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doc.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012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一、淀粉及淀粉制品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 762-2012 、GB/T 29343-2012、GB 2760-2011、NY/T87 5-2012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淀粉及淀粉制品(木薯淀粉)检验项目包括铝、氧氰酸、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酒类[其他酒(配制酒)]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GB/Y27588-2011、GB2757-2012、GB/T10781.3-2006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酒类[其他酒(配制酒)]检验项目包括二氧化硫、铅、酒精度、甲醇、氰化物、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柠檬黄、亮蓝、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三氯蔗糖。
三、罐头(其他罐头)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QB/T2221-1996、GB7098-2015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罐头(其他罐头)检验项目包括铅、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限板栗罐头和杂粮罐头)、商业无菌。
四、粮食加工品(大米)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GB1354-2009、GB2761-2011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粮食加工品(大米)检验项目包括铅、无机砷、镉、铬、总汞、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A、丙草胺、稻瘟灵、禾草敌、敌瘟磷、杀虫环。
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DBS 45/020-2015、GB2760-2011、食品整治办[2009]5号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残留量。
食品安全监测的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
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那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拜恩检测的工程师具体介绍: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
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9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食品。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2.1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汞、砷等;(2)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噁英等;(3)其他污染物:苯并[a]芘、丙烯酰胺等。
2.2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三、真菌毒素限量3.1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如下:(1)黄曲霉毒素B1、B2、G1、G2;(2)赭曲霉毒素A;(3)伏马毒素B1、B2;(4)玉米赤霉烯酮;(5)T-2毒素、HT-2毒素。
3.2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四、农药残留限量4.1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植物生长调节剂;(5)其他农药。
4.2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5.1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抗生素;(2)合成抗菌药;(3)激素类药;(4)其他兽药。
5.2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限量6.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如下:(1)放射性物质:铯-137、碘-131等;(2)其他危害物质:塑化剂、溴酸盐等。
6.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5中的规定。
七、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7.1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沙门氏菌;(2)金黄色葡萄球菌;(3)副溶血性弧菌;(4)大肠埃希氏菌;(5)其他致病微生物。
7.2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表6中的规定。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
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3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等要求。
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1.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包括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农药。
2. 检测方法: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农药的毒理学评价、残留试验、膳食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三、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 污染物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重金属、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污染物含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污染物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四、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1. 真菌毒素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等真菌毒素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真菌毒素含量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真菌毒素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五、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1. 致病微生物指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微生物的最大限量。
2. 检测方法:致病微生物的检测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方法进行。
3. 标准制定依据:致病微生物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致病微生物的毒理学评价、暴露评估、风险评估等。
六、其他要求1.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本标准的违法行为。
