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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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思考

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思考
( ) 一 劳动 争 议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的 法律 规 定 。劳 动 关 系 的特
证 责 任 亦 应 贯 彻 以一 般举 证 责任 为原 则 , 举证 责任 倒 置 为例 外 。 以
1有 关住 房 公 积 金 举 证 责任 分 配 的规 定 立 法 尚属 空 白。通 常 、 职工 与单 位 发 生 劳 动 纠 纷 协 商解 决 不 成 的情 况 下 , 权 途 径 是 向 维 仲裁 机 构 或 法 院起 诉 , 由仲 裁裁 决 或 法 院判 决 。但 依 照 目前 《 仲裁 法 》《 、 民事 诉 讼 法 》 法 律 规 定 , 房 公 积 金 方 面 的争 议 案 件 不 纳 等 住 人 仲 裁 机 构 或 法 院 的 受 案 范 围 , 于 这 方 面 的举 证 责 任 分 配 问题 关 更 无 法 律 规定 。 目前 , 范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的最 高 立 法 是 国务 院 规 1 9 颁布 的《 房公 积 金 管理 条 例 》 以下 称 《 9 年 9 住 ( 条例 》 , 条 例条 文 )该 粗 略 简单 , 明确 住 房 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 虽 以下称 管理 中心 ) 处理 住 是 房 公 积金 争议 的 主 管 部 门 , 对 管 理 中 心 应 如 何 行 使 行 政 执 法 权 但 力 , 括执 法 检查 权 的 行 使 、 证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的 确 立 等 问 题 却 只 包 举 字未 提 , 法 的空 白对 管理 部 门 的执 法 实践 工 作造 成 极 大 困扰 。 立 2 确 立 住 房 公 积金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原 则是 管理 中 心 开展 行 政 执 、 法 工 作 的 实践 需要 。管 理 中心 作 为 主 管 部 门 , 据 《 例 》 定 对 依 条 规 单位 不 开 户 、 欠缴 、 缴 等 住 房 公 积 金 违 法 行 为 可 以做 出 罚 款 、 少 申 请法 院强 制 执 行 等 行 政 处 理决 定 。为 公 正 处 理 好 当 事 人公 积 金 纠 纷 , 法 正 确 做 出行 政 处 理 决 定 , 理 中 t必 须 对 投诉 事实 进 行 核 依 管 , 2 实 , 集 必要 、 分 的 证 据 。在 目前 《 例 》 管理 中心 的执 法检 查 收 充 条 对 权 缺 乏 立 法 保 障 的 现 实 情 况 下 , 理 中 心 对 争 议 事 实 的认 定 主 要 管 依 据 投 诉 当事 人 双 方 各 自提供 的证 据 来 综 合 判 断 。 因此 , 公 平 、 从 公 正 、 学 、 范 执法 的 角 度 出发 , 理 中 心 亟 需 对 住 房 公 积 金 投 科 规 管 诉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举证 责任 分 配 作 出合 理 的划 分 。 二、 住房 公 积 金 行 政 执 法 举 证责 任 分 配 的 原 则

住房公积金做了哪些调整HR必知的24个问题

住房公积金做了哪些调整HR必知的24个问题

由七月开始,你所领取的嶄资可能会有一些改变,其中一项是住房公枳金的调整。因为 每年的六月和七月,全国各地都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基础、存款比例和每月存款限额。 那么身为HR,有什么问题是必知的呢?

1、 何为“住房公积金” ? HR小伙伴俗称的“五险一金”,其中“一金”就是指住房公积金,有称之为“长期住房 储备金”或者“储备金”,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

统讣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 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 额后的余额约5. 8万亿元。

2、 何为“补充住房公积金” ? 顾名思义,是住房公积金的一种补充,并非是法律强制性规泄,本着自愿的原则,有条 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实务中,并非所有的省份都有补充公积金政策,一而言有补充公积金政策的地方,补充 公积金缴存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相同,缴存的比例各省市有差异,以上海为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有企业自主选择确左缴存比例。

3、 企业是否必须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员工是指建 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因员工户籍性质的不同,又衍 生出不同的政策口径。

比如,上海、浙江、江苏、厦门、河南、云南等地认为,农村户籍性质的员工,不强制 企业和员工缴存公积金;重庆、成都、西安、山东等地则认为,企业应当为农村户籍的员工 缴存公积金。

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当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戸籍之时,或者已经 不在区分户籍的地区,缴存政策上的差异也不复存在。

4、 港澳台籍员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2017年,住建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 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1237号)指出: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 [2009] 181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现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贯彻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在贵阳召开了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

参加座谈会的人员为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庭庭长以及云岩区、南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西秀区、都匀市、凯里市、钟山区、毕节市人民法院分管劳动争议案件的副院长。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处理原则1、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

2、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的统一,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3、坚持及时审理,注重调解,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4、坚持加强对劳动者的司法救助和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5、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纠纷;(四)劳动者的请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五)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职工之间。

因履行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而发生的争议。

前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处)。

前款所称的本单位的职工指除国家公务员编制以外的劳动者。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间的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问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分歧意见,并构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

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

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一、本文概述1、背景介绍:简述上海高院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角色。

1、背景介绍:简述上海高院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角色。

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之一,上海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资本。

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劳动争议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在这个背景下,上海高院在劳动争议解决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作为地方最高审判机关,上海高院负责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上海高院的重要职能包括:(1)制定和解释劳动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法规;(2)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3)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劳动争议解决工作;(4)提供劳动法律和政策咨询等。

通过这些职能,上海高院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目的和意义:阐明汇编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的目的,以及对于促进劳动争议公正、高效解决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汇编了《上海高院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

本文旨在阐述汇编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其在促进劳动争议公正、高效解决方面所起到的重大作用。

首先,汇编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调解效率低下、仲裁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劳动者维权时间长、成本高,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汇编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次,汇编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对于促进劳动争议公正、高效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一方面,通过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提高维权效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的经营环境,减少因劳动争议解决不当而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望组织相关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民一庭。

二○○九年六月八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应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加强对贫弱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诉讼引导,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三、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属劳动争议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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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住房公积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因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故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因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公积金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且劳动争议案由中也未列明住房公积金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为深化住房改革而实行的一种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征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因欠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

并且上述条例也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该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并没有住房公积金纠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劳动争议”案由中所列举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三大类案由中,其子案由也未列明住房公积金纠纷。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亦不属于劳动争议案由中所包含的福利待遇纠纷中的内容,因为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福利”的解释为:“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原劳动部对此所作解释应为有权解释,故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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