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合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 60 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 30 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是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保证该项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由院长领导的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四、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分为一个周期。
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五、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六、考核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科室评议等。
七、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行业也在快速发展,医师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其责任和使命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简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为了监督医师职业行为,评价医师技术水平和临床能力,规范医师行为,加强医师职业道德,保障患者权益而实施的一种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旨在强化对医师的管理,同时促进医疗机构的质量提升。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1.考核内容(1)医师职业道德:通过考核医师职业道德,评价医师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水平。
(2)医学知识:通过考核医师的医学知识水平,评价医师在医学领域内的理论水平。
(3)临床实践能力:通过考核医师在医学实践中的表现和临床技能的水平,评价医师的临床实践能力。
(4)医疗保险,卫生行政和法律法规:通过考核医师对医疗保险,卫生行政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评价医师的综合素质。
2.考核形式(1)考试:通过考试的方式,对医师的相关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
(2)教育培训:通过培训的方式,对医师进行教育,提高医师的职业专业水平。
(3)绩效评估:通过考核医师的工作绩效评估,评价医师的临床表现和工作成果。
3.考核组织考核组织可以由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由专门的考核人员负责执行。
4.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建议为两年一次,对于特殊行医科室和医师,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在医师考核结束后,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向被考核医师提供考核反馈和评估结果。
结语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的实施,是对医师职业道德和素养的一种保障和监督,也是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我们应该认识到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这项制度的实施,共同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让社会大众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一、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
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考核:、1、具有累计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良好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及市级各部门年度奖励、表彰;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人物;取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具有累计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不良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发生医疗事故。
二、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所在机构之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省级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注意:请仔细核对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注册时间、考核程序(简易或一般),如有疑问及时与医务科联系。
一、凡在医疗卫生单位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时间满两年始进行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考核:1、具有累计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良好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及市级各部门年度奖励、表彰;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具有累计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不良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发生医疗事故。
二、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所在机构之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省级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能,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考核的对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师。
第三章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诊断与治疗知识等;2. 临床技能: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技能、手术技能等;3. 医德医风:包括医德医风修养、患者关系处理等;4. 诊疗质量: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1. 理论考核:采用书面考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等;2. 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考核形式,包括模拟病例操作、手术技能操作等;3. 医德医风考核:采用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形式;4. 诊疗质量考核:采用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五章考核周期医师应定期参加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考核时间。
第六章考核结果1. 通过考核:医师可以继续从事临床工作;2. 未通过考核:医师需接受再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参加考核,如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者,将被调整工作岗位或停止执业资格。
第七章考核管理1. 考核组织: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2. 考核记录:对每次考核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医师评定和奖罚的依据;3. 考核公示:将考核结果向全院医师公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透明;4. 考核奖罚: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医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考核费用医师的考核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实施;2. 对于医院内部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以本规章制度为准;3.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是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医师能够严格遵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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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通知
一、考核报名对象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经注册在医疗、预防及保健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满2年,不同机构转注累计注册满2年),此次参加考核的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
医师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在主执业地点(注册机构)报名。
二、简易程序申请
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暂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1)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4)。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详见附件4)。
(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考核周期内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进行简易程序的考核。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填表说明
1、报表内容均为必填项。
2、报考类别:除符合简易程序的人员外,均填一般程序。
3、上一考核周期情况请填写“合格、不合格、未参加或首报。
4、执业类别请按以下分类进行填写:外科(麻醉科、皮肤科)、妇儿(包括妇科、儿科)、医技(放射、影像、检验)、中医。
5、单位性质填写:区(县)管。
6、身份证号码必须按照二代身份号码填写(请各位仔细核对,如填错信息,没有更改机会,就算考试成绩为合格,也视为不合格。
)
7、以科室为单位填写表格,统一上报医务科(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7日下班前),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纸质版要求上报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同时上交一份资格证的复印件(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8、申报简易程序的人员请于6月8日下班前同时上交相关复印件。
附件:
1、中韩医院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
2、中韩医院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
3、简易程序申请表;
4、医师行为记录表(市级以上的四级以上表彰或先进,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5、申请医师考核简易程序有关问题的说明;
6、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名单。
医务科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