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站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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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收购站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收购站管理办法出台加强对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的管理反映:废品收购站在废物利用、资源回收、节约能源等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有些废品收购站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无照经营。

找一间房子或一个院子,立个牌子,废品收购站就开张了,因此不符合环保要求,有的废品存放地点非常混乱,有的放置在居民区内。

二是违法收购。

一些业主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大量收购经营范围之外的物品。

有的在收购过程中有偷盗行为,有的废品收购站违规收购生产性金属,有的明知是作案赃物,但照收无误。

还存在着治安隐患和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形象。

三是检查监督不力。

一些职能部门对废品收购站的管理过于松散,检查监督等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缺乏必要的管理查处机制。

建议:1、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补办手续或者予以取缔。

对居民小区内存放废旧物品现象予以杜绝。

2、要加大对废品收购站的现场管理。

当前对废品回收欠缺现场监督,造成废品收购站卫生堪忧、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也间接地为不法分子销赃打开了方便之门。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将废品收购站纳入数字化城管范围,对发现的环境卫生等问题,责令其按时整改,对不法分子销赃、非法收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治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4、完善制度建设,工商、城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要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使各项制度得到很好的实行和落实。

从制度上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行为,使废旧物品收购健康发展。

5、政府应因地制宜选择一定的地点划分一定的范围给废品收购站统一存放,既规范又有利于管理,各街道可以考虑设立适当数量回收站点,从而解决废旧物品的乱收购、乱存放的混乱局面。

(完整版)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

(完整版)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

(完整版)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
一、总则
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旨在加强废弃物回收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废弃物回收活动。

二、废弃物回收许可
1. 从事废弃物回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废弃物回收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2. 废弃物回收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 废弃物回收的种类和规模;
- 废弃物回收的场地和设备情况;
- 废弃物回收的处理方案。

3. 废弃物回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并进行审批。

三、废弃物回收过程管理
1.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当建立废弃物回收过程管理台账,记录废弃物的来源、数量、运输途径等相关信息。

2. 废弃物回收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废弃物在回收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废弃物收购和处置
1.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当按照收购程序,核实废弃物的品种和数量,并依法向废物来源单位支付收购款项。

2.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建立废弃物处置机制,确保废弃物经过适当的处理后,可用于再生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监督管理
1. 废弃物回收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台账和记录资料。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物回收活动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废弃物回收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一、概述废旧物资回收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通过回收废旧物资,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品的回收与处理。

三、回收单位的资质管理为了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回收单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回收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等证照,并配备专业的回收人员和设备,确保废旧物资的合理回收与处理。

四、回收渠道的建设为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率,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多样化的回收渠道。

除了传统的废品回收站,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物流配送等手段,便利群众的废旧物资回收。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活动。

五、废旧物资的分类回收废旧物资回收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回收和处理。

例如,废纸应分类回收,可以进行纸张再生;废塑料应分类回收,可再生利用或进行机械再加工;废金属应分类回收,进行冶炼或再造等。

分类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六、废旧物资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经过规范的处理程序,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进行资源化利用。

例如,废纸可以进行再生纸生产;废塑料可以进行塑料粒子制备;废金属可以进行冶炼再利用。

资源化利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七、监督与执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监督与执法程序。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回收单位的监管,确保回收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宣传与培训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还要加强回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回收技术和安全意识。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篇: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废品回收管理办法签发:1.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管理,降低成本,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回收范围3.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边角料、包装物及容器。

3.2.各部门经审批后同意报废,以废弃物变卖的物资。

4.废品回收分类4.1.纸壳类:主要是瓦楞包装箱、小纸盒、商标用后的黄纸、波音皮料背面纸。

4.2.塑料类:主要是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板边角料、PVC塑料型材头料、玻璃胶胶筒、塑料乙醇瓶。

