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车险人伤协议调解案件操作要点
车险人伤三方和解协议书

车险人伤三方和解协议书车险人伤三方和解协议书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被损害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通过乙方购买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经过协商,三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甲方应当履行的义务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对丙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支付丙方合理的经济损失。
2.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调查,如实提供事故及赔偿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缴纳车险保费。
二、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1. 乙方应当依法为甲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向丙方赔偿。
2. 乙方应当根据事故及赔偿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情况,对丙方提交的赔偿要求进行审核,给出合理的赔偿标准和额度。
三、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1. 提供真实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证明材料,配合双方进行事故调查。
2. 如实向双方提供交通事故及赔偿相关证明材料。
四、协议条款1. 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于签署后生效。
未经三方协商一致,不得修改或变更。
2. 本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车祸人伤事故赔偿协商技巧

车祸人伤事故赔偿协商技巧车祸人伤事故赔偿协商技巧车祸人伤事故赔偿协商技巧如下: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2.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3.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
二、车祸有哪些赔偿车祸的赔偿项目有: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
4.护理费。
计算方法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找法网提醒,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
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丧葬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7.死亡补偿费。
三、车祸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车祸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找法网提醒大家,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人伤案件协商解决办法

调解权限确认
A、1000以下一次性调解案件,可由分公司查勘员现场处理 B、1000—3000元之间一次性调解案件,由分公司人伤岗进行处理后, 经分公司人伤负责人签字确认。 C、3000元以上一次性调解案件,由分公司人伤岗处理,先经分公司人 伤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后,再提请总公司相关权限人伤岗审核 (传真或QQ)
1000元-3000元(含本数)案件调解过程
对于在事故现场报案的车险事故,经过门诊一至二次治疗结束的轻度外伤事故,实行 一次性快速协议调解方式处理。在接到报案以后查勘人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明确、涉及三者轻度伤,查勘人员立即到达医院,核定伤者在医 院各项检查无异常案件。总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内,除医疗费用外,要求调解金 额小于1000元的人伤事故。双方当事人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且双方都同意采用 一次性快速协议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对事故现场、救治医院、伤者全貌、伤者受伤部位、前期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发票 进行拍照,在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认属于保险责任情况下,立即与公司人 伤人员联系,要求人伤人员介入调解,当场核定医疗费用,确定人伤损失金额,填 写《人伤现场查勘报告》。除医疗费外,其他损失在1000元以内确定一次性赔付 金额标准。 协助被保险人与伤者签定《轻度人伤案件一次性调解协议书》,并要求人伤岗调解员 签字确认调解完毕。协议书一式三联,三方各执一联(查勘人员将“保险公司留存 联”带回公司,上传易保系统平台),其后由客户将损失金额以现金形式在现场交 与伤者,现场调解结束。 客户持伤者门诊治疗单证、调解协议书、“客户留存联”随后来公司索赔,理赔人员 确认无误,收回客户留存联,支付赔款,结案。 备注:结案后伤者病情发生变化,再次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经客户或伤者 再次索赔,前期调解即告无效,案件进入正常赔偿程序。
做好车险人伤理赔沟通六步很给力

