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

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

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

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

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

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

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

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关于2019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关于2019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 接行总部关于>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实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水平正在逐步提升,同时能在 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material),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material)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 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即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 五.账户资料(material)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我支行能严格执行相关保存账户资料(material)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material)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material)的完整. 六.对当前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1).金融单位与实名证件管理部门未能联网,资源无法达到共享,使金融单位在对客户调查时,尤其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无法对客户证件100%的鉴别准确.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2).建议相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升工作效率,加快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速度. 根据银发(20xx)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实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实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增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加强现金治理是反洗钞票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欢迎大伙儿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钞票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治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发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发觉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别全或者存在错误的,能够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特意的反洗钞票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方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事情进行监督治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事情予以保密,别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经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经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经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别经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具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经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钞票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最新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一、机构组织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自县联社设立安排反洗钱工作以来,我社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我社员工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做了全面部署。在全社范围内大力开展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各具体岗位的职能、职责做明确分工,完善了反洗钱工作的进展,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于XX年11月市信用社网络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新增反洗钱维护子交易,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和上报功能。 主任在每一次会议中强调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能够做到“三明确”、“二落实”,将反洗钱工作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由会计、出纳专门负责收集全辖反洗钱工作及大额支付报告和可疑支付报告,再由专人打印整理按月报送县联社,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分社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社加强了对全辖分社执行反洗钱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我社内控小组把反洗钱工作列入日常检查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反洗钱宣传工作 去年以来,我社全面开设了对反洗钱工作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画、分发传单等舆论工具,结合存款利率上浮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反洗钱知识普及和相关金融法规的教育,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我社开展反洗钱工作,形成良好的抵制、打击洗钱活动的社会氛围。 新一年到来之际,我社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开展反洗钱学习活动,让所有工作人员进一步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制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金融机构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及《反洗钱可疑交易报送录入操作手册》和其他法律规定,对本社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组织机构、岗位责职、报告方式等做出全面规定。建立了反洗钱协调联系机制,每月按时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我社反洗钱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二)审慎性原则。应在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确实存在洗钱风险的,才予以报告。 (三)保密原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提供

技术支持。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不断完善监控系统。 第五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人经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三)指定专人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 第六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收支。 第七条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她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基金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规则要点.doc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4.1.2.2规则模型注意事项 大额交易规则模型注意事项涉及8个方面,系统应针对不同情况设置相应识别参数和处理程序,保证大额交易数据筛选无遗漏、无重复。 1、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应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2、如果一笔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如果一项交易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3、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信用社账户划转款项的,由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九条中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4、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xx银监分局: 按照xx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行对全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情况、大额存款进出情况、现金管理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xx银监分局和总、分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制定了全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自查方案》,明确由财会信息部牵头,抽调客户业务部、信贷与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干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本次共有xx人参加了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开户企业xx户,查阅各类凭证、账簿xx本;查阅大额现金登记簿xx本,查阅账户资料xx份。 (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我行制定了xx制度、xx制度、xx制度、xx制度、定期审计制度、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等内控制度。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安装了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会计远程监控等防控系统,加强了客户身份核查工作,加大了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登记、监测、分析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我行案件风险排查的工作质量。 (二)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的通知》要求,在组织

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所有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信息、反洗钱系统中客户风险等级功能模块开户企业信息、电子验印系统中开户信息及预留印鉴卡信息进行核对、维护更新,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和留存账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核对一致,确保了我行开立的账户合规合法,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准确、连续、有效和完整。 x季度我行新增客户x户,变更账户信息xx户,撤销账户x 户,在我行开户的企业总数为xx户,开立账户总户数为xx户,其中:基本户xx户、一般户xx户、临时户xx户、专用账户xx 户,在为企业开立账户时均进行了企业身份认证和法人身份认证,办理的结算业务逐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没有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问题;我行按月与开户企业核对账户余额、资金往来情况,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回执上盖章确认,x季度累计发出存、贷款对账单xx份,收回xx份,收回率达到了100%。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此次案件风险排查共核查xx年x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银行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XX营业部 接总部<<关于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后,我部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营业部管理人员、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对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对我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我部按照《XX证券反洗钱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股东及资金账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我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险稽核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

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如从证券方转出至银行超过100万的需进行预约,待确认后才给予转账。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对于客户仍未签署第三方存管和已签署第三方存管但缺少证券联的帐户所有者,通知他们前去银行和我部柜台进行第三方存管的签署工作。而对于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姓名及身份证不一致的,由柜台及客服联系客户本人前来办理身份资料的确认变更手续,确保不存在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

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

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试题以及答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试题 姓名:工号: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07年03月01日 起施行。() 2.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 A.构成可疑交易的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B.金融机构人员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计算 C.金融机构的总部或者指定机构收到其分支机构之日起计算 D.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4.()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最新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第二篇:保险公司2020年反洗钱自查自纠报告第三篇:保险公司反洗钱报告第四篇:保险公司反洗钱第五篇:保险公司反洗钱简报一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保险公司反洗钱自查报告xx中支反洗钱自查自纠报告 xx中支在收到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开展反洗钱工作自查的通知》后,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成立了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小组,组长由中支总经xx洋担任,小组成员分别是公共资源部经理xx、反洗钱合规专员xx、财务部经理xx、运营部经理xx、培训部经理xx、保费部经理xx、营销部人管岗xx。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我中支的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由公共资源部负责此项工作的追踪落实、汇总上报。 本次反洗钱自查自纠工作覆盖到中支各部门、各服务部,自查时间为20xx年3月25至4月30日,自查时间跨度: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3月30日。我中支反洗钱自查工作已完成,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我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反洗钱管理工作小组”,公共资源部经理任合规官,财务部经理及运营部经理任合规专员,其它部门经理及前台岗为合规情报员。 人员发生变更,我中心支公司能及时按要求报备市人行。 二、反洗钱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要求,我中心支公司在在2020年12月制定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协助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xx茂发[20xx]第010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内部检查制度》{xx茂发[20xx]第011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价办法》{xx茂发[20xx]第012号}、《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 1 工作保密制度》{xx茂发[2020]第013号}、《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宣传培训制度》{xx茂发[2020]第014号}、《xxxx茂名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审计制度》的通知》{xx茂发[2020]第0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xxxx茂名中心支

