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乡镇人大工作各种制度

一、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刍议【摘要】我国乡镇人大制度自1954年9月正式确立后,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乡镇人大制度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色。
目前乡镇人大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面临不少问题,亟须加以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乡镇人大制度乡镇人大和谐社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要“以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提高社会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核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推进基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任,其作用不可等闲视之。
乡镇人大于1954年9月正式建立,至今已走过50多年的历程,客观地审视我国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寻其对策思路,对于推进乡镇人大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轨迹乡镇人大制度于建国初期确立后,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这一建设发展历程大体经过了如下四个阶段:(一)制度创立阶段(1949-1957年)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
《共同纲领》规定,国家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发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代表会议一般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同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

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乡镇领导班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镇领导班子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套班子。
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乡镇人大是乡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是对乡镇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乡镇领导班子要全面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乡镇的贯彻落实,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四条乡镇党委行使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二)负责召开本乡镇党的代表大会,组织实施乡镇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乡镇党代表提交的议案;(三)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四)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五)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非公有制企业、社区、新社团等领域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七)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五条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评议等工作;(二)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三)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五)做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七)筹备、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
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 学习制度13. 接待选民制度14. 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 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 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21•【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保证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民政、治安、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八)撤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个体工商的合法权益;(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于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主席团制度

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每次镇人代会选举人大主席团既是本次大会的领导机构,又是主持和召集下一次人代会的组织机构,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在闭会后解散其机构,又没有对主席团的性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地方组织法》、《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对镇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大代表的职权、职责作了明确,但从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和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上看,镇人大主席团是事实上的常设机构,因此必须加强镇人大主席团建设。
去年以来,我们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就人大主席团领导机制、工作机制、自身建设机制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和尝试,积极发挥履职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市、县两级人大和镇党委的充分肯定,为推进全镇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探索建立领导机制,加强主席团组织建设。
加强主席团建设是镇人大工作的关键。
我们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主席团组织建设:一是依法选举镇人大主席团。
蜀河镇现由原蜀河、兰滩等五个乡镇合并组建的,辖22个村(社区),148个村民小组,12183户,人口38382人,有镇人大代表65人,县人大代表16人,市人大代表1人。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原则和初选方案,提交镇党委研究审定,交人代会选举,依法选举了人大主席团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副主席、妇联会主席及三官、何家、沙沟、兰滩等四个代表组(团)组长9名组成人员,组建主席团组织机构。
二是探索主席团组成人员分工机制。
主席团成员中的党委书记,负责对人大主席团工作的领导,确保人大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和负责主席团日常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联系代表,开展工作,为党委和上级人大负责,全面抓好人大工作;副书记抓好代表组织、信访接待、廉政建设、宣传发动,发挥党员代表作用;妇联主席抓好妇女代表各项工作;各代表组组长组织辖区代表开展活动的分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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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关一、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每次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天。
会议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
二、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
主席团授权人大主席决定开会时间、地点,并根据每次会议议题,决定列席人员。
三、每次主席团会议做到有计划、议程、主题和记录,会后有简报。
主席团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主席转交乡政府领导人贯彻执行,主席团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主席团会议的主要内容:1、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各级人大的决定、决议在本乡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或审议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检查督促乡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印发审议意见,适时听取政府贯彻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
3、审查批准乡人民政府对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提留、统筹预算的部分变更。
按大会授权批准决算。
4、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听取其情况汇报。
5、讨论决定我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席团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和村民代表履行职责。
7、加强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领导,保障其依法开展工作。
8、对故意不向主席团会议报告或拒不执行决议决定等事项的单位,经2名以上主席团成员提议,主席团决定,可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对其单位负责人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
五、每次主席团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准备审议的议题,应提前向乡政府发出通知。
政府应在主席团会议召开1—2天前书面将要汇报的内容交人大主席团。
六、召开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布置代表活动,收集选民意见,了解代表活动事宜;年终总结人大工作,研究下年度人大工作要点。
七、主席团年终召开代表小组组长或有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总结全年人大工作,研究下年度工作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