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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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3-3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深圳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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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资如何计算
我们知道深圳是⼀个值得发展的⼤城市,很多外来的职⼯选择在深圳这样的城市发展,⼯资待遇⽅⾯也是⽐较好的,那么,深圳⼯资如何计算?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深圳⼯资如何计算
1、应发⼯资总额=⼯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天数)÷(应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天数)+加班⼯资
2、加班⼯资=加班⼯资计发基数÷21.75×加班天数×法定倍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节假⽇的加班⼯资实际上是四倍,因为在应发⼯资中已经计发了1倍,加上额外的三倍,总数是四倍。

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参考各地区的解释。

3、带薪的公司额外放假的休息⽇上班的,另外再计发⼀倍的加班⼯资就可以了,这和劳动法⽆关,是为了内部的平衡。

⽰例及注意事项:
1、如满勤且未加班的发放标准的约定⼯资(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标准⼯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

(如2⽉份应出勤20天,节假⽇2天,缺勤5天,应发⼯资=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天数的才计发加班⼯资,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

4、满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计发加班⼯资。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深圳的⼯资计算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来进⾏发放的,节假⽇⼀般都是三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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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 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 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 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 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 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 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 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 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 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 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 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 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 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 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三章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六章工资扣减第七章最低工资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本条例执行。

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应得的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深圳26天制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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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6天制工资怎么算工资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他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的实现,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深圳26天制工资怎么算,希望对你有用。

深圳26天制工资怎么算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加班工资适用范围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深圳正规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

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

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

深圳劳动法计算工资标准

深圳劳动法计算工资标准

深圳劳动法计算工资标准
深圳的劳动法计算工资标准如下:
1. 常规工资计算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罚款-税收等。

2.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每周36小时。

3.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标准:工资总额=日常工资×基本工资×上班时间天数÷当月工作日数。

4. 年终奖金计算标准: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标准至少为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20%。

5. 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社保和公积金按照深圳市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执行。

同时,深圳市还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该标准为每小时21元或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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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工资计算
工资为劳动者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获取工资仍然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

下面就为大家解开深圳劳动法工资计算,希望能帮到你。

深圳劳动法工资计算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2011年3月1日起,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

今起执行由3%下调至1.5%
今日起,深圳市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此次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

据了解,深圳市目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975多万人,其中非深户参保人约占三分之二。

深圳市失业保险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以2015年3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为例,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将从目前每月40.6元减至20.3元,职工个
人的事业保险费率将从目前每月20.3元减至10.15元,足足降了一半。

按照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975万人计算,预计在缴费费率下调后,2015年12月当月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2.97亿元,2016年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

4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去年的每月1100元上涨至1320元,同比涨幅达20%。

相对应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1.7元/小时,增长19.4%。

这一标准目前为全国最高。

我是深圳的明年可以退休,那位知道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请告诉我,谢谢! 2011年7月1日,新社保法实施,对养老金领取做了修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深圳劳动法加班工资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深圳劳动法加班工资具体标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
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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