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湘林资〔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禁止不符合规划、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含临时)林地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保护等级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禁止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的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
(三)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于7立方米/亩的林地。
二、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形式进行审核审批(一)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形式批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政[1999]1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1999.11.02
【实施日期】199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林业分类经营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林政[1999]18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全省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现将目前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中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比重问题。
目前各市、州正在紧张地进行编制林业分类经营总体规划工作,进展较快的怀化和自治州已经评审。
怀化市远期规划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52.7%。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1999]31号文件有关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林科院院长江泽慧同志最近在湖南考察通报的有关情况,以及国家林业局林业分类经营办公室有关同志对我省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检查的意见,我省各地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
偏小,不利于建立健全森林生。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方案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联发〔XX〕34号)及全州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执行森林分类经营的方针、政策,依法对我县省级公益林进行区划、补偿,以建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为目标,以“三个落实”(即地块落实、责任落实、管护落实)为重点,突出公益林的管理保护,建立管护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大力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充分发挥公益林的三大效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生态环境,促进传统林业向现化林业转变,为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全县182272亩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对地方公益林合理区划界定,科学管理保护,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真正使省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三、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双玉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李金奎县林业局局长和秋梅县财政局局长成员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八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李金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XX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
成立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准备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各种资料。
(二)现场界定阶段(XX年11月25日至12月10日)。
由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县林业局、八乡(镇)人民政府、八乡(镇)林业站、各村(组)及村民代表,深入实地进行现场界定,签订禁、限伐协议等工作。
(三)汇总阶段(XX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林资〔2015〕25号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的通知湘林资〔2015〕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全面改善湖南生态环境,加快绿色湖南建设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建设山清水秀的绿色湖南、美丽湖南,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18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5.5亿立方米以上,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生态部位的林相明显改观,林分质量显著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
宜禁则禁,宜减则减,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林农及其他森林经营者利益。
(二)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森林禁伐、减伐负总责,禁伐范围、减伐数量安排和保障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资金整合原则。
通过新增预算、整合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和国家新启动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等项目资金,支持禁伐、减伐重点县市区保护森林资源。
三、行动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范围和内容(一)禁伐范围及内容。
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禁伐范围内除实施森林抚育、灾害木清理、开设防火带、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外,不得实施其他任何性质的商业性采伐。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7•【文号】林资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林资发〔201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我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完成了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申报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结果的审核。
现将审核结果通报你们,请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此次补充区划,全国有26个省申报补进国家级公益林22506.24万亩,有6个省申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189.67万亩。
经审核,此次补充区划认定补进国家级公益林20498.70万亩,调出国家级公益林189.67万亩。
审核后,全国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为186685.24万亩(含2009年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西藏地方公益林8724.44万亩),其中:非天保工程区97170.71万亩,天保工程区89514.53万亩。
各省国家级公益林审核结果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做好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工作各省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以补充区划后的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为控制数,认真做好落界工作。
要结合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工作,将本地区全部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以及天保工程一期划分的禁伐区和限伐区林地落实到具体小班地块,确保区划落界质量,并制作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库。
对于天保工程一期区划的禁伐区、限伐区林地,此次未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天保工程禁伐、限伐政策要求,继续保护、严格管理。
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通知

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通知因经济建设需要,一些地方征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中期将有部分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特别是我县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近五年需要征占用部分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为妥善解决生态公益林长期保护和经济建设的矛盾,保持生态公益林总量平衡,确保生态安全。
根据有关政策和省林业厅的布署及州市林业局市林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要求对已征占用的生态公益林和列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进行部分调整,现将做好调整生态公益林工作通知如下:一、要做好己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项目的调整工作。
对因建设需要工程和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建设等已发生的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项目,各地要根据区位条件,把已征占用的生态公益林调整到位,并确保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相等。
二、要做好近中期规划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调整。
各乡镇要与林业、规划、国土、发改委、公路、交通、水利、重点办、果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搞清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把列入近中期城镇规划、小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交通、水利、民生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油茶、工业原料林、经济林规划的生态公益林调出,同时高速公路两侧100米以内用于大户承包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生态公益林也应调整,并按照区位要求、面积对等的原则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要适度调整林权落实不了的生态公益林。
全县有一些连片大面积林权纠纷久而未结的生态公益林和外县市插花山而未核发林权证的生态公益林应该调整。
四、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
林业、规划、国土、发改委、公路、交通、水利、重点办、果业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提供已占用生态公益林和近中期规划需占用生态公益林材料,并协助乡镇做好服务工作。
五、要做好生态公益林调整后的相关工作。
要认真核实好生态公益林调整后的数据材料,做到调整后的生态公益林数据与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糸统建设相统一,要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建设生态公益林档案,确保调整后的生态公益林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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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3.28
•【字号】湘林资〔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
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16〕9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区划调整的范围及条件
(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
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
1.新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新建重要水库;
3.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二)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及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区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可以补充申报省级公益林:
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
2.新批准的生态型国有林场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3.新建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从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的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4.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包含丘陵地区)200米范围内的林地;
5.位于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林地及其城市周围2公里以内的以生态建设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片林木);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
6.新区划的用于军事服务或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林地;
7.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
8.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
(三)省级以上公益林调出范围及条件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禁止调出。
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调出相应的公益林。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原林权为集体所有现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2.苗圃地;
3.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4.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存在不可调解的纠纷,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一直无法发放,现纠纷方均要求调出的;
5.公益林所有权或经营权错误,且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利人均未领取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现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
二、严格履行区划调整程序
林权权益人向公益林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相关申报资料连同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审核。
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公益林所在地的村(组)或林场范围内将拟区划调整公益林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林权权利人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国家级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核准;省级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准。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补充区划、调出应分别申报。
三、及时做好区划调整后续工作
公益林区划调整获批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公示公益林区划调整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林权证变更登记,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地方政府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减少的,从核准或者批复同意的当年度或下年度开始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增加的,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到位当年开始实施。
四、认真组织、提交区划调整相关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级以上公益林
区划调整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公益林区划调整的请示;
(二)支持区划调整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及其必要性说明;
(三)公益林区划调整申报表(见附件1);
(四)公益林区划调整面积(分户)明细表(见附件2);
(五)林权权利人申请补充区划、调出公益林报告复印件,涉及林权纠纷的,由纠纷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相关各方均应签字同意;
(六)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现状证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七)拟区划调整公益林现状调查报告,包括公益林区划调整小班调查表(见附件3)、小班位置图(补充区划公益林应当有对应的补充区划依据图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矢量数据库;
(八)其他相关材料。
五、其他要求
(一)拟补充区划的公益林必须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相对集中。
(二)建设项目已使用的公益林林地直接核减,不再申报区划调整。
(三)误划为公益林的非林地、辅助生产林地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核减,公益林林权权属、保护等级等属性因子有变化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更新,核减、更新后参照区划调整程序报省林业厅备案,不再申报区划调整。
(四)省林业厅在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年份以外的年份不受理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申请。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公益林区划调整申报表
2.公益林区划调整面积(分户)明细表
3.公益林区划调整小班调查表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