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 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0年01月14日 14:3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 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电视剧
第一条 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星星点灯 央视版权协议

星星点灯央视版权协议
央视版权协议是中央电视台与其他供稿机构、合作机构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央视的片源权和知识产权,同时也是全国范围内所有民间形式的文化表达形式提供联合声明,引导文艺作品的创作,促进全社会文化建设。
对于央视,保护版权是一个重要的职责,它首先是要确保央视的知识产权权利受到更加合理的保护,以免央视的受众受到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比如剽窃和许可拷贝。
因此,央视
版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恶意盗版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真实利益。
另外,央视版权协议对文艺作品创作带来了较好的效果,它不仅为创作提供了用户友好的
指导,还提供了一种工具,便于文艺作品创作者管理自己的作品,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侵权
行为而遭受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央视版权协议还可以使那些创作者从中获益,比如他们可以从央视获得一定的报酬。
央视举办的特别活动也可以增强作者的受众,宣传他们的作品并为他们增强文艺生活的价值。
总之,央视版权协议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全社会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央视知名度,加强央视品牌统一性,让多元文化表达得以畅通。
频道节目管理制度

频道节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频道节目的播出和管理,提高频道节目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频道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频道内所有节目的制作、播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节目管理部门是频道节目的管理与监督机构,负责制订节目播出计划、审核节目内容、监督节目质量、管理节目宣传等。
第二章节目制作第四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真实、客观、公正、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制作高质量的节目。
第五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根据频道的定位和目标受众,选择适合的节目形式和内容,确保节目质量和主题符合频道整体风格。
第六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确保节目内容与广告内容相互独立,严禁在节目中插播过度的广告内容。
第七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保护参与节目录制的主持人、嘉宾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加强对现场设备和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作,保证录制和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定期评估和总结节目制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节目制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配备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人员,以确保节目制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保证团队协同作战,共同完成节目制作任务。
第三章节目播出第十二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根据节目播出计划和频道需求,合理安排节目的播出顺序和时段。
第十三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严格遵守播出时间和频次的规定,确保节目按时播出,不得随意更改播出计划。
第十四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做好节目播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文案的撰写、媒体资源的准备等。
第十五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定期对已播出的节目进行评估和反馈,了解观众反馈和意见,及时调整播出策略。
第十六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播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肖像权。
第十七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充分了解观众的喜好和需求,根据观众反馈和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和优化节目内容。
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与内容监管

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与内容监管电视节目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娱乐和信息来源之一。
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下,各种电视节目播出服务也呈现多样化和普及化的趋势。
然而,这也带来了版权管理和内容监管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和内容监管相关的挑战与解决方法。
一、版权管理1. 版权意识的提升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离不开版权意识的提升。
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应该增强版权意识,遵守相关版权法律法规,尊重创作者权益。
特别是在线视频平台和电视台等主要播出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节目来源的审查和审核,以确保播出的节目符合版权要求。
2. 合理授权的推进合理授权是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的重要一环。
主要的播出机构应与节目的创作制作团队进行合作,明确版权归属和授权范围,合理分配收益,确保创作者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 创新技术的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创新技术也为电视节目的版权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数字水印、智能识别等技术可以帮助鉴别和追踪侵权行为,加强版权保护。
同时,区块链技术也可以用于建立可信的版权交易和溯源系统,确保版权信息的透明和安全。
二、内容监管1. 内容审核与监测对于电视节目播出服务来说,内容审核和监测是确保内容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播出机构应建立专业的内容审核团队,负责审核播出节目的内容,确保不出现涉及违法、低俗、误导性等不适宜的内容。
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内容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2. 行业自律与标准建设除了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自律与标准建设也是有效的内容监管手段。
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内容播出的底线和准则。
通过自律机制,促使电视节目播出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内容监管要求,提供更加健康和有价值的节目内容。
3. 用户反馈与投诉处理用户反馈和投诉是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内容监管的重要参考。
播出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户反馈渠道,及时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回应和处理用户的投诉。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剧制作和播出的管理,提高电视剧行业发展水平,保障观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电视剧管理规定。
二、电视剧制作1. 制作单位应根据剧本确定演员和工作人员,并确保人员队伍专业技术过硬。
2. 电视剧制作应符合公共道德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宣扬邪教、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
3. 制作单位应确保拍摄过程安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必要的拍摄许可。
三、电视剧审查1. 电视剧上映前需经有关主管机构审查合格,取得播放许可证,确保剧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不得随意剪切、修改剧集内容,不得损害剧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性。
3. 未经审查合格的电视剧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电视台播出,也不得在网络平台上架播放。
四、电视剧版权保护1. 电视剧版权归制作单位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进行非法传播和复制,不得擅自进行片段截取和修改。
2.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并在片尾清晰标注制作单位和版权信息。
3. 买方应当尊重电视剧版权,未经授权不得非法传播、翻拍或用于商业用途。
五、电视剧广告播放1. 电视剧播放期间,广告数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总播放时长的15%。
2. 广告不得对电视剧内容进行恶意干预和剪辑,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电视剧播放中的广告应与电视剧风格相符,不得破坏观众的收视体验。
六、电视剧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按照节目单规定准时播放电视剧,不得违规调整剧集的播放时间和顺序。
2. 电视台要合理编排播出时间,尽可能让观众得以收看优秀电视剧作品。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视台播出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电视剧管理的规范实施。
七、电视剧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制作单位提交的虚假材料、违规拍摄和传播禁播电视剧的,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收回播放许可证。
2. 对于电视台播放违规内容,超时播放广告和剪辑电视剧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影音版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录音录像制品外,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自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放映录音录像的;(五)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录音录像制品的。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7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
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
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
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
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视听制品与版权管理制度

