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人民法院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推荐word版 (1页)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
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
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
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
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方式。
二、诉讼途径1. 诉讼类型(1)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普通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2. 诉讼程序(1)起诉: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
(3)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及时审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4)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三、非诉讼途径1. 调解(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途径。
(2)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2.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非诉讼途径。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2021最新法律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用。
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
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
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
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
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
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
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要素式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思考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创新

要素式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思考作为实现“繁简分流”机制的路径之一,要素式审判法是近年来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推出的一项创新成果,是基层法院在普遍“案多人少”形势下的一种办案方式的创新,目标在于使法官合理分配时间,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上。
何谓“要素式审判法”所谓要素式审判法,就是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审判方法。
具体而言,要素式审判法就是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案情要素的案件,进行要素提炼,并对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中各种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
法官在开庭时,首先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归纳并当庭予以确认,然后明确争议焦点;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要素,逐项进行法庭调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阶段,它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与程序正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曾经固有的庭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庭审效率较低的问题。
许多国家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都有一个证据或者争点整理程序,只是有的是放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而有的则置于庭审阶段而已。
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庭审主要是进行言辞辩论,而我们主要是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许多案件的大量时间都被消耗在审查一些诉讼价值不大的证据材料上,导致审查焦点不突出,庭审效率不高。
目前,我们要提高民事庭审效率与庭审质量,就必须尽可能地克服上述一些弊端。
尤其要克服庭审只是为了维护诉讼阶段的完整性而存在的形式化倾向,应该在庭审制度的功能设计上,保证当事人通过开庭辩论,制约法官对事实的认定。
同时,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的印象和确认也只能在庭审之中或之后,即事实印象通过庭审而形成。
国内举措在2016 年民事裁判文书样式出台之前,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一直沿用1992 年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1992 年发布的样式已越来越暴露出其滞后与不足。
除了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不同而样式各异、文书缺乏对争议焦点的充分说理或论证、逻辑结构不简明导致文书冗长外,更是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未能体现繁简分流,未能反映审级特点,致使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压力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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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表(民事简易程序诉
讼文书样式(试行))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批
表┌─────┬──────────────────────────────┐│案号│( ) 字第
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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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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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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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序的理│
││由│承办人:
___________ │││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 审批意见│审批人:
__________ │││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转入普通程序时使用。
2.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填写本表后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