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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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现场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现场验收标准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说明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分五部分39项(条款),其中一般项15个、重点项18个、关键项6项。

1.机构与人员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 2.经营场所情况(一般项5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3.仓库与仓储设施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4.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5.质量管理与制度情况(一般项1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证、变更、延续的检查验收。

1、新申办企业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2、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第二、第五部分检查验收;3、变更仓库地址的,按第三、第五部分检查验收;4、变更经营范围的,根据品种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检查验收;5、企业延续换证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三、评审方法按该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检查验收项目:1、关键项1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2、重点项大于等于2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3、重点项与一般项不合格数相加小于等于4项,为检查验收基本合格,要求企业限期整改;4、一般项小于3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合格。

四、检查记录检查验收人员及时填写《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要按条款逐项进行纪实性描述,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对检查结论提出意见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需要被检查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及时给企业送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外其他企业适用编制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以下简称《标准》(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15号)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备案。

二、本标准共三部分26项,计500分,各部分的内容和分值为,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项目编号1.1至1.7,计110分(3个否决项);第二部分:场地及设施、设备,项目编号2.1至2.6,计150分(2个否决项);第三部分:治理制度与记录,项目编号3.1至3.13,计240分(2个否决项);。

三、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外其他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检查验收,包括申请许可证、申请换发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事项的变更;也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具体审查项目分为:新开办企业、增减类别产品经营范畴:全部项目(减少类别产品不涉及人员、场地、面积等变更的可不进行现场审查)。

换证、日常监督检查:全部项目;经营场所变更(包括面积增减):2.1至2.2;仓库地址变更(包括面积增减):2.3至2.6。

四、评分方法(一)按评分表中检查方法评分;(二)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项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1.0全面达到规定要求;0.8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0.7差不多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0.6差不多达到要求;0.5已执行,但未达到要求;0.0未开展工作。

(三)缺项的处理:缺项指由于不适用的检查项目而显现的合理缺项。

缺项不记分,在运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应得分。

运算公式为: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一缺项分)X l 0 0%。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1 机构与人员*1.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1.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现场答卷或询问1.3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质量管理机构兼职,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其他单位兼职。

查花名册、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聘用前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1.4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查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5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应至少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验收、售后服务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3名。

查机构设置文件、任职文件*1.6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本企业其他部门兼职。

查花名册、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聘用前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1.7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掌握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

现场答卷或询问*1.8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经营主要医疗器械类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维修等工作的实践经验。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主管检验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检验学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经营主要医疗器械类别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查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个人工作简历1 机*1.9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与所经营主要医疗器械类别相关查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个人工作简历目构与人员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3个以上类别医疗器械的或经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或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设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员和质量验收部门或验收员。

经营范围为各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经营2个以下类别医疗器械的企业至少应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二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经营产品类别相关(医疗器械、机械、电子、生物、化学、医学、药学、化工、计算机)的专业学历,熟悉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营各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由药品专职质量员兼任。

其他质量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经营不同的产品类别配备相对应的相关专业质量验收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经营企业与供应方约定,由供应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售后服务人员。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总则1、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现场审查。

3、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按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检查验收标准分为3个部分,其中否决项12项,总分为3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1)机构与人员50分2)场地与环境100分3)制度与管理150分4、合格标准:“否决项”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否决项”一项不合格,或者“否决项”合格而各部分的得分率未达到80%,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1、按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2、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

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0.7 基本达到要求;0.6 基本到达要求,个别存在差距;0.5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0.3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0.0 未开展工作。

3、缺项的处理: 缺项指由于经营产品管理类别等原因而出现的合理缺项。

缺项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应得分。

计算公式为: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4、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评分表中未说明评分标准的项目均按通则的得分系数评分。

三、审查结论现场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审查情况。

审查结束后,填写《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报告》,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和组织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四、其它1、开办企业的审查项目:1.1至1.7,2.1至2.7,3.1至3.3,3.8、3.11、3.16、3.17。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原则(试行)2023-06-19 09:59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旳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旳技术原则。

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旳行为。

第二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重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旳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重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旳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有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除兼营医疗器械旳药物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重要为消费者个人旳企业,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重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旳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有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重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旳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有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旳药物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重要为消费者个人旳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所经营产品类别旳不同样设置相对应旳医疗器械有关专业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旳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细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细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细则一、引言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所经营的医疗器械合法、安全、有效,特制定本现场核查验收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现场核查的标准和要求,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指导。

二、企业资质与人员要求(一)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二)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

(三)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3 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四)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且上述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一)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良好,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1、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40 平方米。

2、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

3、从事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业务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