3. 本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注:本文仅为示例,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标准内容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为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国标2760最新标准

国标2760最新标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通过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收集各方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经对意见进行整理,发现部分标准文本存在编辑性错误。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相关程序要求,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和标准起草人确认,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对标准文本做出更正。
修改章节修改前修改后GB 1903.2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富硒酵母A.2.3 ……离心10 min,吸取10.0 mL试样消化液于15 mL离心管中……”“……离心10 min,吸取10.0 mL离心上清液于15 mL离心管中……”GB 5009.20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5.1.3.2 转移上层有机相于另一个10mL具塞离心管中,下层样液再萃取一次取出,静置分层后,转移上层水相于另一个10mL具塞离心管中,再萃取一次56项标准、共计92项勘误内容(20180702更新)修改章节修改前修改后GB 1886.5-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硝酸钠表2 氯化物(以Cl计),w/% ≥氯化物(以Cl计),w/% ≤GB 188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盐酸表3 0/25g 0/25g(mL)GB 188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盐酸A.10.1.2.7 1mL溶液含砷(As)2.5mg 1mL溶液含砷(As)2.5µgGB 1886.2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A.4.4.1 V1-以溴甲酚绿-甲基红为指示液,滴定试验溶液所消耗的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1-以溴甲酚绿-甲基红为指示液,滴定试验溶液所消耗的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GB 1886.2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A.4.4.1 V2-以酚酞为指示液,滴定试验溶液所消耗的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2-以酚酞为指示液,滴定试验溶液所消耗的盐酸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GB 1886.37-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1 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糖为原料经发酵、酯化、转化、精制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本标准适用于以环己胺为原料,氯磺酸或氨基磺酸化合成环己基氨基磺酸后与氢氧化钠作用而制得的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局 标准 质量 中心及 国家 粮食 局科学 研究 院 、辽 宁省 粮食 为 l' ( 定 每月 耐 受摄 入量 )并 降 低 为每 月 0 2 mg :MI暂 q , .5 / 0 局、 湖北 省粮 食局 、 陕西 省粮 油产 品质 量监督 检验 所也 都 k w g b 。在本 次 清理 过 程 中 , G 2 6 — 0 5为 基 础 , 以 B 72 2 0 充 分 梳理 我 国现行 食 品 中镉 限量 的相 关标 准 . 照 C C和 参 A 派代表参 加 了标 准起草 过程 的研讨会 。 工 作组 以我 国现行 G 2 6 — 0 5 《 品 中污染 物 限 有关 国家 对镉 限量标 准 的制定 原 则 ,结 合 我 国食 品 中镉 B 7 2 20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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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卫 办监 督 发 [0 016号 ) ( 2 110 的要 求 , 卫 生 部 的 统 一 ( 值 0 2 m /g b , 在 原 . 5 gk w) 并建议 各 成 员 国采取 各种 措 施降 0 安排 下 , 品安全 国家 标 准审评 委员 秘 书处 f 靠 中国疾 低 食物 中铅 的含 量 , 障 国民健 康 。在本 次 清理工 作 中 , 食 挂 保 病预 防控制 中心营养 与食 品安全所1 组织成 立食 品污染 物 以 G 2 6 — 0 5为基 础 , 分 梳理 我 国现 行各 类 食 品 中 B 7 2 20 充 限量 的基础 标准 整合完 善工 作组 , 制定 了工 作 方案 , 出 铅 限量 的相关 标 准 ,结 合我 国居 民的膳 食铅 暴露 评估 数 提 了本 次工作 的总 体 目标 、工作原 则 、工作 内容 及进 度 安 据 . 参考 C C及 相 关 国 家 的制标 原 则 和标 准 , 我 国各 A 对 类食 品及 其 加工产 品 中 的铅 进行 限量 规 定 ,重点 针对 谷 排, 明确 了工作组 内框 架组 、 型组 、 模 比对组 、 机组 及有 无 机组 的工作 内容 、 担单位 、 承 负责人 以及进 度要求 等 。 类、 蔬菜 和畜 禽 肉类食 品 中铅 的限量 制定 , 考虑 其 它类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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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本次清理工作共涉及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有关的行业标准411项等,涉及的污染物指标17项(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氟、铝、稀土元素、营养素指标5项(氟、硒、锌、铜、铁。
工作组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紧密围绕清理工作的要求,本着健康保护的需要开展工作。
具体清理结果总结如下:1、铅:2010年JECFA第73次会议取消了铅的PTWI(原值0.025 mg/kg bw,并建议各成员国采取各种措施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国民健康。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各类食品中铅限量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居民的膳食铅暴露评估数据,参考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和标准,对我国各类食品及其加工产品中的铅进行限量规定,重点针对谷类、蔬菜和畜禽肉类食品中铅的限量制定,并考虑其它类食品铅限量制标的必要性,提出谷类、蔬菜、水果、食用菌、豆类、薯类、藻类、坚果及籽类、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脂肪、油、乳化脂肪制品、调味品、甜味料、焙烤食品、饮料类、酒类、可可脂及其制品、冷冻饮品、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和其他类(包括膨化食品、咖啡、茶叶、果冻等食品中铅的限量要求。
2、镉:2010年JECFA第73次会议将镉的PTWI改为PTMI(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并降低为每月0.025mg/kg bw。
在本次清理过程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镉限量的相关标准,参照CAC和有关国家对镉限量标准的制定原则,结合我国食品中镉的污染水平及膳食镉的暴露评估,提出食品中镉的限量要求。
