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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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下称《验收标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

2、《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分人员、场所设施、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制度四个部分,共37项项目。

4、现场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

5、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部项目评定为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凡有一项评定为不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6、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7、《验收标准》中的药师以上职称包含药师(中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药师、见习药师,药士以上职称包含药士(中药士)。

8、新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按我局印发的《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①中药购销员,包括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②医药商品购销员,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③中药调剂员,包括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

10、本《验收标准》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一、人员二、场所设施三、质量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四、制度附件2申办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承诺书备注:1、申请人在做出承诺前,必须仔细阅读《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告知承诺》的内容。

2、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申请表本表一式二份,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存一份。

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你们申请开办(变更)药品零售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标准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标准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标准条款检查内容*0401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0501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0502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0601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如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员均不熟悉本岗的职责和操作程序,应作为质量机构及质量管理组、验收组不能履行相应的职责。

0602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060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060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负责对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审核。

首次采购药品时索要或检索有无合法资质,增加供货单位资金往来信息的登记和审核(企业固定交易账号),以强化渠道管理。

060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0606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0607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的验收。

0608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0609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0610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0611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0701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

企业药品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应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有专职验收养护人员。

0702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如养护组成员均不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操作程序,视同养护组或养护员不能履行职责。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批发企业).doc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批发企业).doc

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批发企业)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某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某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某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某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药品批发企业是医药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为医药行业提供重要的补给保障。

但受到药品管理监管政策的影响,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才能合法运营。

为了确保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的质量及其对流通渠道的影响,相关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评定,对其GSP认证进行评估,对于不达标企业则予以淘汰。

某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企业设施与环境企业应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物,同时应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环境。

药品库房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灭火设施完备等环境条件。

药品存放区域应设置门禁、监控等安全设备,防止非法人员进入,并及时排查隐患,确保药品安全。

2. 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是药品批发企业的核心内容。

企业应有专门负责药品管理的人员,并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

涉及药品销售、进货、损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程应尽量详细,并在实际操作中规范执行。

同一批次、有效期、品种、生产厂家的药品应分类统一存放,确保药品销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财务管理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管理能力,拥有完整的财务制度和运转程序,保障了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同时,企业应有财务部门专责药品销售、进货等财务工作,保障在货款清算、账目核对、税务申报等重要环节的信息真实准确,达到财务规范化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某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不是一项静态标准,它需要根据管理政策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变化、药品治疗的发展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药品行业不断变化的发展。

同时,在现场检查中,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引导,帮助企业完善自身体系,推动企业不断进步提升,并且对不达标企业予以制约甚至淘汰,保护消费者和市场合法权益。

总之,某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管理规范,它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促进了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办法.doc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及检查办法.doc

精心整理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检查条款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查证照、查经营产品目录、查销售记录、查仓库,经营的产品(包*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括供方和顾客)不能超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执照范围必须覆盖许可证范围。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质量领导组织设置的文件及员工花名册和中层干部任命书;核对0501 质量负责人和质管组长的入职时间(工资单、聘任书、劳动合同)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与其签名的时间是否吻合。

0502 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质量领导组织设置文件和《质量责任》、职能框图中应包含此内容,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以及认证指南中的内容。

文件要发放到每个部门并有签收记录*0601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包括(虚线)指导储运组。

机构不包括收组。

质量负责人( QD)0602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中体现质管部的否决权具有裁决权。

0603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质量管理制度(也可包括程序和责任)的编制人为质管部长(QD 督促制度的执行。

审核),并进行制度的考核检查060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质管部长参与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也可包括收集)060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括质量标准等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质量标准和建立所有药品的质量档案,质量内容的质量档案。

档案中至少有质量标准,重点养护品种还包括其他资料质量体系文件要规定质管部负责质量查询及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0606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并和质量管理人员交谈如何查询、处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说明

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说明

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说明杭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说明一、企业基本信息1.1 企业名称:1.2 企业地质:1.3 法定代表人:1.4 经营许可证号:1.5 联系方式:二、企业设施与环境要求2.1 企业门面:2.1.1 招牌清晰可见2.1.2 门窗整洁无损坏2.1.3 公司标识醒目2.2 经营场所:2.2.1 储存环境干燥通风2.2.2 温湿度控制合理2.2.3 无明显异味2.2.4 照明充足2.3 储存设备:2.3.1 货架整洁有序2.3.2 药品标签清晰2.3.3 出售区域与存储区域分离2.3.4 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三、企业管理制度3.1 药品采购管理:3.1.1 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记录 3.1.2 对药品来源进行严格控制3.1.3 有进货验收记录和存货台帐3.2 库存管理:3.2.1 进销存台账完整且准确3.2.2 库存分类和清点定期进行3.3 药品销售管理:3.3.1 非处方药销售记录3.3.2 非处方药销售台账3.3.3 计量工具和器具检定合格四、药品信息咨询与教育4.1 提供专业药品咨询服务4.1.1 药师提供咨询服务的记录4.1.2 药品咨询材料的整理和保存4.2 药品使用教育4.2.1 提供药品使用指导和警示信息4.2.2 提供药品使用宣传资料五、异常情况处理5.1 商品过期或损坏处理5.1.1 有过期药品处理记录5.1.2 有损坏药品处理记录5.2 药品召回制度5.2.1 有召回通知和处理记录5.2.2 药品召回措施有效执行六、附件详细附件请参见附件部分。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处方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凭合格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使用和购买的药品。

