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1.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意义资产阶级地方革命政权。
2.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3.南京临时政府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按照西方资产阶级共和模式改造中国的一次尝试,它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统治的封建专制体制的灭亡,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中国的诞生。
4.如何理解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答:1905年,以兴中会、光复会和华兴会为主要力量,资产阶级革命派成立了中国革命同盟会,公推孙中山为总理,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革命派将自己的思想、理念付诸实施,开始了改造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第一次尝试。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一次实践就是一系列的制宪活动,他的三民主义革命纲领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活动的指导思想。
(1)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总称三民主义。
孙中山将它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
民族主义——指“驱除靼虏,恢复中华”,驱除一部分腐朽的满洲贵族统治阶级,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主要解决民族解放的问题,矛头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这一政府作为奋斗目标。
它在法制上的主张表现为:要求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各种特权,收回治外法权,收复租界与失地,恢复关税自主权等。
民权主义——“天赋人权”为基本理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当奴隶,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
民生主义——它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主要内容是提倡社会改革,基本要求着眼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等问题,包括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和群众的生命等。
它是革命党人进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这两个法律的了解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不仅要知道它们的内容,而且要知道它们制订时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
【本章知识点】: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纲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起义成功后,提出的未来资产阶级政府的政府组织形式。
二、《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制订时的背景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进程的情况下,为了以《约法》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制订出的;(2)其内容是要求将共和国体制作为国家制度,在政治制度上以三权分立作为权力分配原则。
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反封建的权利义务观。
《约法》主张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即使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又是在法律上宣布了资产阶级企业自由经营的权利。
(3)其性质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4)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体制;扩大参议院权力;《约法》的严格修改程序。
【概念辨析】: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由宣布独立的17省代表制定。
它共4章21条,主要是就总统、参议院及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相互关系作了规定。
《组织大纲》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
在其内容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首次对政体形式加以探索和实践。
在此政体中,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负责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由临时中央审判所负责司法工作。
它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 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 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 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 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 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 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总统制 3、评价: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的结束
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 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 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 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 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 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 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 “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 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 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 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 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的行为镇压。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 表现得极为明显。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的立法,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政治体制 的根本大法。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当时国家的政治制度、 近代司法制度与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资产阶级的民主权 利。它规定:(1“)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中华民国 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6],肯定了主权在 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 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法院以临时大总统 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 级官厅之干涉”[7]。这就从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构 采取“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原则。(3“) 法院之审判”除 “有认为妨害社会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外,“须公开之”[8], 审判时允许民人旁听。除“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 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之人为陪审员”以期“大公 无私”[9]。明确了陪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4“) 人民之身,非 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以重人权而维纲纪” [10]。使得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的权利得到法 律的承认。(5)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营业、言论、 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与被选举、考试、请 愿、陈诉、诉讼等权利;同时有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这 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长期以来所宣扬的民主精神,并且, 把临时政府所倡导的以“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为 纲的公民道德条文化和法典化。
二、司法改革法令 (一)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代 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 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并且,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之为法 院。“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
权”,“临时中央审判所”待条件成熟后改成“最高法院”,必 要时在“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 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13]。另外,设立司法部作为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民诉、刑诉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 人事务;并其它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
14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
第一节 法律思想 第二节 主要立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 1、五权宪法思想:孙中山认为,只有依五
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 2、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完
整体现。五权宪法以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 施治权的权能分治学说为依据,建立在人 民主权基础之上。
信口供的原则:《禁让刑讯文》。 3、废止体罚制度:《禁止体罚文》。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5、实行律师辩护原则。 6、实行法官考试制度。
A、规定中华民国的政体,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 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为中央行政机关。参议院为 中央立法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
B、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包括22行省、内 外蒙古、青海、西藏。
C、规定人民权利与义务。 D、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E、规定了极其严格的修改程序。
性质: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 历史地位: A 、废除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中华民国是资产阶
第二节 主要立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公布,分临 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及附则4章21条。
第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孙中山的主要立法思想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 论 (三)建国三时期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1.民族主义——“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推翻满族统治 的清政府 ,光复汉民族的国家 ;民族革命的对象主要是残 酷统治中国的满清皇帝和贵族.强调应既反对民族压迫, 也反对民族复仇;后愈朝向反对帝国主义的方向前进,主 张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 主.收回租界和失地等。 2. 民权主义——“创立民国”,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基 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后 侧重突出反帝、反度 (四)司法官考试制度
二、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二)罪行法定,不溯及既往 (三)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四)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 (五)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六)公开审判 (七)律师辩护制度 (八)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A.《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训政纲领》 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制定与颁布:1912.3.11,孙中山以临时大
总统的名义,在《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三)主要特点 (四) 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三)建国三时期
1、第一时期:“军政”时期,即“军法之治”,是为 “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军队与人民同受军 法之治 。 2、第二时期:“训政”时期,即“约法之治”,是军 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己总揽国事之时代 ;
3、第三时期:“宪政”时期,即“宪法之治”。是 “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 代”。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二、六法体系的建构
(一)第一阶段(1927—1937年):六法体系的初建时 期
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 (《训政时期约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 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及关系 法规、行政法规。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三、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三)厉行司法改革的法令:《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 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 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一)国会《天坛宪草》 1、1913年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举30名议员组
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六法全书》仅在中 国台湾省继续适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三、宪法性法律
(一)《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与集权的训政体制 1、以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
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一)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首先,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民法各编立法原则 其次,由民法起草委员会依照立法原则拟定各编草案, 再次,由立法院对起草完成的草案进行讨论、三读通过以
后定稿 最后,由国民政府逐编公布民法条文并确定生效日期。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二)主要商事单行法 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编纂民商合一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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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 ( 总纲、人民、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 附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 民主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 体”(第二条)。 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 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民 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 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 任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 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 想通过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 席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 命派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以阻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 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 发行公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 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审判所 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 时间,而且是由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 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反映,但在中 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 分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 有议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 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 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 律;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 外交大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 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 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 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 它确立了南京临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 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 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议院同意,有宣战、 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陆 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
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
(四)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1.它是中国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 法性质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项创举。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 命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 北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 督府,响应革命。 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1911年l1月底到12 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各省都督府代表会 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 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 大纲》。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 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 书信、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 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 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 爱”的精神,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 由”。这是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 本主义的自由,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 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 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 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 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这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依据资产阶级国家责 任内阁制的惯例,以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从而组 织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政党内阁,以限制袁世凯独 裁专制。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 洋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 的。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 总统职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 孙中山等资产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 肯定革命成果,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 凯宣誓遵守约法,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 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 果,也是孙中山为保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 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和讨论过程,至3月8日三读通过, 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 3月 l1 日, 由孙中山签署公布。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性文献。
第十三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 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有 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 这次革命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主 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大斗争的 继续和发展。 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 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 在南京建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 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法制史 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