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行为PPT课件

(三)意思和表示关系的状况 • 1.意思和表示一致。即意思表示真实。 •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 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的状况。 •包括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前者 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几种; 后者包括错误和误传两种。 • 3.意思表示不自由。指行为人在外力的影 响下,其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自主的状况。 包括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 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或过程。它是 法律行为最核心的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由下列三项要素构 成: 1.效果意思。即真意,是表意人基于某种动机形成的、 存在于内心的、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 2.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欲将其意思表示予以表达的意 思; 3.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 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如下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七)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此外还有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 为及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等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 表示。 (二)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作的意思表 示。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 式两大类,其中特殊书面形式又包括:1)公 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 (三)推定形式。以有目的的积极行为推知。 (四)沉默形式。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 行为。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旅馆内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旅客应当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他人安全和损害旅馆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旅馆的安全设施第四条旅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监控设备等。
第五条旅馆的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在旅馆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禁止在房间内乱丢乱放物品,禁止操作危险电器设备。
第三章旅客登记管理第七条旅客入住旅馆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由工作人员登记并录入电脑系统。
第八条旅客入住旅馆需填写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九条旅客离店时,应当办理退房手续,将房卡、钥匙等归还给旅馆工作人员。
第四章旅客行为规范第十条旅客应当自觉遵守旅馆的各项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得在房间内从事违法活动、扰乱他人休息等行为。
第十一条旅客不得私自转借房卡、钥匙等出租给他人,不得在房间内吸烟、煮食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如需更换应当与旅馆工作人员沟通并得到批准。
第五章治安应急措施第十三条旅馆应当配备专门的值班人员,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旅客应当保持镇定,按照旅馆工作人员的指示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及时处理旅客突发疾病等医疗应急情况。
第六章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六条旅客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十七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旅客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设备、技术和医护人员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五条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人员。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一部分专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高等级的综合医疗和专业医疗服务,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科室和病区,并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医疗机构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体检。
第八条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保证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其病情和治疗计划。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改。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和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5篇)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预防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流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经国家药监局审批通过后方可销售。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质登记和备案。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制订生产计划,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工艺。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和清点。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坚决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泄露和丢失。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保存销售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可追溯。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对购买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实,确保所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不被滥用。
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订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退货和退款制度,对有问题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退货和退款处理。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台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储存位置。
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标识和警示标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位置清晰可见。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附件一)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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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功能
1.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学
2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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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 •公平原则 法 •公序良俗原则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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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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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 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 法 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学
20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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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 定特定日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2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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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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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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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槪述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其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性、社会性和意志性三个方面。
(一)法律性
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相区别的最大特点是行为的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即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的法律性首先表现在法律对行为模式的设定方面,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行为。
其次表现在该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比如,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关系。
(二)社会性
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指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
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们行为的社会性,它说明的是对行为作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人们的大量行为都具有社会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人(特定或不特定的个人或人群),影响到他人利益的发生、存在、实现或变化,既会构成利益的和谐状态,也会引起矛盾或冲突。
正是由于行为的这种社会影响,导致法律调整的需要,需要法律来“定分止争”。
因此可以说,法律调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行为,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他人相关的个人行为。
当然,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一切有社会影响的或与他人相关的行为,而是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及一般社会生活领域有较为重要影响的行为。
(三)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意志性,是指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法律行为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意志意味着人们能够辨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正因如此,人们才能了解法律的要求并对行为进行选择,法律也才由此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实现对行为的调整。
意志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某种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应看其是否有意志性。
因此,在民法上,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将自己的贵重物品赠与他人,因其意志缺陷,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以下对几种主要分类进行介绍。
(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则是违反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分类,我们不能简单地以非此即彼来推论,不能简单地认为“凡是没有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合法
行为有其严格的含义,不违法的行为并不等于合法行为。
因为在不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行为,对于这一部分行为,道德、习惯、宗教规则、乡规民约等发挥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二)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比如,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缔约行为,即是有效行为,它能产生行为人期望的有效契约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者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
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契约、通过盗窃方式获得对他人财产的占有、越权立法等,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广义的,包括民法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三)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法律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比如,行政命令、司法判决、立法等行为属于表意行为,其后果由行为中的意志决定。
事实行为是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比如,民法上的先占行为对于所有权的取得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
(四)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法律行为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作为,如以口述或书写的方式表示意思,提供劳务,交付物品,等等。
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不作为,如负有保密义务者不泄密,负有救助义务者不救助等,分别是合法的不作为和违法的不作为。
(五)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是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划分的结果。
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婚姻、不动产所有权之转移、票据之转让等,都属要式行为,前两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后者以背书为生效要件。
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一般货物买卖的合同,可以口头约定,可以书面约定,也可以电话、电子信息形式约定,表意一致即为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
(六)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以行为发生效力来看,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的是单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的为多方行为。
比如,行政命令、司法判决、公民放弃所有权、放弃债权等,都是单方行为;合同、婚姻、议案的表决等,都是多方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宏观来看,法律行为在结构上可以分解为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其中法律行为主体已在法律关系—章中讲述,在此仅讲述后两个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
(一)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行为认知,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
简单来说是指行为主体知道自己做什么,如何做,将有什么自然的和社会的后果,等等。
认知状况是法律确定该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以及是什么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
法律关于行为的认知,有自己的标准,而不是当事人个人的标准。
控制能力是法律确认法律行为及种类的一个因素。
法律通常根据社会活动主体行为控制能力的一般状况确认其法律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状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的适用中予以确定。
(二)行为动机
人们的行为都是由动机推动的,动机是深层的主观因素。
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动机做出考量,这主要体现在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上和刑事犯罪的情节认定上。
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行为的动机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因为对于事实性法律行为,法律不考虑其动机;而对于表意行为,如果动机成为意思的内容时,且动机违法或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则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刑法中,动机是考量故意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故意犯罪由动机直接推动,它体现了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
(三)行为目的
行为目的是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
行为目的与动机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作为行为的主观因素,动机是深层的,而目的是外显的、直接的;动机决定目的,目的表现动机。
在法律行为的构成中,行为目的是法律考量的一个必不可缺的因素。
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
比如,刑法中有专门的目的犯的规定,凸显了行为目的对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的人
们活动的状况,它是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的,是法律行为内在方面的外部表现。
根据行为的一般过程和法律调整特点,法律行为外在方面可分为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两个部分。
(一)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即以一定的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在法律调整中,对于重要的法律行为,法律通常对其举动、手段和过程都作出具体形式的规定,以此规范其效力后果,
如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司法判决等,这类行动、过程都有专门规定的行为,我们称之为要式行为。
有些行为法律虽无在行动、手段和过程方面的具体规定,但通常也包含着基本要素的一般模式,以便对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和调整。
(二)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成的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
比如,开荒种地的行为使荒地变田园,这是行为对自然的影响;交换的行为,使物品所有权发生变化,这是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法律所关注的行为只是对社会有影响的行为。
但是,对自然产生影响的行为通常也会产生社会影响,比如开荒种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影响了他人的土地利益或相邻关系等。
行为造成自然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产生社会影响,法律就可能对这种行为进行调整。
思考题
1.简述法律行为的分类。
2.简述法律行为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