2017三号令解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解读)答案

. . 单选题 1、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0 分)正确答案:C 2、下列情况应作为大额交易进行报告的是()。(10 分)正确答案:B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年。(10 分)正确答案:A 多选题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以下()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10 分) 正确答案:B C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10 分) 正确答案:A B C D 3、金融机构应对下列哪些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10 分) 正确答案:A C D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金融机构实时监测涉恐名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10 分)正确答案:A B C D 判断题 1、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10 分) 正确答案:正确 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10 分)正确答案:正确 3、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10分) 正确答案:错误

反洗钱培训之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 (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 交易报告: ①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 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 ②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 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 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注意: 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

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 4.交易报告主体 ①金融机构: 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c.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d.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 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②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 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 ①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 ②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 ③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 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5个) ①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身份; ②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

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2篇

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2篇 Model of bank anti money laundering self inspection re port

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2篇 小泰温馨提示: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本文档根据自查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 2、篇章2:银行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文档 篇章1:银行反洗钱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甘邮银发(20xx)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进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

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 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 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 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 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 银办发…2008?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金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高度,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在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工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方面正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近期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所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干扰。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一些金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

实到位,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维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础数据准确和完整。 三、各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监控机制,对本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错报、漏报、压报等现象发生。 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做好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分析和研判工作,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五、各金融机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于2008年7月31日前对本机构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合规性,以及本机构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若发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存在错误,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后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

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篇一:银行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银行风险排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行关于开展风险排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行立即组织开展全辖业务经营风险点排查活动,制定方案、组织力量从 1 月 20 日开始,对公司业务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业务排查情况 (一)公司业务账户排查 我行公司业务部共开立对公账户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户,专用账户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 需要开立的户。不存在同一营业机构为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及同一证明 文件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单位开立账户使用的名称符合规定;不存在开户资料 未经有权人审查并签署意见而开户的问题。坚持记账与对账分离原则,会计主管按月检查往 来对账、银企对账情况,对未达账进行跟踪核对。 在公司业务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问题。基本户 等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符合规定。临时存款账户不存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仍办理资 金收付业务的问题。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存在办理对外支付业务问题,注册验资的资 金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一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开户信息资料出具申请及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及时修改客户信息;存款人的印鉴做相应变更。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 账户申请经会计主管或主管审批,检查销户前存款人贷款、应收利息、结算费用等应收款项 结清。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缴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柜员审 核无误并将重要票据作作废处理。在办理单位银行账户撤销手续时,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于账户撤销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无频繁开、销户,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活动。对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款项,存款人要求支取原 账户款项时,提供了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并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列支。 银行结算账户重要资料的管理。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 并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单位结算账户印鉴卡片的管理安全、完整,不存在有账户无印鉴卡片、有印鉴卡 片无账户问题。对印鉴卡丢失的账户,要求客户提供印鉴卡丢失证明,防范账户风险。 (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情况排查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设立了相应的岗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交易的报 告范围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的现象;大额资金的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漏报等现象;对开户单位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大额资金 支付,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对开户单位大额支付资金的特点、来源与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等进行分析监测。 大额现金支取管理。对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 账户的大额现金支付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建立了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制度和月度统计分析制度; 针对现金活期存款存入超过20万元及现金活期存款支取超过 5 万元的用户,以月报的形式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由于反洗钱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工作,基层从业人员对反洗钱 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排查 重要空白凭证入库管理。重要空白凭证按种类分类管理;从上级行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填 制记账凭证及时入账,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数与入库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一致;指定专人管理库 房重要空白凭证;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未用交回的,凭证管库员作入库处理。重要空 白凭证出库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时,出库手续符合制度规定;出库的重要空白凭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ⅩⅩ市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ⅩⅩ市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三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六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反洗钱大额交易数据由总部通过系统自动提取并报送,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ⅩⅩ市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ⅩⅩ市商业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ⅩⅩ市商业银行按照第(二)、(三)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的建议

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的建议 反洗钱监测系统启用后,系统能自动筛选出符合标准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大大缩短了数据报送的环节,增强了数据的全面性,提高了基层行反洗钱技术手段。然而,目前反洗钱人员太依赖监测系统,而忽略了系统未能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 存在可疑交易描述过于程式化语言或判断交易可疑的依据不够充分;员工对反洗钱的认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还需有待加强的情况。鉴于目前状况,建议加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执行措施。 首先,要加强经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客户,识别客户的工作,提高主观判断水平,不能完全依赖反洗钱系统判别大额和可疑交易, 特别是可疑交易描述过于程式化语言或判断交易可疑的依据不够充分的情况,员工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加强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健全客户资料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自觉提高反洗钱的意识及警惕性。其次,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对反洗钱认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熟悉掌握反洗钱监测系统目前未能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全面落实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的工作制度,做好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的手工录入报告工作。基层行可根据本网点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晚上及晨会的时间加强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使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不断增强。支行亦要加强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监控系

统不能识别的可疑交易类型学习,使全行系统操作员不断提高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和报送能力。 最后,科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工作,不断升级改进反洗钱监控系统功能,使其能识别可疑交易的类型更充足、更丰富,尽量减少前台人员进行人工识别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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