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建立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和《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命名并公布的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主要林木或特种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其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
第四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第六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拟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命名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保存对象:(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湘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0号HNPR-2009-0107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基本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其他应急组织机构2.4 专家组3.预防预警3.1 森林火灾预防3.2 火险监测预报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火情报告4.3 扑火指挥4.4 应急基本措施4.5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4.6 火案查处4.7 信息发布4.8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火灾评估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5.3 工作总结6.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队伍保障6.3 医疗卫生保障6.4 物资保障6.5 经费保障6.6 技术保障6.7 宣传与培训7.监督管理7.1 预案演练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监督检查8.附则8.1 术语说明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湘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三章调查报告和结案第四章情况评估第五章附则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核设施、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类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3日内,一般由发生地消防救援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湘林资[2011]5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湘林资〔2011〕52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适应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科学经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有关专家修订了《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二○一一年六月八日附件: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湖南省林业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原则第三条主要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采伐类型第七条主伐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第九条低产林改造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第十一条更新采伐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第十三条毛竹采伐第十四条其它采伐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第十六条材质等级第十七条出材率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第十九条伐区配置第二十条伐区区划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
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乱砍滥伐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乱砍滥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施行日期】1987.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乱砍滥伐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文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指导林业改革健康、深入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文件,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导下,围绕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这个中心,针对南方集体林区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
这对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乱砍滥伐,理顺林区经济,促进林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认真领会,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
要通过学习和宣传,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上来,既要防止放而不管,有法不依,使森林资源继续遭到破坏,又要克服因循守旧,防止走回头路,造成新的混乱。
在贯彻文件的过程中,必须态度积极,步骤稳妥,精心指导,把中央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和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对一九八五年以来发生的破坏森林案件,认真进行一次清查,并从集中查处重大案件入手,把已经部署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深入下去。
打击的重点,一是哄砍、哄抢和借口林权纠纷破坏国有林、集体林的策划、组织者和首要分子;二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额巨大或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和团伙;三是盗伐、滥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犯罪分子;四是使用暴力威胁、伤害和报复林政管理人员、护林人员和木材检查站人员的犯罪分子;五是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六是伪造、倒卖林森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湘林资[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湘林资[2003]12号)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二)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挖。
林木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费用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湘林防[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林防〔2006〕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林业厅二○○六年四月十日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林业厅二○○六年四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指导思想1.3 工作原则1.4 编制依据1.5 现状1.6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 专家组职责2.3 组织体系应急联动机制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4 预警级别及发布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程序4.2 信息共享和处理4.3 通讯4.4 应急结束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5.1 后期评估5.2 善后处置6. 保障措施6.1 通讯保障6.2 经费保障6.3 物资储备6.4 技术保障6.5 人员保障6.6 监督与演练7. 附则8. 附录1.总则1.1 目的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以国家、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指示精神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全省处置林业生物灾害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和检疫,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不断总结国内外防控林业生物灾害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林业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湘林资[2011]10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1〕10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1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依法实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绿色湖南的重要措施。
