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建立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和《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命名并公布的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主要林木或特种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其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
第四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第六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拟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命名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保存对象:(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25•【字号】湘林护[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湘林护[2006]15号)各市州林业局:为加强重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规范管理,促进全省野生植物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和监管的力度,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04]26号)《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02]13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非法采集、经营、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禁止在野外采集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重点工程建设和自然灾害等确需采集的,必须经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逐级上报,依法定权限审批核发《采集证》。
三、对已移植到苗圃地野生植物的管理,各市州林业局必须按照湘林护[2003]12、22号和[2004]13号文件要求,组织专门队伍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上报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备案,建立台帐和核销制度及备案。
四、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清理造册后苗圃野生植物数量和种类,在办理采集证时,必须凭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办理,但不得超过清理登记备案数量和种类,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各市州林业局不得违规签发《采集证》。
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的审批事项,重新启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准允运输(携带)证,必须严格审查发证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造〔2018〕5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造〔2018〕5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现将《湖南省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建议和问题,请向省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6月27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动我省森林经营工作,提升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新路径,展示森林经营新成果,推广森林经营新经验,加强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湖南省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湘林造〔20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森林经营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近自然森林经营、杉(松)树大径材培育、珍贵树种培育、毛竹丰产林培育、油茶高产林培育、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碳汇林经营等标准化建设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森林经营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每年有资金投入。
2、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性高,有比较完善的办点示范工作机制,当地有良好的森林经营习惯。
3、申报示范基地的林分经营水平较高,立地条件优越,交通便利,集中连片,权属清晰。
4、示范基地规模适度。
示范基地辐射经营面积1万亩以上,核心经营面积根据示范类型而定,其中:近自然森林经营重点选择符合近自然森林经营基本要素且已开展或准备开展近自然经营试点的林分,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杉(松)树大径材培育重点选择长势较好、林相整齐、有培育前途的中龄林,相对集中连片2000亩以上;珍贵树种培育重点选择目的树种珍贵、目标树明确、培育基础良好、最终形成多树种混交林相、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毛竹丰产林培育重点选择竹资源丰富、现有竹林培育水平较高,竹种质量好、有培育前途、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油茶高产林培育重点选择立地条件较好、使用良种壮苗标准化栽培、树体长势良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远离矿区砖区等污染源、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重点选择沟渠已经成型、网格规范、林网控制农田面积10000亩以上;碳汇林经营重点选择已启动或准备启动碳汇林建设的区域,建设规模20000亩以上。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他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湘林种[2009]1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4.17【实施日期】2009.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本《办法》所指“四证”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一签”指的是林木种子标签。
2、实施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是依法规范种苗市场行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重要体现。
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种苗身份认证、牢把种苗质量关。
3、根据本《办法》,为便于林业生产需要,省厅对新调整式样的《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进行了批量印制,请各地及时作好有关证、签领用的衔接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式样(略)3、《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略)4、《林木种子标签》式样(略)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湘林策[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林策〔2010〕3号)各市州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均适用和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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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1.05.08
•【字号】湘林护[2001]17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
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护[2001]17号)
各市州林业局:
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
各市州已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持证单位或个人,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吊销经营许可证。
2、从2002年元月1日起,启用新印制的《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印制的《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止。
各市州必须在年底前做好换发新证的各项工作。
2001年5月8日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野生动植物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植物”指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科研、经济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人工养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品”指上述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繁衍生物,如死体、毛皮、内脏、血、骨、肉、角、体液、标本,植物的种苗、枝叶、蔸、树干、油脂等。
第三条凡在我省经营(包括购、销、加工)野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由县以上(含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具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懂技术、了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技术人员;
3、有固定、规范的适应于所经营对象存放、放养的场地(所)和必须的设备、设施;
4、餐馆、酒家等饮食行业还必须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
5、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件;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具有湖南省林业厅的批准件;
6、经营利用国外(含境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具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件。
第六条实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制度,即由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交包括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场地、专业技术等内容的《申请表》(试样附后),经市、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市、县主管领导审定后,签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的经营证须报地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县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和发证。
对不同意发证的,在上述期间内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者,并说明不能发证的理由。
第八条发证部门对持有《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领取《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政策、法规,关心、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2、接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严格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
4、建立健全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档案制度,定期向发证部门报告经营的种类和数量;
5、每年3-6月,书面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前一年的经营品种、数量等情况,并到原发证单位进行证件年检、换证,超过规定的期限尚未年检的证件为无效证件。
第十条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单位或个人,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在三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活动的在二个月内向原发证
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单位或个人,由发证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1、超越证件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数量和经营范围经营的;
2、租借、转让、涂改经营许可证的;
3、未按规定缴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
4、拒绝或不配合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5、隐瞒、虚报所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