做好车险人伤理赔:沟通六步很给力近几年以来,车险人伤案件无论从案件量和赔付金额上都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赔付的难度增加、满意度却在下降,主要原因是人伤案件涉及到的赔付金额高、赔付周期长以及赔付关系复杂,使得被保险人在理赔时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引起赔偿纠纷;车险人伤案件的理赔工作需要以下六步沟通工作:第一步沟通:回访客户,提供及时的咨询和有力的支持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在遇到人伤案件后往往比较担心,而且无所适从;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对客户的回访往往能够拉近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距离,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信息,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客户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并给予积极主动的指导,特别是对可能产生的非保险责任的费用提前作出解释工;第二步沟通:查勘伤者,了解伤者真实信息的同时缓解其抵触情绪对伤者的查勘是人伤工作前期介入的关键步骤,此时获取到的伤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往往是最真实的;但是,伤者及其家属由于受伤之后情绪影响,以及对保险公司存在的误解,往往会对保险公司产生抵触和排斥;第三步沟通:对话医生,明确伤者诊断并宣传保险原则由于伤者和客户往往对其伤情仅能作出普通的说明,这就需要人伤查勘人员与医生及时沟通,明确伤者的诊断;由于明确诊断最终都会书写在伤者的病历中,这项工作看似作用不大,其实结合事故经过以及受伤部位及伤情成因,往往可以在早期发现一些假案的存在;同时,现如今许多人对保险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认为买了保险,出险后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全额予以理赔,对保险公司正常扣减的费用不能接受;第四步沟通:跟踪指导,长期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调解工作由于治疗周期一般较长,人伤案件的处理时效也较长,往往最终客户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是常用的理由就是保险公司没有事先告知;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做好定期的跟踪指导,保持与客户和伤者的沟通顺畅,前期就能介入双方的调解工作,取得双方信任的同时尽早结案;在缩短理赔时效的同时,还能减少伤者方拖延时间导致的理赔标准提高、对工作信息、居住信息造假等情况的发生;长期及时的跟踪指导也能提高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对后期的理赔工作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五步沟通:合理审核,减少公司损失的同时最大程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审核理赔费用往往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产生争执的主要环节,没有获取到想象中的理赔金额就是客户最大的不满;然而,事实上如果保险公司做好了上文所述的四步沟通,那么到这时候客户对保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已经相对能够接受保险公司合理的扣减;而在此时此刻,保险公司能够系统地对各项扣减作出细致的说明,继续保持和客户的良好沟通,客户往往在接受最终赔付金额的同时还能认同甚至称赞保险公司的工作,最大程度地提升其满意度;第六步沟通:及时上报,与上级单位合作做到不惜赔不滥赔相对于上述和客户、伤者之间的沟通,保险公司的内部沟通往往不被重视;人伤案件不同于单纯车物损,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项目并不能完全依靠所谓的标准去衡量;有些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往往仅从案件本身提供的书面材料来看无法获得赔偿的部分,这也需要保险公司内部及时沟通;由于上级部门多处于外地,这就需要基层工作者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而详细细致地向上级部门解释沟通,作出适当的通融,以减少产生更大的损失;例如对非严重外伤的年老伤者的护理、营养费补偿,如果最终进行司法鉴定的话,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无论伤情轻重,比然产生这两项费用,保险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与伤者、客户协商,各自作出一定让步,减少保险公司损失的同时,也减少客户和伤者的麻烦和纠缠,做到三赢;。
车险人伤调解流程图

车险人伤调解流程图
车险人伤应该如何理赔,现在有车一族们对车险人伤案件的处理普遍感到非常棘手吧,常常处于上压下欺的状态,下被伤者(三者)勒索,上被保险公司的宰割。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险人伤调解流程图,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车险人伤调解流程图
车险人伤调解
第一种:当事方自行协商。
一般自行协商解决的一般是伤情较轻费用较少的一类事故当事人都不扯皮的容易达成调解。
但这种方式一旦遇到伤情重所产生费用项目多复杂,当事人对相关赔偿标准及法规不了解时往往不能达成和解而且还容易激化矛盾。
第二种:申请交警队进行调解。
目前各交巡警大队或中队都会设立一个叫“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室专门负责事故双方调解。
那里有专门负责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都很熟知,一般会按照相关规定罗列计算出赔偿的金额作为参考。