视听制品与版权管理制度一、背景视听制品(包含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企业的紧要资源,能够向员工、合作伙伴和公众转达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观。
保护版权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合法使用这些资源的基本前提。
为了确保对视听制品的合理使用并遵守版权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以及其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人员。
三、定义1.视听制品:指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及其他相关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音乐作品、广告片等。
2.版权:指对视听制品享有的法律保护,包含但不限于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权等权利。
四、版权保护1.企业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版权法律法规,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版权。
2.未经授权,禁止擅自复制、传播、呈现或使用他人的视听制品。
3.在使用视听制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敬重作者的权益。
4.如存在侵害版权的行为,企业将追究相应责任,并承当相应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五、视听制品的合理使用1.使用企业拥有版权的视听制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公开呈现或传播。
–不得对原始制品进行修改、编辑、剪辑或混淆。
–在使用时应注意保管、妥当保管视听制品,防止遗失或泄露。
2.使用第三方拥有版权的视听制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事先取得版权方的授权许可,并按许可条件使用。
–使用时应保持版权信息的完整性,不得删除或修改。
–不得将视听制品用于敏感、欠妥或违法的内容。
–在使用前,应与版权方明确使用方式、范围及期限,并及时履行相关商定。
3.企业通过内部网络或其他媒体平台共享视听制品时,应重视管理和监控,避开侵权行为。
4.组织内部活动时,使用视听制品需事先获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六、视听制品的采购与管理1.采购视听制品时,应优先选择合法、有版权保护的产品,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版权使用协议。
2.企业应建立视听制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全部制品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版权情况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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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制度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
为依法妥善处理本台节目制作、购买、开发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合作方等权利人发生的版权权益关系,实现本台节目版权价值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内法和我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之规定,结合本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版权分级管理原则根据节目版权可使用范围的不同,本台将电视节目从版权管理角度分成三个不同的等级:
一级版权节目,有播放限制,不可作素材,不可开发;
二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但不可开发;
三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可开发。
同一级别的节目因合同约定不同,使用范围会有所不同。
第六条权利处理原则以书面合同、确认书等形式处理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关系。
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委托创作、合拍节目、购买节目、开发节目及衍生产品版权利益的详细内容。
第三章选题立项
第十五条节目选题立项阶段应对各类节目进行版权管理等级划分。
购买节目一般为一级节目;大部分栏目和部分栏目外特别节目为二级节目;自制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大赛、春节联欢晚会、有开发价值的重点栏目和重点特别节目为三级节目。
第四章节目制作
第二十条三级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事务的基本要求是:
(一)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征得许可,并签订书面“确认书”或“作品许可合同”。
(二)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演员、嘉宾本节目的版权等级要求,请权利人签署三级“确认书”或三级“表演合同”。
(三)栏目外节目入库前提交合同、确认书、记录表等版权文件,固定栏目定期提交。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节选)
第九章音乐使用
第九十七条本台音频资料库中已获得使用权的国内外音乐资料,可供全台节目部门有偿使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音频资料库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提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
第一OO条制作三级版权节目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签订三级“确认书”或“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第一O三条禁止使用版权归属不明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
第一O四条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应完整准确填写总编室统一制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记录表”。
第二部分电视节目版权的基本知识
一、著作权基础知识(节选)
●什么是知识产权?
简单的说,知识产权就是著作权、商标权加专利权。
●什么是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文字、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都属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在电视台都会经常用到。
●上述作品都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法律上到底有哪些权利呢?
简单的说有两方面的权利,即人格和财产。
“人格权”包括“发表权”——这个作品到底发不发表得作者本人说了算;“署名权”——你不能剽窃人家的作品,署上你自己的名字;“修改权”——未经作者同意,你不得对作品做出实质性的修改。
“财产权”就是说作者享有基于作品产生的经济收益。
收益的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复制、出租、表演、广播、网上传播等等都有可能,而且你获得一项权利并不意味着你也获得了其他权利。
比如你可以在电视上播出某一作品,并不意味着你也可以在网上传播该作品。
到底你获得了哪些权利,则要看你和作者的合同约定。
●作品的保护期有多久?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一般作品的发表权及所有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影视、摄影等作品的发表权及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哪些?
我国目前正式合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另外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在加紧筹备,即将成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