4.3.玻璃类:大板玻璃边角料,玻璃瓶。

4.4.金属类:机修组下料的角钢、矩管边角料,设备维修拆卸下来的不可再利用的废旧零部件。

4.5.垃圾类:散落在地上的PVC塑料屑、压克力粉末、锯末灰,用于原材料包装的少量塑料薄膜、泡沫,地面的灰尘。

4.6.审批报废类:无法使用的工装夹具、零配件,不能再利用的废旧设备,有严重缺陷无法销售的有机缸体、玻璃缸体和地柜,外地发回来有质量问题的又无法退货的原材料。

5.回收方法5.1.瓦楞包装箱、小纸箱,折叠打捆后放在车间或库房规定的位置由外来回收人员拉走。

其它废纸应装入垃圾车拉到可回收垃圾场由外来回收人员处理。

5.2.亚克力边角料、PVC塑料边角料要放入各车间的回收处理区,由外来回收人员清理。

5.3.玻璃胶胶筒装入垃圾车拉到可回收垃圾场由外来回收人员清理。

5.4.玻璃边角料要放入专用的玻璃回收箱内并定置,定期由外来回收人员回收。

钢化玻璃、镜面玻璃和玻璃瓶要放在可回收垃圾场,不能放入玻璃回收箱。

5.5.角钢、矩管的边角料、废旧零配件要放入金属回收箱内并定置,每天由外来人员回收。

5.6.外来人员回收时,材料仓库库管员应确认是否是上述废旧物,确定后要和外来回收人员一起过称并详细记录物料的名称、公斤数及金额。

5.7.回收地点:组装车间侧门外。

5.8.需审批报废物料,要在《废品、废料审批表》或《不良固定资产处理审批表》上填写物料名称、存放地点、库存期(有必要的填上金额)交由品管部(固定资产需由设备科)相关人员确定责任部门、报废原因,不符合报废要求的及时驳回,如同意,交总工判定,如同意但需改制或拆卸的须作书面的处理方案,物料类3000元以下的,总工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交副总经理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七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品收购行业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收购行业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收购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废旧物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明确废旧物资管理程序,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废旧物资销售、回收、修复、再利用等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一)废旧设备(废阀门、废电机、废工器具、废备件、废碱锅、废计算机、废打印机、废摄像机、废照相机、废复印机、废油印机、废传真机及其配件等);(二)废金属材料(废钢材、边角余料、废铜等);(三)废产品(PVC清床料、PVC水料、PVC塑化片、废盐酸、废硫酸);(四)废旧包装桶;(五)其他废品(滤布、废塑料、废轮胎、废纸花、废矿渣、废电石袋、废编织袋、废电缆等)。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生产运行处:(一)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二 )负责制定事业部《物资报废标准》,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

(三)负责修旧利废物资的再利用管理。

第五条财务处及仓储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一)负责事业部废旧物资销售手续审批流程的办理;(二)负责与物流总公司联系催促拉运,并负责拉运过程监控管理工作;(三)负责销售过程和售后所有单据的保存、统计和相关帐务处理。

(四)负责对废旧白金、银、金、铜进行计量、建账、保存、销售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各车间《废旧物资台帐》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车间、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一)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负责废旧物资的统计工作。

(三)负责本车间产生的废旧物资建账以及现场管理工作。

第七章修旧利废中心在废旧物资管理中职责权限:(一)负责废旧物资的鉴定工作。

(二)负责修理车间无法修复的废旧物资。

(三)负责提交事业部无法修复物资的外协检修申请。

(四)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台帐》以及《修旧利废台帐》。

第三章废旧物资管理流程第八条修旧利废物资管理流程:(一)各车间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有修复价值进行初步鉴定,对可自行修复的自行修复。

无能力修复的由修旧利废中心确定自行修复或外协修复。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废物变宝藏、利旧创新利”的原则,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效率。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事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推行示范项目。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回收工作的安全和环保。

第二章回收管理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当制定废旧物资收购的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回收的物资符合回收标准。

第八条回收公司应当与生产企业、超市、社区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回收服务,并确保回收物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回收公司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回收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条回收公司应当对回收物资进行分类、拆解和处理,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利用管理第十一条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制度,包括物资收购、分类、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利用企业应当保证利用过程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废旧物资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利用企业应当建立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途径和设施,推动废旧物资的高效利用。

第十五条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利用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章教育宣传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十七条学校、社区等应当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活动,培养学生和居民的环保习惯。

第十八条媒体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报道,宣传典型案例和好人好事。

第五章法律监督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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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管理办法出台
加强对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的管理
反映:废品收购站在废物利用、资源回收、节约能源等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有些废品收购站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无照经营。

找一间房子或一个院子,立个牌子,废品收购站就开张了,因此不符合环保要求,有的废品存放地点非常混乱,有的放置在居民区内。

二是违法收购。

一些业主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大量收购经营范围之外的物品。

有的在收购过程中有偷盗行为,有的废品收购站违规收购生产性金属,有的明知是作案赃物,但照收无误。

还存在着治安隐患和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形象。

三是检查监督不力。

一些职能部门对废品收购站的管理过于松散,检查监督等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缺乏必要的管理查处机制。

