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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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9]10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9.12.12
【实施日期】2009.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
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9]108号2009年12月12日)
各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积极营造褒奖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奖惩。

第三条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统一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宁政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质检办质〔2014〕1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精神,依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质量工作考核顺利开展,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对照《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确保质量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到位,结果真实可靠,验证资料齐全。

具体任务见《质量工作考核任务分解表》(附后)。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具体由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全面落实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宁政办发[2007]213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平安宁夏,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等7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一)各县(区)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适时安排部署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工作。

(二)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确定1名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火灾总量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全区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和抢险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宁政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宁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开、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明确,公开制度完善,工作责任清楚;公开内容准确、规范、全面,公布及时;效果明显,公众给予积极评价。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队管理,切实发挥乡镇消防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队,是指依托公安派出所组建,由公安民警和协警等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

由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消防机构业务指导,主要承担农村火灾预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队伍管理及职责第三条乡镇消防队专、兼职消防员的配备不应少于10人,人员构成如下:(一)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由派出所领导兼任;(二)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不少于5名乡镇消防员,设班(组)长1名,驾驶员1名;(三)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

第四条乡镇消防队要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五条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重点保卫对象情况,掌握农村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0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2019年3月4日至3月7日。

二、考核对象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广电局。

三、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等部门参与。

考核分两组进行:第一组考核银川市、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组长由自治区应急厅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宁夏消防总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应急厅、宁夏消防总队抽调。

第二组考核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组长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宁夏消防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宁夏消防总队抽调。

区直有关部门考核由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考核方法对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对照考核细则逐项量化评分;对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采取核查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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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公安厅向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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