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6•【字号】陕政令[2005]第105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政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二00五年八月六日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和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并指导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相结合。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保障农村交通的畅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和养护执行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因养护质量而不质量养护质量”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舒适。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县、乡、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养护经费。
第六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养护工程的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八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对养护工程的相关信息进行管理、保密,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第二章养护工程管理单位第九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执行力,能够有效的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3、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确保养护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养护工程的经济效益;4、具备较强的技术、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分工、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确保养护工程的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进行考核,对绩效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奖惩。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于5月25日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陕西省交通厅二○○五年九月二十日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服务.第四条县道、乡道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地拆迁。
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推行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农村公路要加强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护通村水泥路建设成果。
进一步加强全镇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委会对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岚皋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行政区域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村道、村建、村养、村管民享的原则。
(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养护,依法管理。
(三)实行镇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应急抢通与村委会常年养护相强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辖县内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对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包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安全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爱路、护路、养路宣传,发动群众季节性集中养护,监督检查农民领养人工作情况。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养护工作中具体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一)负责本村辖县内通村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并筹措好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二)协助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拟定本村道路养建计划,落实通村公路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
(三)负责本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生产和每日上路巡查。
(四)做好村公路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活动,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和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
(五)配合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从严审批路边建筑,整治车辆超载。
第五条、村级公路养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基本标准: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二)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治理村级公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合理延长使用年限。
(三)对不能适应交通需求的路段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善和增建,逐步提高村级公路的质量和等级。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人民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批,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的监督和考核,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专项及改建工程。
各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批,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的监督和考核,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专项及改建工程。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8
【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二○○五年八月六日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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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J], ;
2.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气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项
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19〕123号) [J],
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20]43号) [J],
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1〕5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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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项目法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项目法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项目要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监理单位,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打包方式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交通局编制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上报市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对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查汇总全市综合平衡后上报市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审核后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按照省厅计划管理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后审批并逐级分解下达。各市和县(市、区)上报计划时要明确市县配套资金情况。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检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县乡公路的水毁抢修,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内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局)的行业管理,配合搞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村公路的水毁抢修、绿化、安全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配套完善与季节性路基整修,对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安排,严格按照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来组织工程实施,达到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应统筹区域路网布局,按照养护资源效能最大化原则,对区域路段进行打包,由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取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揽合同任务,签订单价合同,计量支付,各县农村公路小修工程合同应向市公路管理局报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审批单位及时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实行交、竣工合并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确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接管养护。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现场管理,以质量通病与管理软肋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按照下达批次和工程性质进行打包,打包工程按一个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成立相应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常驻工地,代表项目法人履行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项目法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均应进行设计审查。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市公路管理局组织设计审查和批复,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组织设计审查和批复,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组织设计审查和批复。
第十七条各县交通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各市公路管理局代表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或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在不减少工程规模和降低标准、不增加费用,便于施工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经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变更除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外,对于以下设计变更也应上报原审批单位进行复批: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依据《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作业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由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公路管理局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并向省公路局报备。
省公路局邀请有关设计、施工方面专家及专业检测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对农村公路养护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和改建工程建设程序、人员设备到位情况,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交通保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在全省公路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一)路面结构类型增加、减少或厚度变化;
(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用50万;
(三)设计变更需动用批准预算中的预备费。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相关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时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确定后,各单位和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计划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原计划下达单位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市公路管理局对本市范围内的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检查汇总,经各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统一汇总后形成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在全省公路行业通报,并抄送县(市、区)、市两级政府。对于积极性高、筹措资金到位、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省公路局将在来年计划安排中给予一定倾斜。
第二十五条省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项目法人信用等级考核,同时对所有从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公布,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项目法人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养护工程从业中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考核。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记录,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村道,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于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危桥整治工程,要优先安排。
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要在做好原始资料的调查、统计、建立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做到计划上报准确、安排适时、决策科学。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负责。各市质监站应针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及监督重点,定期抽查工程质量,通报检查结果,发布质量信息,各市交通局应定期汇总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信息并向省公路局报备。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及时向各市或县(市、区)质监站申请质量监督,
各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的监督和考核,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专项及改建工程。
各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省补养护工程费将根据市县日常养护资金与配套养护工程费到位情况,采取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拨款相结合的原则,同比例拨付各县交通局。各市公路管理局对本市范围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进度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进据各县(市、区)工程进度提交养护工程费用拨付意见,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拨付县(市、区)交通局。各市公路管理局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定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