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日随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
市政府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工作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考核对象的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被考核对象的下级政府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工会、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安监、文体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使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服务延伸至基层社区、村寨,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7号)、《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云消〔2019〕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近年来,我市通过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大力发展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已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站)89支,有专职消防队员846名,在火灾预防、救援和各类应急处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队伍机构属性不明确、队伍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消防车辆落户使用难等现实难题的客观存在,严重制约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为确保消防体制改革后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有序、城市农村消防工作持续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人员、车辆、装备等方面强化保障、加强管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切实履职尽责,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严格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审批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由政府批准建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政府财政保障,承担火灾防控、扑救和应急救援服务的专职化、职业化队伍。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饶府办字〔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2024年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目标任务》、《2024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已经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于2024年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2024年6月20日2024年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一、责任目标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预防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重点任务(一)每季度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形势汇报,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消防工作,推动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规范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年内至少举办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业务培训班;配合搭建消防监管调度平台,配备消防移动执法终端(详见附表1)。
(二)扎实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等专项整治。
将消防安全纳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平安建设、城市更新、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范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东府[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镇街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街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镇街政府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雅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办发〔201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5日雅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联席会议、检查督促、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条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6c0d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05.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消防战斗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专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绍政办发[2010]8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考核实施办法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59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10〕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督促《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促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基本完备,扎实推进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及依据坚持逐级考核的原则,以《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意见》为基本依据,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三、考核组织实施及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协调,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实施。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
四、考核形式采用百分制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检查的形式进行。
五、考核基础工作要求(一)基础台账齐全;(二)记录完整全面;(三)落实专人负责。
六、考核主要内容及考核分值(一)消防工作责任机构机制(20分)1.完善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能,记4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6•【字号】益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6〕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提升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抗御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4号),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火,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消防管理体制,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健全,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1次以上专题研究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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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10分)
7.具有行业管理属性的部门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3分)
9.行业系统未明确消防安全主管机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的,每项扣0.5分;未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的,扣0.5分;未督促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每项扣0.5分;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文物等具有行业管理属性的部门,未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的,分别扣0.5分。
责任
(35分)
单位
主体
责任
(10分)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0分)
实地抽查3家单位(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等)。
1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未明确的,或对自身职责不清楚的,每个单位扣0.5分;抽查2名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不掌握的,分别扣0.5分;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不落实,未发现整改火灾隐患的,扣0.5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不详实、处置程序不规范、预案中各岗位人员不明确的,分别扣0.5分;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实的,扣0.5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分;控制室未满足至少2人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且24小时在岗在位基本要求的,扣0.5分;值班人员不会操作设施设备、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的,扣0.5分;单位微型消防站未按标准配备人员和消防器材,未落实24小时值守等日常管理制度,未做到“三知四会一联通”、1分钟到场处置的,分别扣0.5分;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情况的,扣2分。
6.实地抽查乡镇、街道,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的,扣0.5分;已建成社会管理服务平台的地区,未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的,扣0.5分;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的,扣0.5分;乡镇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和车辆配备数量等内容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分别扣0.5分。
3.县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对消防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考核。(2分)
*抽查社会单位时,对其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步核实2018年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8.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4分)
9.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3分)
项目
内 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分
消防
安全
对高层公共建筑,除以上要求外,还要核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高层建筑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行为,管道井未逐层进行封堵或堆放杂物等问题,分别扣0.5分;对发现的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未采取拆除、或张贴警示标牌或制定更换计划等整改措施的,扣1分。
4.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2分)
5.县区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7.未依据《延安延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并落实年度消防车辆装备投资的,扣2分;县(区)政府未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扣2分。
消防
安全
责任
(35分)
政府
领导
责任
(15分)
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细则
县(区)得分:
项目
内 容
评分细则
扣分及原因
得
分
消防
安全
责任(Βιβλιοθήκη 5分)政府领导责任
(15分)
1.深入宣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分)
1.县(区)政府未组织政府、行业部门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专题宣贯培训的,分别扣0.5分。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的,扣0.5分;规划部门未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的,扣0.5分;市场监管部门未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扣0.5分;广电部门未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的,扣0.5分。
11.发展改革部门未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扣0.5分;司法部门未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的,扣0.5分;科技部门未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扣0.5分;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的,扣0.5分;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工作职责的,扣0.5分;电力管理部门未督促电力企业和用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扣0.5分。
4.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不完善,未实体化运作的,分别扣0.5分;未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会议,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的,分别扣0.5分。
5.县(区)政府未针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重大或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等重点消防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或政务督查的,分别扣0.5分;未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的,分别扣0.5分;县(区)政府未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和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的,分别扣0.5分。
火灾
预防
(20分)
6.加强火灾事故责任追究。(3分)
8.核查2018年度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及其责任追究情况。每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分;未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的,发现1起扣1分;未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问责的,发现1起扣1分。
部门
2.县(区)政府未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未明确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扣0.5分;未逐级压实各级、各行业部门职责任务的,扣0.5分。
2.县区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3.县(区)政府未与行业部门、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并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任务的,分别扣0.5分;县(区)政府未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的,分别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