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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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安全管理制度

废品收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品收购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废品收购活动的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废品收购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废品收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废品收购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 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4. 处理安全事故,总结经验教训;5.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废品;2. 收购部门:负责收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3. 储存部门:负责废品储存的安全管理;4.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废品质量检验,确保收购的废品符合标准;5. 维护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3.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 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废品收购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条废品收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包括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事故处理等。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废旧回收场所规章制度

废旧回收场所规章制度

废旧回收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回收场所管理,保障环境卫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废旧回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废旧回收作业安全、环保、合法。

第四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和台账,做好统计、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报告所属区县环保部门。

第五条废旧回收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不得违法倾倒、焚烧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废旧物品。

第六条员工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自我保护,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经营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制定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

(二)负责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负责现场安全监测和危险处理。

(四)负责物品分类、处理和储存。

(五)负责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预防性管理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处理。

(二)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流程,确保出现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三)建立员工奖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环保工作。

第九条废旧回收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意识,增强技术操作能力,确保任务完成顺利,事故率降低。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废旧回收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环保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环保、技术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废旧回收场所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二)环保意识培训。

(三)应急处理培训。

废品收购站卫生管理制度

废品收购站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废品收购站的卫生管理,保障收购站内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废品回收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废品收购站内所有工作人员、访客以及回收的废品。

三、卫生管理职责1. 收购站站长负责全面负责收购站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卫生情况,确保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到位。

2. 收购站工作人员负责各自工作区域的卫生清洁,确保工作环境整洁。

3. 废品回收人员负责在回收过程中,对废品进行分类,避免污染,并保持工作区域卫生。

4. 财务人员负责对卫生用品的采购、领用和报销进行管理。

四、卫生管理制度1. 工作区域卫生(1)各工作区域应保持整洁,地面、墙面、设备表面无污渍、无灰尘。

(2)每日对工作区域进行清扫,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

(3)厕所、洗手间等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每日至少消毒一次。

2. 废品处理(1)废品回收人员应按照分类标准对废品进行分类,确保废品处理过程中的卫生。

(2)回收的废品应进行初步清洗,去除表面的污渍和杂质。

(3)废品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污染。

3. 卫生用品管理(1)卫生用品(如扫把、拖把、垃圾桶等)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清洁卫生。

(2)卫生用品的采购、领用和报销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财务透明。

4. 健康检查(1)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如有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报告给站长。

5. 疫情防控(1)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疫意识。

(2)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

五、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卫生管理职责,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收购站站长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收废站的日常管理制度

收废站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废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收废站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收废员、管理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收废站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经营,诚信为本;3. 管理规范,服务优质;4. 严格监督,责任到人。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收废员职责:1. 负责接收顾客送来的废品,进行初步分类;2.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估价;3. 与顾客协商确定废品收购价格,签订收购合同;4. 负责废品的安全运输,确保途中无安全事故发生;5. 及时向管理员汇报工作情况;6. 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五条管理员职责:1. 负责对收废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 负责废品入库、出库的管理工作;3. 负责废品的价格审核和调整;4. 负责废品的销售和客户关系的维护;5. 负责收废站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6. 负责对收废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六条财务人员职责:1. 负责收废站的财务管理工作;2. 负责废品收购款的收缴和支付;3. 负责废品销售收入的核算和统计;4. 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按时上报公司;5. 负责保管财务凭证和资料,确保财务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废品收购流程:1. 顾客送来废品,收废员进行初步分类;2. 收废员与顾客协商确定废品收购价格,签订收购合同;3. 收废员将废品运送至指定区域;4. 管理员审核废品质量,确认收购价格;5. 财务人员收取废品收购款;6. 废品入库,管理员进行登记。

第八条废品销售流程:1. 管理员根据市场行情和废品库存情况,制定销售计划;2. 管理员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签订销售合同;3. 财务人员收取销售款项;4. 废品出库,管理员进行登记;5. 废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收废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范本(5篇)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范本(5篇)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品的回收管理,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和环境的最佳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废品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废品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废品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废品回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废品回收、利用和处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废品回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经济、环境友好的原则,推进废品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废品回收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废品回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品回收分类管理第七条废品回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废品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废品特性和资源价值确定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废品分类管理应当坚持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设备等分类回收的原则,将可回收、可利用的废品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利用。

第九条废品分类管理应当明确分类标识和分类收集设施,并按照标识要求进行分类回收。

第十条废品分类管理应当加强对废品回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分类回收能力和意识,确保分类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废品回收收集管理第十一条废品回收收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废品的及时收集和处理。