而且作为中间人他们也较容易缓和当事方的矛盾促进达成和解。
第三种: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参与调解。
目前在渝保险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都是会提供此向服务的。
肇事车方可以要求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参与调解,保险公司会指派专业人伤服务人员参与对现行的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对事故方出具调解意见。
车险人伤案件调节处理的流程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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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伤案件理赔操作要点

一、接报案与调度95590专线人员接报案时应询问每起案件是否涉及人伤,涉及人伤的,应记录人伤情况,转调度。
凡是有人伤的案件,无论是否进行现场查勘,调度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人伤核损人员告知案件情况,安排了现场查勘的,并告知现场查勘的人员安排,以便人伤核损人员联系。
二、首次调查人伤案件在接到报案后72小时内必须进行首次调查,并填制《人伤案件首次调查报告》,作为立案凭证。
保留了事故现场的,以现场查勘作为首次调查;未保留现场,伤者已入院治疗的,以第一次医疗探视作为首次调查;未保留现场,伤者也未住院治疗的,可以电话了解作为首次调查。
既保留了现场,伤者又入院治疗的,将现场查勘和医疗探视结合起来,作为首次调查报告内容。
现场查勘由查勘人员进行,医疗探视由人伤调查人员进行,电话了解由人伤核损人员进行。
既安排现场查勘又进行医疗探视的,可由同一组人员操作。
现场查勘和医疗探视人员应及时向人伤核损人员反馈情况。
三、立案估损首次调查后,应根据情况进行立案处理,属于保险责任的,在72小时内立案,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不予立案。
立案人员须依据《人伤案件首次调查报告》及时立案。
对预估损失的录入,必须以首次调查报告载明的金额为准,不得随意低估或高估。
禁止调度人员直接依据报案信息进行人伤案件的立案处理。
四、后续调查首次调查后人伤案件有关情况尚未明了的,应该进行后续调查。
后续调查包括事故调查、医疗探视、评残跟踪、收入调查、身份调查等。
调查方式可以是现场调查、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走访有关部门、复制有关资料、电话调查等。
无论首次调查还是后续调查,均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1、事故调查要点原则上,首次调查应查明事故情况。
首次调查确实难以明了事故情况的,可以继续调查。
事故调查应围绕事故的真实性、事故责任和事故类型进行。
事故真实性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受伤人所在位置、碰撞的部位、碰撞痕迹,双方的交通工具,事故发生的机理等,必须拍摄事故照片或事故车辆照片,标明接触部位。
车险理赔操作手册 (人伤查勘部分)

(六)理赔部核赔人、人伤核损人员职责 车险理赔部核赔人及人伤核损人员对全辖的人伤调查人员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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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核对出险人员相关信息,核验预估损失金额; 11、下发索赔单证,指导客户填写相关单证,并告知保户理赔程序; 12、对客户提供的预付或垫付手续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 13、对可能发生纠纷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并参与调解、诉讼; 14、对资料提供完整后的死亡案件根据被保险人索赔项目缮制损失 清单; 15、对经调查审核不符合保险范围的索赔项目及报损金额,当场告 知被保险人; 16、如对调查审核中有重大疑点不能确定的及时上报主管核赔人; 17、拍摄或扫描清晰的损失证明,按要求上传系统; 18、整合未决赔案,按规定时限提交。
调查人员直接处理。要求查清事故责任、当事人情况、就诊医院、治 疗及用药情况,严格按交强险条例和条款规定执行。必要时可请相关 人员协助处理。尤其是垫付案件,需要查清被追偿人及其可执行财产 的情况,必要时需向有关部门申请,采取有关措施保全财产。凡涉及 此种情况,应在主管核赔人的有效授权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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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分公司所属三、四级机构发生的人伤案件的调查规定 1、各分公司所属三、四级机构发生的人伤案件查勘责任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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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及时追踪案件处理,在取得赔案新信息时,立即上报调整准备 金。
6、 涉及人员伤亡案件的事故调查,参照理赔查勘的规定执行。
二、流程要求