(三)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储设施设备。

1、常温库温度应为 0℃-30℃,阴凉库温度不应高于 20℃,冷库温度应为 2℃-8℃。

2、仓库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专用区域,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仓库内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货架、托盘、温湿度监测设备、防虫防鼠设施等。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一)企业应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

(二)质量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企业自查□现场检查说明:(一)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和《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

(二)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考核, 也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年度验证)的依据。

(三)本标准共5项32条, 计600分;其中: 第一至第四部分一般规定各100分, 第五部分专项规定分为规定Ⅰ和规定Ⅱ各100分。

第一部分: 人员与机构, 项目编号1.1至1.5;第二部分: 场地及设施, 项目编号2.1至2.6;第三部分: 管理制度及记录, 项目编号3.1至3.4;第四部分: 销售与售后服务, 项目编号4.1至4.5。

第五部分: 专项规定Ⅰ, 项目编号5.1.1至5.1.6;专项规定Ⅱ, 项目编号5.2.1至5.2.6。

(四)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核, 重点审核人员资质、经营场所、仓储条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 年度验证和换证则须审核全部内容。

(五)合格判定的标准: 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80%, 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六)不宜量化的条款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 即实得分等于标准分乘以评分系数。

评分系数及含义为:1.达到规定要求的系数为1.0;2.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系数为0.8;3.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4.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七)缺项的处理:对不适用的检查项目为缺项, 缺项不计分, 但需说明理由。

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查评分办法》执行, 单独进行现场验收。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企业自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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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市发[2006]72号市场处(2006-05-10)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已于2006年4月28日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6年5月1日起,申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原《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二○○六年五月八日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

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有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所经营产品类别的不同设立相对应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验收人员应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并有1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其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由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兼任。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经营企业与供应方约定,由供应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应方或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技术法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

第八条企业员工每年要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第九条具备与经营规模和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住宅类型的房屋及学校、军事等受管制区域内。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

经营范围含有国家《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专柜或经营区域。

经营场所应为申办人自行建造、购买或使用权在3年以上的租赁房,不得为临时租借。

第十条经营场所应明亮、整洁,设置产品陈列室或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主要产品,大型设备不能陈列的应悬挂产品图片或备有产品资料。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仓库的使用面积应与产品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储存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经营《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仓库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并具有相对独立自行管理的仓库。

经营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储存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企业储存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经营临床检验用诊断试剂的企业,还应具有10立方米以上符合要求的冷库。

下列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仓库:1、实行统一配送,兼营(专卖)医疗器械的零售门店;2、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企业。

仓储场所应为申办人自行建造、购买或使用权在3年以上的租赁房,不得为临时租借。

第十二条仓库库区应整洁,无严重污染源。

产品储存区域应相对独立,与办公、生活区分开或有隔离措施,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住宅类型的房屋及学校、军事等受管制区域内。

库房内应干燥、避光、通风,墙壁、顶和地面平整。

地面与货物之间有隔离措施。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或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储存区域还应防尘、防污染、防虫、防鼠和防异物混入等。

第十三条产品储存区域应符合产品按类别保管和产品标准储存规定,应有专用库(区)将待验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

第十四条产品储存区域应配备符合产品特性的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完好:避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潮和通风设施,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有必要时还应配备温湿度测定仪、温湿度调控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和维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测试室(或维修室)和测试设备。

第三章质量管理文件第十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其职能主要有:(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医疗器械的验收,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五)负责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审核,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收集和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

(七)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八)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保证所经营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管理职能;(二)首营品种资质审核的管理制度;(三)采购、验收的管理制度;(四)仓储保管和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五)销售的管理制度;(六)技术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七)质量跟踪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和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九)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十)企业职工相关培训、体检的管理制度;(十一)经营过程中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采用计算机质量管理系统进行质量管理,同时具有网上信息传输能力;建立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对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记录。

内容包括:(一)首营品种审批表;(二)购进、入库验收记录;(三)仓库温湿度记录(产品储存有温、湿度要求的);(四)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五)售后服务记录;(六)质量跟踪记录;(七)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八)不良事件报告记录;(九)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十)企业职工相关培训、体检记录;(十一)经营过程中相关记录和凭证的归档记录。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档案;(二)主要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档案;(三)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的档案;(四)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档案;(五)供应商资质档案;(六)用户档案;(七)企业职工档案。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第二十条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一)《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范围的委托授权书;(三)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

第二十一条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的购进记录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注册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对购进医疗器械、销后退回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核查。

第二十三条验收医疗器械应做好记录。

验收记录应记载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注册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日期或灭菌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

对销后退回的医疗器械,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并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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