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我省每年采伐(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禁止超限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
商品林、公益林限额不得串用,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公路、铁路、水利、城建等非林业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必须统一纳入当地的采伐限额管理。
其林木采伐凭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林木资源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台账管理。
在国家林业局林木采伐电子办证系统未启用之前,暂时实行手工办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非林业部门林木”。
待国家林业局启用新的林木采伐电子办证系统时,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补录进系统。
非规划林地及其林木的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厅备案。
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经营者凭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文件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直接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台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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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02.22
•【字号】湘林资[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
(湘林资[2008]10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受灾林木的清理利用,尽量消除灾后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资源损失,切实维护资源林政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资源林政处联系。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
为抓住农闲劳动力充足的大好时节,及时清理利用受灾林木,尽量消除灾后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灾害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资源损失,切实维护灾区资源林政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受灾林木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以受灾林木调查评估为依据,以恢复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生态功能为目标,以清理折断木竹、倒伏木竹、劈裂木、爆裂竹为重点,采取清理、利用、更新相结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资源林政管理秩序,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受灾林木的调查评估。
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受灾林木的种类、数量与分布,经济损失、重建成本、受灾程度和灾害影响等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调查评估可与清理利用同时进行,个别来不及调查评估的可先清理,后评估。
调查评估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森林资源调查与数据更新资料。
三、受灾林木的清理原则。
对于受灾林木,除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等法律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厅党组提出的“对于受灾林木,该采不采是失职,不该采的采了是犯罪”的要求进行采伐清理。
四、受灾林木的清理对象。
采伐清理对象包括折断木竹(主要是指从主干二分之一以下折断的木竹)、劈裂木、爆裂竹、倒伏木竹、翻蔸木竹;捡拾清理对象包括脱离树木主干的树梢、树干和树枝。
五、受灾林木的清理方法
(一)受灾毛竹的清理。
对于爆裂、折断、翻蔸的毛竹,各地要赶在春笋破土(清明节)之前清理完毕。
一旦有春笋破土迹象,应立即停止采伐清理,以确保新竹生长发育;对于倒伏的毛竹,要待今年发的新竹木质化后(8-9月份),再行采伐清理。
(二)受灾松木的清理。
对已倒伏、翻蔸、劈裂和折断后保留活枝不足3轮的活立木,要及时进行采伐清理;对林木折断、倒伏、翻蔸、劈裂的株数达到60%以上的林分,可根据轻重缓急实施皆伐清理。
(三)受灾桉树的清理。
对已折断、倒伏、翻蔸、劈裂及冻死的桉树立木,应
从树干根际处伐除,以利萌芽更新。
(四)受灾桤木的清理。
对已倒伏、翻蔸的桤木,应进行采伐清理;对折断木,先进行捡拾,然后视灾情进行采伐清理。
折断木的采伐,应从树干根际处伐除,以利萌芽更新。
(五)受灾杉木的清理。
先对已劈裂、折断后不足3盘活枝的立木进行清理,然后再对倒伏木、翻蔸木进行采伐清理。
对林木折断、倒伏、翻蔸、劈裂的株数达到60%以上的林分,可根据轻重缓急实施皆伐清理。
(六)受灾其它阔叶树的清理。
对受灾其它阔叶树的清理,应以捡拾为主,尽量使用营林措施促进其自然恢复;对倒伏、折断、翻蔸和树枝全部折断的“光头树”,待生长季过后仍未发新枝叶的,再行采伐清理。
六、清理受灾林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受灾林木清理的领导,省厅已成立了以邓三龙副厅长为组长、胡长清副厅长为副组长,资源林政、计财、森林公安、林业检察、林业法庭、国有林场、行管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受灾林木清理领导小组。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省厅的做法,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资源林政的局领导为副组长,资源林政、计财、森林公安、林业检察、林业法庭、国有林场、行管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受灾林木清理领导小组。
各受灾的县市区林业局要由局领导带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受灾林木清理分片包干负责。
(二)保障工作经费。
为确保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根据清理工作量的大小,把受灾林木清理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落实清理政策。
一是各受灾的编限单位应将2008年度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优先用于受灾林木采伐清理,不足部分及时向省厅报告,省厅汇总后呈省人民政府,请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增加我省200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二是受灾林木的采伐、运输、加工要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
捡
拾脱离树木主干的树梢、树干和树枝,无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属计划管理范畴的,应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三是只要是真正用于受灾林木采伐清理的,2008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及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受采伐类型、林分起源和工业原料林计划的限制。
四是受灾公益林、阔叶林的采伐清理,可不受郁闭度、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的限制,但采伐前必须搞好调查评估,并将其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简化审批手续和办事程序。
一是伐区调查设计应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数据库资料,宜简则简,尽量节省时间。
二是受灾林木的采伐、运输,既可采用手工填写,也可实行电子办证,但应建立相应的办证台帐。
三是为及时消化、利用受灾木竹,经市州审查汇总并报省厅同意,可适当增加灾区2008年度木竹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数量。
四是受灾木材及其加工制品的运输、销售,各木材检查站要快查、快验、快放行,不得刁难、拖延。
(五)确保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稳定。
各级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业公检法,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强化管理,热情服务,确保灾区林业秩序稳定。
一旦发现乱砍滥伐,要立即停止采伐清理工作,并予以坚决打击,待林区秩序稳定后,方能恢复采伐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