(一)轻微人伤事故(非住院): 可由查勘定损员进行人伤查勘。查勘员接到派工后,需了解伤者姓 名、性别、年龄、就诊医院、伤情程度、既往病史、就医用药情况、 发生费用及预计费用。告知客户及伤者索赔程序及所需单证。在人 伤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按要求录入系统。 1、轻微伤人伤案件技术操作要点 (1)核实出险时间、地点、原因、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划分。 ①掌握伤者伤情、就诊医院、医疗费用信息、是否休假、是否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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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各类车险人伤协议调解案件操作要点一、住院治疗期间人伤调解(一)调解时机和条件满足办法第六条适宜协议调解的案件类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伤查勘人员应该加强跟踪,并应在伤者住院期间主动调解,避免久拖久治,浪费医疗资源,提高各方成本。
1、伤情已治疗稳定,没有必要继续住院治疗,但伤者拖延不肯出院的;2、伤情已治疗稳定,没有必要继续住院治疗,并有伤残评定风险的;3、伤情已治疗稳定,但因附带治疗其他疾病,长期住院以伤养病的;4、伤情虽未完全治疗稳定,但已过急性期,伤者主动要求出院,并不会产生伤情扩大后果的;5、手术后经过正常恢复期没有好转,伤者持续处于脑昏迷、全身瘫痪、植物人等状态,继续治疗意义不大的。
(二)调解操作要点1、准确掌握伤者治疗情况,合理把握调解时机;2、尽可能取得医护人员配合,婉转劝导伤者尽早出院,回归正常生活环境,告之滥用医疗可能产生身体机能、费用负担、社会适应等方面的负面效果;3、取得已有医疗诊断资料和费用凭据,作为案件的基本资料;4、签订一次性结案的调解协议书,由被保险人、伤者或其近亲属、公司代表三方签字确认。
(三)重点关注内容治疗期间调解,考虑适当承担后续治疗费,对已发生医疗费的审核,应结合提前调解使后续医疗、护理、误工费减少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调解的原则综合把握;对于植物人、全身瘫痪等失去治疗意义的重伤员,涉及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的,按照有利调解的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总费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可以按责任限额提前调解结案。
二、治疗间歇期人伤调解(一)调解时机和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主动调解,争取尽早结案。
1、伤者首次治疗出院,等待二次治疗的;2、伤者首次治疗出院,正等待评残,且评残指征明确,可以预先确定评残等级的;3、伤者首次治疗出院,正等待评残,虽评残界线模糊,但可以通过调解协商处理的。
(二)调解操作要点1、准确掌握伤者治疗出院情况(有条件的,建议尽量陪同伤者办理出院手续),合理把握调解时机;2、及早启动调解,避免代评残、代索赔等机构和人员对伤者的索赔误导;3、面见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当面了解赔偿要求;4、对于指征明确的伤残评定,劝导伤者和客户不经评残程序,由公司与事故双方协商确认伤残等级。
对于指征不明确的伤残评定,尽可能面见伤者本人取得证据资料;5、劝导伤者及其近亲属建立时间成本观念,尽早处理,避免拖延处理产生其他不利后果;6、关注出院后是否发生过本次车险事故之外的,导致伤情反复和费用扩大的摔跌、劳损、疾病等事件;7、合理评定并承担二次治疗费用;8、签订一次性结案的调解协议书,由被保险人、伤者或其近亲属、公司代表三方签字确认。
(三)重点关注内容治疗间歇期进行调解,应考虑适当的二次治疗或者评残的赔偿费用;对已发生医疗费的审核,应结合提前调解使后续医疗、护理、误工费减少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调解的原则综合把握。
三、伤残案件调解(一)调解时机和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在伤者住院期间或治疗结束后主动调解,避免久拖提高赔付成本。
1、伤情稳定未评残,伤残可依据医疗及实际情况做出明确判断,无后续变化的;(如:截肢、椎体压缩性骨折、多肋骨折、器官缺失等)。
2、短期内评残,经审核鉴定结果合理,无恢复可能的。
3、评残虽不合理,但同意在合理伤残等级范畴内处理的。
(二)调解操作要点1、详细掌握伤者伤情及愈后情况,准确判断伤残等级及费用合理性,合理把握调解时机,符合条件及时进行调解;2、及早启动调解,避免代评残、代索赔等机构和人员对伤者的索赔误导;3、对于指征明确的伤残评定,劝导伤者和客户不经评残程序,由公司与事故双方协商确认伤残等级。
对于指征不明确的伤残评定,尽可能面见伤者本人取得证据资料。
4、伤者自行评残的,调查评残过程,重点关注评残真实性与合理性。
5、认真核实伤者和被抚养人身份、年龄、户籍、收入等情况,以及共同扶养人情况,如有疑义要及时提交调查。
6、签订一次性结案的调解协议书,由被保险人、伤者或其近亲属、公司代表三方签字确认。
(三)重点关注内容了解事故经过及前期的诊断及治疗情况,判断鉴定时机是否合理,排除部分评残时间过早(如:智力精神、功能等过早)、依据不充分及鉴定程序违规的案件;对于某些特殊的定残,需要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该项目鉴定的资质,同时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医院(或专科医院)针对伤者做出的专业性鉴定结论(如智商测定、听力测试、精神障碍评定等)。
对于伤者自身原已存在残疾的交通事故伤残人员,应对其原劳动能力进行评定并结合交通事故损伤情况,对伤残评定的合理性予以确认,伤残金计算应以原劳动能力为基础。
伤者自身疾病对伤残结论有影响的,应及时对其关联度(参与度)进行鉴定,以其结论确定伤残金的计算。
四、死亡案件调解(一)调解时机和条件受害人因保险事故死亡,事故责任已区分认定,丧葬事宜已办妥的,公司应及早主动调解。
(二)调解操作要点1、死亡原因清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明确;2、尽量在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启动调解程序;3、查明死者身份、年龄、户籍、家庭情况和被抚养人生活来源情况;4、签订一次性结案的调解协议书,由被保险人、死者近亲属授权人、公司代表三方签字确认。
(三)重点关注内容主要考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涉及死者户口性质、被抚养人数等情况的,按照公平合理调解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把握调解尺度。
