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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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审核手续的函(林函资字〔199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新《森林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大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批准。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工作时,发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直接影响了审批、审核工作和办事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提高审批、审核工作的办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请示时,同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的征占用林地请示;二、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的补偿协议书,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要单列说明;五、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向国务院申请征占用林地尚未批复的,也请按以上要求尽快补报有关材料,以便及时办理审批、审核手续。
国家林业局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结束——。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州政发〔2016〕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州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16〕18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16〕43号)等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在2014年废止194件规范性制度性事务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03年以来以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37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新政策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等1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工作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抓紧修改,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渝财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联动机制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对所涉及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纳税人提供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切实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涉税数据共享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数据共享,稳步推进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高效便捷的信息共享方式。
(一)信息交换内容1.农用地转用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复垦信息等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需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2.渔业养殖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信息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更新时间:2016-01-26 14:33:09点击次数:41914次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条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5]0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5]0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按照省政府“三年基本完成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要求,今年是最后一年。
两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600多万亩已经国家林业局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基本完成,有450多万亩的林权发证信息已录入电脑。
不少地方面上的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已全面铺开,已有2000多万亩林地面积完成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但是,各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总体工作进度还很不理想。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确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完成任
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乌海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0日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建立健全财政税收征管协税护税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优化税收环境,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切实提高收入质量,保障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促进乌海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依法治税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部分税种税源管控难以到位、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要按照年初确定收入预算目标及激励目标,确保二季度收入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圆满完成全年预期目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张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张家界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保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有效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合作、公众参与、信息支撑”的税收共治格局。
第二章税收协助第三条各级各部门都要强化税收保障工作,切实履行税收协助职责。
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财政部门:1.对涉税举报和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收的手续费,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2.督促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
3.把好拨款关,经税务机关提请,对未缴清税款的单位,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
4.对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单位移交同级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责成被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
5.牵头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
(二)公安部门:1.依法查处妨碍税务机关人员执行公务和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2.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税单位和人员相关信息。
3.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依法阻止欠缴税款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现就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兑现奖惩(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228号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综合治税及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考核补充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建议县政府出台《镇原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财政局,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一名分管综合治税的负责人,专门负责本镇区、本部门综合治税的政策宣传、工作协调、联系指导等工作。
(二)建立督查通报制度。
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涉税信息交换传递情况、委托代征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并将督查情况和收入完成情况予以通报,以保证涉税信息及时畅通。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要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
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按提供有效涉税信息直接增加的地方税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专项用于综合治税工作。
对未尽职尽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的行政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断改进税收征管手段(一)加强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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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
换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0.08.24
•【字号】湘财税〔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
的通知
湘财税〔2020〕1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
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
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
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
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
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
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二)信息交换格式和周期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进行涉税信息交换。
各类信息交换格式详见附件。
1、定期交换。
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向省税务局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和分市州统计表(附件4)。
每季度终了10日内,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转用信息
(附件5),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附件6),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壤污染信息。
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2、实时交换。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后,应于发现情况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附件7、8、9);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进行认定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附件10)。
涉税信息交换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
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三、开展涉税数据复核
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后续违法违规信用惩戒。
(一)复核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下列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二)复核内容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以下内容组织复核:1.认定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和实际用地人;2.认定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时间、改变占地用途时间、实际占地时间;3.认定占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类型、占地面积;认定复垦;4.认定土壤污染;5.认定其他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
(三)复核格式和周期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县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复核信息交换格式。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数据复核工作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
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全行业协税护税思想共识,充分认识税收管理跨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共同推动税收协同共治。
(二)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各级相关部门要研究本地耕地占用税信息交换和数据复核工作机制的操作细则,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权责匹配,保障到位。
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为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给予支持和保障,并明确对接外部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确保相关机制落地。
附件:(点击“附件”下载所有附件)
1、耕地占用税部门工作职责表
2、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3、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4、20XX年X季度湖南省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样表)
5、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6、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7、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8、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9、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10、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