第十二条废品回收收集工作应当采取定点、定时和定量的方式进行,确保废品收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废品回收收集工作应当制定收集计划,明确收集任务、收集时间和收集要求,并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督。

第十四条废品回收收集工作应当加强对废品收集站点的管理,确保站点的秩序和卫生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废品回收收集工作应当加强对废品运输过程的管理,确保废品的安全运输和分拣。

第四章废品回收运输管理第十六条废品回收运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高效的运输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废品回收运输工作应当明确运输路径、运输时间和运输要求,做好运输过程中的文书工作和记录。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一、目的1、规范废品回收站的管理,保护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2、加强废品回收站的管理,防止废品回收站的不正常有害化行为。

3、提高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领导与管理的层层责任。

二、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或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城市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废品回收站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经营模式的废品回收站,受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制度的管理。

四、废品回收站管理的基本规定1、废品回收站可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合作方式进行合法运营。

2、经营废品回收站必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城市废品收购证》和相应的行业许可证。

3、废品回收站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标准的要求建设,为工人们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使用安全设施设备。

4、废品回收站应当设置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的必要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

5、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律及法规相关内容,具备必要的管理技能和资质,确保废品回收站安全、规范运营。

6、废品回收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7、废品回收站应经常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废品回收站管理的水平。

8、废品回收站应当落实相关防火、防爆、噪声等安全措施,严格按规程执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9、废品回收站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储存环境、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营安全有序。

10、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要具有紧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确保灾害发生时有及时的应急处理和消除影响的措施。

五、废品回收站管理中的禁止行为1、废品回收站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害有毒废品的收购、存储、运输、处理。

2、废品回收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私自篡改原始记录,篡改账单、票据,欺骗客户,收取过高的废品回收费用等恶劣行为。

3、废品回收站不得以低价收购农村环境中的垃圾废品。

废品站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废品站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品站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废品回收、处理和销售的安全、有序、高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废品站所有工作人员及经营行为。

第三条废品站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废品站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废品站设立站长一名,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处理日常工作;下设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财务部:负责废品站财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

2. 采购部:负责废品采购、验收、入库等工作。

3. 销售部:负责废品销售、市场开拓、客户服务等工作。

4. 安全保卫部:负责废品站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等工作。

第三章废品回收与处理第六条废品回收范围:废纸、塑料、金属、玻璃、布料、木材等可回收物品。

第七条废品回收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废品回收的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收购、销售国家禁止回收的物品。

2. 对废品进行分类、整理,确保废品质量。

3. 严禁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废品处理要求:1. 废品处理应遵守国家环保法规,确保环保达标。

2. 废品处理过程中,严禁乱倒、乱排、乱堆,防止环境污染。

3. 废品处理完毕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环保第九条废品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废品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废品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废品站应加强环保管理,确保废品处理过程中的环保达标。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三条废品站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废品站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废品站应关心员工生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废品站负责解释。

废品收购公司管理制度

废品收购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废品收购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废品收购的员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废品收购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保证回收废品的合法性、安全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废品收购部,负责废品收购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废品收购部职责:1. 负责制定废品收购计划,包括收购种类、数量、价格等;2. 负责废品收购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3. 负责与供应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确保废品来源的稳定性和质量;4. 负责废品收购流程的优化,提高工作效率;5. 负责废品收购成本的核算和控制;6. 负责废品回收后的处理和再利用。

第三章废品收购流程第六条废品收购流程:1. 供应商提供废品信息,包括废品种类、数量、质量等;2. 废品收购部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收购价格;3. 双方签订废品收购合同;4. 供应商将废品运至指定地点;5. 废品收购部验收废品,确认数量和质量;6. 完成收购,支付废品款;7. 废品处理和再利用。

第四章废品收购规范第七条废品收购规范:1. 废品收购人员必须持有公司颁发的废品收购证,佩戴工作牌;2. 废品收购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回收、销售国家禁止收购的废品;3. 废品收购人员应确保收购的废品来源合法,不得与非法收购者合作;4. 废品收购人员应尊重供应商,不得故意拖延收购时间或提高收购价格;5. 废品收购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第五章安全与环保第八条废品收购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确保废品处理过程中的环保要求。

第九条废品收购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废品处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废品处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公司对废品收购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效率等。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废品收购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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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管理制度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

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弯管机、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备件类(单价百元以上)等。

第九条本规定从二0—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档鞑椋? 2.夹幸敌畔iii? /span>(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贝y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了职权、徇私和舞弊、收受和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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