五、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一)调解时机和条件交警部门召集事故双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调解时,公司参与调解,辅助客户和交警部门调解。
(二)操作要点1、准确掌握案件,了解交警部门调解的通行做法、标准和尺度,并就我司的调解意见主动与交警部门沟通,了解交警部门的态度;2、发现代索赔机构和人员参与的,尽量引导伤者正常调解,避免受到误导;3、与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直接接触,当面了解赔偿要求;4、关注医疗费用是否与在医院结算的实际费用相符合,避免医疗资料被伪造、变造;5、伤者自行评残的,调查评残过程,重点关注评残真实性与合理性。
(三)重点关注内容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案件各项费用应已明确,调解时应按公平合理调解原则,综合把握费用调解的尺度,重点考虑如果调解不成发生诉讼,将面临何种判决,以此来参考确定调解费用。
六、行业协会调处中心调解(一)调解时机和条件公司内部和辅助交警部门均无法达成调解时,公司应积极引导客户至当地行协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二)操作要点1、准确掌握案件,熟悉把握当地监管机构调解政策、标准和尺度。
2、根据前期不同环节调解过程中伤者的诉求,合理确定调解方案。
3、就我司调解方案中的调解标准及依据等,积极与调处中心其他调解员进行沟通,力争取得认可。
4、对于客户直接至当地调处中心进行调解的,须面见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当面了解赔偿要求。
5、对于调处中心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金额与我司调解方案偏差不大的,尽快予以认可通过。
(三)重点关注内容监管机构组织调解的,调解时应按公平合理调解原则,综合把握费用调解的尺度,重点考虑如果调解不成发生诉讼,将面临何种判决,以此来参考确定调解费用。
七、人伤诉讼案件调解(参见太保产发〔2012〕142号车险人伤理赔调解案件工作指引(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调解案件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无疑议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就是案件本身的真实性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当然,对于部分案件根据防渗漏系统或者案件处理人员经验判断为存疑案件,但实际并未取证到相关证据或者已经无法调查,经过合议也可以作为调解案件进行处理。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案件中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于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否则,就够不成保险责任,调解就无从谈起。
3、无确实证据证明事故属于合同责任免除范围整个事故中不存在有证据证明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除外事由,否则,就属于拒赔案件,案件应当按照正常拒赔流程处理,即使客户或者三者对此存在不同看法或者纠纷,也必须通过正常诉讼等救济途径进行相关处理。
4、损失项目确定,仅对金额存在争议保险事故中的损失项目明确,仅对于项目中涉及到金额存在着争议,如核损金额、扣减金额等。
5、属于其他情形,涉及诉讼且可能导致不可预估风险的部分地区法院自行规定了所谓审判指引,如部分中院甚至基层法院的会议纪要。
虽然该类指引存在可能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但是在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下,司法救济作为民事纠纷中最终救济途径,机构不遵照执行无疑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调解案件的类型1、说明义务存在瑕疵《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类案件,在调解前必须调取投保书原件,确认我司是否在说明义务中存在瑕疵。
如果我司存在未准确履行说明义务或者投保书根本就没有投保人的有效签名,调解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一方面积极调取相关补救证据,如该投保人往年在我司的投保书;另一方面,在调解中注意谈判技巧,积极引导对方当事人不在投保书签名上过多纠缠。
2、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即所谓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此原则的适用的前提是,在一个合理的、理性的人看来,用尽《合同法》规定的通常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后,仍然无法消除合同条款疑义的,且还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才可以运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3、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违反出险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其他拒赔理由不充分或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对于案件存疑,或者发现可能存在除外责任事由的情况,但并无确切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此类证据本身存在证明力不够或者证据形式有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