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依据《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
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于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也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同时,央行特别提出,“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与现行2006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在监测标准上,《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除银行、证券、期货等已覆盖的机构外,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在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新增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并对交易报告具体要素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可疑交易,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保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 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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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要求-第七、八条
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 ,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 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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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报备、监督管理-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此处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总部及其各级分支机 构。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 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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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第三、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 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 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 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 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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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公司应报告的可疑交易 -第十一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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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应报告的可疑交易或行为- 第十二条(2-1)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 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 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此处的“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的 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202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人民金融翻阅2006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旧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
其中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
而在刚刚发布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并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对此,有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上报标准的调整说明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任务的迫切性。
“从目前的经济形势发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来看,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起点降低很有必要。
金融机构反洗钱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条件,以增加甄别的数据量。
犯罪分子化整为零的手段比较多。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是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现实需要。
然而,提高了监管标准,意味着将给金融机构增加许多工作。
董希淼建议,“金融机构一方面要严格履行监管要求,进行如实上报;另一方面要采用技术的手段,尽量减少和降低金融机构因此产生的工作量和成本。
”非银支付机构首次被纳入上报责任主体范围新版《管理办法》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的适用范围,并表示《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近些年来,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此次修订《管理办法》首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体责任范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保障公司的客户权益和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包括其部门和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建立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保障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业务合规,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
第二章大额交易管理第四条大额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对于一笔涉及多个股东的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有效的股权识别。
第五条在发现大额交易前,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对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第六条发现大额交易后,公司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报告。
该合规部门应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
第七条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大额交易的过程中,应确保对交易的方方面面以及交易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
记录应包括客户背景资料,交易的时间、方向、手续费等关键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大额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交易审查的流程,及相关制度的调整程序。
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第九条可疑交易是指符合反洗钱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可疑交易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发现可疑交易的公司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报告可疑交易。
合规部门应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
第十一条在处理可疑交易的过程中,应确保对交易的各个方面以及交易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包括客户信息、交易的时间、交易金额、交易方向等关键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可疑交易的职责、流程、报告要求及相关制度的调整程序。
公司还应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完善,不断提高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非法泄露。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一月三日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第六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0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11.14)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ports on Large-Sum Transactions and Suspicious Transactions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Document Number: Order No. 2 [2006]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romulgating Date: 11/14/2006Effective Date: 03/01/2007Validity Status: Valid颁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颁布时间: 11/14/2006实施时间: 03/01/2007效力状态: 有效Text正文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to prevent money laundering activities through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o standardize their reporting of large or dubious transactions.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央行新修订《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新修订《⾦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央⾏新修订《⾦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2⽉30⽇)中午12点,央⾏通过官⽅⽹站公布了新修订的《⾦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对于贪官污吏、偷税漏税者和恐怖分⼦⽽⾔,是⼀个重⼤利空。
《⾦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2006年11⽉公布的,此次修订是今年12⽉9⽇完成的,将从2017年7⽉1⽇起施⾏。
根据规定,下列交易构成了“⼤额交易”,⾦融机构需要向央⾏报告: 1、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缴存、现⾦⽀取、现⾦结售汇、现钞兑换、现⾦汇款、现⾦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收⽀。
(此条与2006年版的不同,是把“单笔或者当⽇累计⼈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降低为“5万元或以上”,增加了“含1万美元”) 2、⾮⾃然⼈客户银⾏账户与其他的银⾏账户发⽣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此条与2006年版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含200万元”、“含20万美元”的内容) 3、⾃然⼈客户银⾏账户与其他的银⾏账户发⽣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此条与2006年版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含50万元”、“含10万美元”的内容) 4、⾃然⼈客户银⾏账户与其他的银⾏账户发⽣当⽇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此条与2006年版的不同,是增加了⼈民币“20万元或以上”的要求,增加了“含1万美元”) 此外,根据该办法第25条的规定,⾮银⾏⽀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本办法。
⽽且央⾏还规定,⾦融机构还应该密切关注客户的以下资产是否合法、正常: 包括但不限于银⾏存款、汇款、旅⾏⽀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件、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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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
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
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
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
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
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
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
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
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
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
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
上的跨境交易。
4、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
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
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
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
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
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
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
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
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
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
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
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
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
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
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
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
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
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
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
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
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
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