及子公司,是公司内控合规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二章内控合规原则第四条坚持合法性原则。

信托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

第五条坚持风险预防原则。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前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六条坚持责任明确原则。

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内控合规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坚持持续改进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章内控合规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设立内控合规委员会,负责公司内控合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内控合规委员会下设内控合规部,负责具体执行内控合规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子公司设立内控合规岗,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内控合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内控合规职责第十一条内控合规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监督、检查公司内控合规工作的执行情况;(三)对公司内控合规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四)对违反内控合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内控合规部职责:(一)负责公司内控合规工作的具体实施;(二)协助内控合规委员会开展内控合规工作;(三)对各部门、子公司内控合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对违反内控合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内控合规岗职责:(一)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内控合规工作的具体实施;(二)对本部门、子公司内控合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违反内控合规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内控合规管理流程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内控合规管理流程包括:(一)风险评估;(二)风险控制;(三)风险监测;(四)风险报告;(五)风险处置。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浅析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浅析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浅析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至2012年底,所管理信托资产已超过7万亿元,成为继银行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

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业务领域空前广阔,随着业务的开展,新的产品模式、新的交易结构不断被挖掘和探索出来,因而面对的风险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和复杂,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问题至关重要。

内部控制作为信托公司一种自我调节、自行制约的内在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委托人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信托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企业经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

一、内部控制的要素内部控制是信托公司为控制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标而制定的各项政策与程序。

能够帮助公司达到其目标,同时将风险降低至合理范围内,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各种舞弊活动,处于单位中枢神经系统的重要位置。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控制其它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公司员工的内控意识。

具体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公司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制、反舞弊机制等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信托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的相关风险,并合理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不同风险,应当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加以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在评估了相关风险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成本效益之后,要选择一系列策略使风险处于期望的可承受度内。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信托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相应的控制措施,采取的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其诚信经营,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管理为手段,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核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并动态持续纠正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防范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保障公司稳健运行,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信托财产的独立、安全、完整。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建设权责明确、合理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责应得到强调和重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公司应通过教育培训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正确的风险理念,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使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其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第七条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任何决策和操作均需有案可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

第八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是指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对信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提高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该指引分为六个章节,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内容。

第一章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同时,还要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董事会,要求信托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决策性,确保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

第三章监事会,要求信托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独立、专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保障公司的合规经营。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制度,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同时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和股东利益。

第五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业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保障公司的合规经营和股东利益。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权。

总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发布,对于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公司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该指引,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为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特点及完善措施的探讨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特点及完善措施的探讨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特点及完善措施的探讨信托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为了实现良好经营而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决策程序及内部检查制度,形成对企业业务活动的监督。

它是为了解决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减少由于经营失当而造成的损失,保证信托公司长期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秩序良好,以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一方面,信托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活动合规按规定实施,并有效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备有关事项,确保业务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机制,合理确定职能边界和管理角色;此外不断探索改进各项业务流程,实行“五防”体系,同步更新风险识别及预警机制,并制定有效的风控措施等。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需要提高管理水平,按照要求完成部门间绩效考核,这是检验金融监管及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也是考察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信托公司还要完善债权处置制度,加强资产报备,按照既定的权限实施合规业务,实行规范的授权管理,以免出现不合规的决策或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

总之,信托公司应依据发展思路和业务特性,按照监管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多层次、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减少企业风险,保障客户权益,营造健康、和谐及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企业走向更高水平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Internal control of trust companies refers to thevarious regulations,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and internal inspection systems formulated by enterprises for the purposeof good operation, and form a supervision over business activities. It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isk in theoperation process, reduce the loss caused by improper operation,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rust companiesin the long run, promote the good order of the capital market, and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customer information.On one hand, trust companies should formulate a set of perfect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are implement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and the risk is effectively managed. Mainly including timely reporting to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n relevant matters, to ensure that business activities comply with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stablish strict internal audit mechanism,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functional boundaries and management roles; in addition, continuously explore and improve various business processes, implement the "five prevention" system, synchronize the update of risk recognition and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and formulate effective risk control measures.On the other hand, trust companies need to improve their management level, complete the performance assessment between departments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which i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to inspect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operation, and is also an important basis to consider thelevel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rust companies also need to perfect the debt disposal system, strengthen the asset report, implement compliant busin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established authority, and implement standardizedauthorization management, so as to avoid making illegal decisions or acting beyond authorization.In a word, trust companies should formulate multi-level and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ideas, business characteristics, conformity requirements and actual situation of theenterprise, reduce the risk of the enterprise,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ustomers, create a healthy, harmonious and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and provide strong support for the enterprise to move to a higher level Development.。

浅析信托公司内部控制_徐琨

浅析信托公司内部控制_徐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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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ey Chin a 财经界 55
投资理财
点: 1、品质不良信息收集 以衡量品质的指标有:IQC、IPQC、FQC、客诉。 针对各环节各工序收
集不良率的发生。 先找出最难,最重点、最容易出错的问题。 2、分析不良品的问题点 从来料到成品整个工艺流程制作一个不良地图, 从发生的问题现
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环境、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等要素进行测评和 检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创新内部控制手段 根据信托公司信息化程度高的特点, 内部控制也要充分利用计算 机程序监控等手段,从权限管理、日志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着手,对于 关键节点进行监控,将内部控制贯穿各个业务领域的每一个关键流程, 并着重数据安全和权限的管理,做到及时、准确的监管,最大程度的降 低舞弊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结束语 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管理与风险控 制始终是伴随其发展的永恒话题。 本文研究了信托公司内部控制的特 点和不足,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信托行业内部控制的措 施,建议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 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于 改善我国信托机构内部控制现状,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常叶青.信托 公司 内部控 制特 点及 完善 措施的 探讨.2011(3):2426; [2]常 叶 青,郝 帅.信 托 业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的 构 建.中 国 国 情 国 力 .2010 (12):44-47; [3]梁 红.浅 析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时 代 金 融.2008(9):73-74; [4]余 砚 新 .谈 完 善 我 国 信 托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财 会 月 刊 (理 论 ).2008(6): 26-27; [5]张 迪.信 托 公 司 风 险 来 源 及 其 控 制 .知 识 经 济.2010(17):53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随着信托业的迅速发展,信托公司治理成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作为行业规范,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一、指引的背景和意义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信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有效运营的职责。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指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促进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引内容的主要特点1.明确治理原则。