7.2 非处方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使用和购买的药品。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保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国药管市〔2000〕594号)和《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药监市〔2003〕6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六月五日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一、现场检查的准备(一)组织和人员1、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或各市局,应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浙江省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落实检查组成员时,应征求成员本人及所属单位的意见。

2、检查组由3名GSP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组长的职责是:(1)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2)负责与受检查企业交换意见;(3)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报告;(4)负责向省认证中心或市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3、省认证中心或市局可视需要,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型、规模等情况,选派人员监督现场检查方案的实施。

4、企业所在市或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二)制订方案省认证中心或市局负责制订现场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企业简要概况、检查时间和日程、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等。

药品批发企业验证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批发企业验证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2.5.根据验证结果对可能存在的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05501
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
1.企业应当根据验证方案实施验证。
1.1.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在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需进行使用前验证,对设计或预定的关键参数、条件及性能进行确认,确定实际的关键参数及性能符合设计或规定的使用条件。
3.2.在被验证设施设备内,进行均匀性布点、特殊项目及特殊位置专门布点。
3.3.每个冷藏车箱体内测点数量不得少于9个,每增加20立方米增加9个测点,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3.4.每个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测点数量不得少于5个。
4.确定适宜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及连续。
4.1.在冷藏车达到规定的温度并运行稳定后,数据有效持续采集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
企业应当对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1.冷藏车验证的项目至少包括:
1.1.车厢内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
1.2.温控设施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
1.3. 监测系统配置的测点终端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
1.4.开门作业对车厢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药品批发企业验证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条款号
检查项目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01711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企业应当对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监测系统能够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并能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冷藏、冷冻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2.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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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试行)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面积)的现场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四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能力,不得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熟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业务。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
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组织有专职验收、养护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业务(采购、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业务知识。

以上人员应有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配备专职计算机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订和实施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及员工培训档案。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

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四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十五条阴凉库、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

第十六条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第十八条具有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购销存全过程,整个过程符合GSP要求,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相关数据准确相互衔接、准确,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企业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与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接,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按规定建立药品品种和销售人员数据库等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二十二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

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内服药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应分库独立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种应分库
独立存放,并有安全措施。

药品库不得存放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三十条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养护室面积应符合GSP要求。

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三十一条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
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文件管理
(3)质量体系的审核;
(4)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5)质量否决的规定;
(6)质量信息管理;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8)药品采购管理;
(9)质量验收的管理;
(10)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11)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12)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3)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4)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5)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7)用户访问的管理;
(18)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9)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20)计量器具管理;
(21)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所有记录应符合GSP要求。

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记录;
(8)药品质量问题确认记录;
(9)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10)药品退货记录;
(11)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2)仓库温、湿度记录;
(13)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4)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6)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17)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
格),所有档案、表式应符合GSP要求。

内容包括:(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用户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1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三十七条现代物流装置和设备的基本要素:配备立体高层托盘货架储存系统;自动控制托盘传输系统;无线射频技术、电子标签识别分拣、配送系统;电动叉车、电瓶车或存取主机(堆垛机)等其他传输系统;计算机控制系统。

通过这些系统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

第四章检查结果评定
第三十八条换证现场检查时,应按条款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变更经营范围和地址现场检查时,对照相应条款检查,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不合格条款应书面通知企业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再次复查。

第四十条现场检查情况应有文字报告,并与检查通知、整改通知、企业材料一并上报省局。

第五章其他
第四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疫苗、体外诊断试剂的,应结合疫苗、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详见《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5〕49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8〕3号)];
第四十二条2004年5月至2006年12月1日期间申办的药品批发企业结合当时《现代物流装置和设备的基本要素》(详见第三十七条)条件进行现场检查;2006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详见浙食药监市〔2006〕78号,下称标准)建立的企业应结合《标准》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仅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生化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不适用第三十条和《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系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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