利用慢性概率暴露评估方法评估调整不同水平的ML值对于人群保护率的影响,维持大米中镉限量国家标准(0.2mg/kg,其他单品种食物对于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低于PTMI的5%,参考GB2762-2005及相关标准中镉的限量规定、CAC限量标准,考虑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条件进行规定,提出谷类、蔬菜、水果、食用菌、豆类、薯类、坚果及籽类、肉类、水产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和饮料类等食品中镉的限量要求。
3、总汞和甲基汞:2010 年JECFA第72次会议将无机汞(用于非鱼贝类食品的膳食暴露评估以总汞计的PTWI 由5μg/kg bw下降至4 μg/kg bw,对于鱼贝类食品则采用甲基汞PTWI(1.6μg/kg bw,2003年JECFA提出,2006年JECFA 第67次会议确认进行限量管理。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中汞限量的相关标准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根据我国居民膳食总汞和膳食甲基汞暴露评估结果,参照CAC标准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谷类、蔬菜、食用菌、薯类、肉类、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食用盐、矿泉水、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要求,提出水产品中甲基汞的限量要求。
食用盐、矿泉水的总汞指标采纳CAC规定,其它类食品中汞的限量指标基本维持GB2762-2005规定。
鉴于水果中总汞的膳食暴露贡献率较小,取消了GB2762-2005水果中总汞的限量规定;根据食用菌中总汞的污染水平,将GB2762-2005纳入蔬菜管理的食用菌中总汞限量规定单列;采纳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规定。
4、总砷和无机砷:2010年JECFA 72次会议确定了无机砷安全评价结果。
清理组分别以总砷和无机砷进行膳食暴露评估,确定膳食总砷和无机砷主要来源。
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砷限量的相关标准,借鉴国际最新评估结果,提出大米和水产品中无机砷的限量要求。
考虑到总砷测定的普及性和效益-成本,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参照CAC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除大米外的其它谷类、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脂肪、油、乳化脂肪制品、调味品、甜味料、包装饮用水、可可脂及其制品等食品中总砷的限量要求,鉴于藻类食品(海带、紫菜中无机砷实际暴露量和检测方法情况,取消藻类无机砷限量要求;根据水果、豆类、蛋类、酒类及果汁中砷的污染水平及膳食暴露的贡献率,取消了这些食品中砷的限量规定;根据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等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砷形态,以总砷进行砷限量的控制。
5、锡:JECFA 33次会议确定锡的PTWI为14mg/kg bw,国际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要求对于固体和液体罐头食品按照急性毒性参考剂量ARfD 进行管理,JECFA 55次会议(2000和64次会议(2005认为现有数据难以得出ARfD,而鉴于胃肠道刺激症状可依据液体和固体分别提出150mg/kg和250 mg/kg限量,并被CAC采纳。
参照CAC、欧盟、澳新、韩国等对罐头食品中锡限量的管理规定,提出我国罐头食品中锡的限量要求,指标等同采用CAC对固体食品、液体食品、果酱、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中锡的限量指标,分别为250mg/kg、150mg/kg、250mg/kg和50mg/kg。
提出的食品类别包括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罐装饮料、罐装果酱、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
6、镍:根据监测结果,仅针对人造奶油设定镍的限量,指标维持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1 mg/kg标准规定。
7、铬:三价铬为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六价铬有害。
CAC、澳新、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等无食品中铬的限量标准,欧盟规定了明胶和胶原蛋白中铬的限量,香港规定了谷类、蔬菜、鱼、蟹、蚝、明虾、小虾、动物肉类和家禽肉类中铬的限量。
根据我国现行食品中铬限量标准的梳理分析,基本与GB 2762-2005中铬的限量要求一致,维持GB 2762-2005对谷类、蔬菜、水果、豆类、薯类、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类等食品中铬的限量指标。
8、亚硝酸盐和硝酸盐: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是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污染物。
以GB2762-2005为基础,梳理我国乳及乳制品、蔬菜、肉类、鱼类、蛋类、食盐及饮用水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限量标准,参照CAC及欧盟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制标规定,对于肉类制品按照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不再在污染物中提出重复要求,仅提出针对腌渍蔬菜、乳及乳制品、饮用水中亚硝酸盐限量的要求,指标参照GB2762-2005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采纳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中制定的亚硝酸和硝酸盐限量指标。
除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以及饮用水中涉及硝酸盐限量要求外,由于膳食硝酸盐暴露主要来自蔬菜,我国制定了蔬菜中硝酸盐限量国家标准(GB 19338-2003,但国际上仅有欧盟制定了分季节控制的蔬菜中硝酸盐限量,鉴于硝酸盐与蔬菜中维生素C存在动态相关且在蔬菜中硝酸盐是一个变化、不可控制的参数。
为此,考虑到操作性问题,不对蔬菜中硝酸盐设限量管理要求。
9、苯并(a芘:2005年JECFA 64次会议评估了多环芳烃并提出苯并(a芘的安全性结果。
以GB2762-2005为基础,通过对国内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的相关标准充分梳理以及与CAC和欧盟等相关国家对的苯并(a芘制标的比较,提出谷类、熏烤肉类、熏烤水产品(含罐头水产品、植物油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指标与GB2762-2005要求一致。
未采纳GB/T 23494-2009对豆腐干(仅限于熏制豆腐干和炸卤豆腐干中苯并[a]芘要求。
10、N-亚硝胺:通过与CAC、欧盟、澳新、日本、韩国、美国等对食品中N-亚硝胺制标原则比较,在全面梳理我国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指标的基础上,建议维持GB2762-2005对肉类制品和水产品的N-亚硝胺限量要求,并将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两个指标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肉类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3 μg/kg,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4 μg/kg,这与我国现行的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GB 10136和盐渍鱼(GB10368中规定的N-二甲基亚硝胺要求一致。
11、多氯联苯:依照GEMS/Food规定的指示性多氯联苯单体(indicator PCBs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监测要求,提出海产食品中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之和限量和PCB138、PCB153两个单体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