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等,使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准则。

2.规范治理结构。

指引对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董事会的设置和职权、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监督等,旨在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能够履行职责,防范利益冲突。

3.加强内部控制。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风险管理。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风险,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

5.加强信息披露。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经营和风险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6.加强公司监管。

指引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三、指引的实施和监督指引的实施需要各家信托公司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符合指引要求的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指引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指引的信托公司,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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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其诚信经营,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管理为手段,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核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并动态持续纠正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障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防范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保障公司稳健运行,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信托财产的独立、安全、完整。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建设权责明确、合理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责应得到强调和重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公司应通过教育培训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正确的风险理念,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使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其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第七条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任何决策和操作均需有案可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

第八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第九条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前台业务运作与中后台支持相分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凡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操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说明、操作守则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当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并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和合规性审核部门或岗位,统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件,对创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对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任务,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岗位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从事信托财产保管(托管)的部门,独立负责信托财产、资金帐户的管理和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凭证等的保管,根据合法有效的操作指令,办理资金和资产划拨、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信托事务管理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应当建立完备的业务台账系统、信托资产保管(托管)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信托资产保管(托管)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账外经营、账目不清、资产不实等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信托、自营和其他业务中的具体业务类别制订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针对该类业务的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并在全公司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经营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设包括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的完整开发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各类资产的风险管理系统,运用风险量化评估方法和模型,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对证券投资等业务应建立更加科学和严格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定期更换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空白凭证、用印审批单、密码口令等的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凭证账表、投诉与纠纷处理记录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的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控制环境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为目标,营造成熟的股东信用文化和公司治理文化。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重要、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兼任职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接受其指令,确保公司独立运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建立公司员工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诚信记录,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分工和授权制度,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操作相互独立。

第二十六条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信托业务独立运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资产保管(托管)部门、信托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节信托业务控制第二十七条信托业务控制应当重点防范挪用、混用信托财产,私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违规关联交易以及以信托形式办理或变相办理负债业务等所导致的风险,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安全和完整,实现信托目的。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覆盖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和信托终止与清算等各个环节的信托业务管理制度,并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应当对集合资金信托及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业务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托业务应当建立以下防火墙制度:(一)信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分离;(二)不同的信托财产之间相分离;(三)同一信托财产运用与保管(托管)相分离;(四)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相分离。

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立项、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与监测相分离的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信托业务应当设立以下独立账户:(一)不同的资金信托业务分别开设银行账户,投资证券的分别开设证券账户;(二)不同的信托项目、同一信托的不同委托人分别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公司应当要求集合信托资金使用方设立专用账户。

第二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托业务种类、风险情况,明确决策、审批权限,防止越权操作。

第二条公司应当为每个信托项目配备专业能力、从业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准相适应的信托执行经理。

信托执行经理变更和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另行选配有资格的信托执行经理,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内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业务规模控制,应当防止信托资金投向的过度集中,确保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信托业务进行检查、评价和纠错;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经营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设立环节控制(一)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托业务决策机制,包括制定合理有效的决策程序、设立独立的决策组织、配备合格的决策成员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三)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信托业务设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由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和合规性审核部门对信托项目作出客观独立的风险评价和合法合规性审核意见。

(四)公司应当依据不同的信托业务分别制定项目尽职调查标准、程序,尽职调查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五)信托设立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监管要求。

(六)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信托业务合同和风险声明书,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应当充分、诚信,公平对待委托人。

(七)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对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资信状况等进行甄别,审查信托当事人的资格,关注信托财产的合法性。

(八)公司应当向信托当事人详细披露信托执行经理从业履历和管理业绩。

第三十四条运用环节控制(一)信托财产运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信托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和策略等。

(二)信托财产的审批、运用和保管(托管)应当分离。

业务部门提出信托财产运用申请,按决策权限审批后,信托财产保管(托管)部门依据信托合同,审核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后方可执行,如发现用途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和人员,防止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或为公司谋取不当利益。

(四)信托财产运用应当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谨慎有效运用,运作过程中对影响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将信托财产用于关联交易的,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全面、真实披露交易风险,并在征得其同意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管理环节控制(一)公司应当建立各类信托业务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控制体系。

(二)公司负责信托业务的前、中、后台信息交流应当保持渠道畅通和信息对称。

(三)公司应当建立信托项目按月分析、跟踪检查的管理制度,并设立业务管理台账,做好记录。

(四)公司应当建立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资金信托除依据合同约定外,可根据不同信托项目的管理运用情况、风险状况及收益情况按季披露,对风险大、价格变动大,特别是证券投资信托项目应当按月或随机披露。

(五)公司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信托营业报告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清算终止环节控制(一)公司应当制作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由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确认,必要时由中介机构审核,并依据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二)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专人集中保管信托设立、运用、管理和清算终止各环节的业务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节自营业务控制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正确处理好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的关系,公司办理自营业务原则上应不妨碍信托业务,应以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资产流动性、安全性、积累资产管理经验、更好地履行受托人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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