建议:
1、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补办手续或者予以取缔。

对居民小区内存放废旧物品现象予以杜绝。

2、要加大对废品收购站的现场管理。

当前对废品回收欠缺现场监督,造成废品收购站卫生堪忧、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也间接地为不法分子销赃打开了方便之门。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将废品收购站纳入数字化城管范围,对发现的环境卫生等问题,责令其按时整改,对不法分子销赃、非法收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治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4、完善制度建设,工商、城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要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使各项制度得到很好的实行和落实。

从制度上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行为,使废旧物品收购健康发展。

5、政府应因地制宜选择一定的地点划分一定的范围给废品收购站统一存放,既规范又有利于管理,各街道可以
考虑设立适当数量回收站点,从而解决废旧物品的乱收购、乱存放的混乱局面。

废品收购站整治方案
为解决因废品收购站管理混乱导致的市容环境脏乱差、社会治安隐患多和严重扰民等问题,区政府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废品收购站整治活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依据和原则
1、整治的依据。

本次整治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保持社会治安稳定为目的,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治、保证质量、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全面开展整治活动。

2、整治的原则。

一是在全区范围内限制废品收购站发展,规范经营,减少对城区市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二是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的废品收购站和违章、扰民的废品收购站;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理、有据、有利、有节;四是在治本上下功夫,做到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区废品收购站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2、各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由主管副主任任组长的废品收购站整治小组,成员单位为街道城管、卫生、综合执法中队、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

在区废品收购站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本辖区违规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清理整治。

3、为加强对各街道废品收购站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效果,根据各街道辖区划分情况,由区城建局牵头,区爱卫办、消防大队、综合执法大队、环卫处、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参加,分别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负责对各街道废品收购站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配合各街道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第1组:负责整治工作的执法检查;
第2组:负责街道整治工作的执法检查。

三、整治时间及方法步骤
整治时间为1个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清理阶段(5月24日-6月6日)
各街道在检查小组的配合下,对本辖区无证经营、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的废品收购站强行取缔。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6月7日-6月21日)
1、各街道要将有环保前置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但严重扰民、影响市容环境、有治安和火灾隐患的废品收购站作为重点整治对象。

对个别“钉子户”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执法检查小组配合进行清理整治
2、对重点整治对象各街道办事处代表区政府首先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意见。

3、根据听证会的意见,需取缔的废品收购站,由环保分局负责取消前置手续,工商分局负责吊销营业执照。

4、需取缔的废品收购站营业执照吊销后,由街道组织、执法检查小组配合对其进行强行清理,环卫处出动车辆配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6月22日-6月24日)
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废品收购站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废品收购站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区废品收购站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四、几点要求
1、各街道废品收购站整治小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并将方案和整治小组成员联系表于5月25日前报区城建局。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废品收购站整治工作,抽调得力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小组,全力配合各街道搞好废品
收购站的整治工作。

3、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废品收购站整治方案所规定的时间有条不紊地进行,注重整治效果。

4、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于6月22日前将废品收购站整治情况报区城建局。

废品收购站(点)整治工作计划
各镇街(平台):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区委办〔2015〕4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余“四边三化”〔2015〕9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余杭区“四边三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余“四边三化”〔201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度废品收购站(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实现由突击式、运动式管理向经常性长效管理转变,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由分散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巩固、扩大和提升废品收购站(点)整治成果,合力推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目标为:完成高速公路沿线废品收购点的全面清理。

整治边界划定: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0米。

二、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
深化废品收购站点整治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环保、公安等为执法主体,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一)加强有证回收企业管理
1.区商务局负责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对有证废品收购站(点)的规范整治工作,负责指导、支持行业发展,规范回收企业管理。

2.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实施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

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其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加强对有证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4.区城管局负责对回收企业经营场所外部环境进行管理。

查处违反市容环卫条例、非法占道及违章搭建等违法、违章行为。

5.区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无证回收站(点)的查处和取缔
建立镇街(平台)、村(社区)二级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以及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无照经营回收站(点),在属地镇街(平台)的统一组织下,由工商部门牵头,商务、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查处和取缔工作。

同时,各镇街(平台)要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清洁绿化余杭”、“两路两侧”等工作,加强对无证回收站(点)经营场所的管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
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每年组织一次回收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抓好从业人员教育,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回收企业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平台)、有关部门应完善基层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2.各镇街(平台)要将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设情况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及时发现不规范经营和非法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问题,主动联系或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查处或取缔措施。

3.市场监管、公安和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有证回收企业,有效取缔无
证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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