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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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中心管理制度

垂钓中心管理制度

垂钓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垂钓中心的管理,提高垂钓活动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垂钓中心的各项管理活动,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垂钓中心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管理科学、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垂钓中心的管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遵守劳动法、安全法和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垂钓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章垂钓中心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垂钓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中心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设备和场地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垂钓中心应当设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垂钓服务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垂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科学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保证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垂钓中心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垂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垂钓中心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垂钓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垂钓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垂钓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垂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确保垂钓活动的安全。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

垂钓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是为规范公司垂钓活动,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而制定。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所有垂钓活动。

2. 垂钓管理的标准2.1 垂钓活动的组织和安排2.1.1 公司必须制定详细的垂钓计划,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和安排垂钓活动。

2.1.2 垂钓场地必须具备安全、卫生,且不会对环境和野生动物造成不良影响的条件,必须定期对场地进行检查和维护。

2.1.3 参加垂钓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体能和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

2.2 垂钓器材的使用和保养2.2.1 垂钓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所有器材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2.2 员工必须认真检查、保养垂钓器材,确保其安全可靠,并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2.2.3 员工必须避免在垂钓过程中食用有毒、未经消毒的鱼类,以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3 垂钓秩序的维护2.3.1 在垂钓活动过程中,员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人员的指示。

2.3.2 员工必须注意礼仪,文明垂钓,不得妨碍其他垂钓者,不得滥竿、捕捞,不得损毁垂钓场地和设施。

2.3.3 在垂钓活动结束后,员工必须自行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2.4 垂钓安全和应急处置2.4.1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垂钓安全管理体系,对垂钓活动中可能浮现的危(wei)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4.2 员工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救生衣、安全鞋等,并在垂钓过程中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3. 违规处罚3.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严格处理。

轻者警告、记过;重则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3.2 对于因垂钓管理不当导致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简要注释如下:垂钓:是指用鱼线、鱼竿、鱼饵等工具在水中捕捞鱼类的一种活动。

卫生:是指环境清洁、卫生整洁的状态。

环境保护:是指通过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垂钓园管理制度

垂钓园管理制度

垂钓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垂钓园的管理,确保垂钓园的正常运营,维护垂钓爱好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垂钓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垂钓园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垂钓爱好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垂钓园的规划用途。

第四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垂钓爱好者的投诉和意见,维护垂钓爱好者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垂钓设施的维护修缮,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第六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规捕捞和滥用垂钓资源。

第七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垂钓爱好者的垂钓技能和环保意识。

第八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对垂钓爱好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垂钓园管理机构,负责垂钓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垂钓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垂钓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垂钓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垂钓爱好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垂钓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垂钓活动第十三条垂钓爱好者在垂钓园内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垂钓园规定,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四条垂钓爱好者在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遵守垂钓规则,不得使用禁止的钓具和诱饵。

第十五条垂钓爱好者在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垃圾污染和水质污染。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垂钓园的安全管理,确保垂钓爱好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指导垂钓爱好者安全进行垂钓活动。

第十八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潜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垂钓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区环境的保护,保持园区生态平衡和水质清洁。

第二十条垂钓园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园区的资源浪费和污染。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青龙湾水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龙湾水域内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机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一种行为。

垂钓属捕捞作业行为。

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

第五条青龙湾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青龙湾水域实行有偿垂钓,对垂钓行为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章经营性垂钓管理第六条经营性垂钓区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渔业资源保护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在明确经营性垂钓区相应控制指标后对社会公开。

第七条经营性垂钓区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由青龙湾管委会牵头组织出让工作。

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经营性垂钓项目建设。

(一)项目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性垂钓项目按照旅游项目管理。

(二)项目立项、设计、环评、安评、验收等工作按管委会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的水上浮动设施应配置水上浮动通道(不低于1米宽)连接岸线,以满足应急救援、应急逃生需要。

(四)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设计,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项目必须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渔政、安监、环保、规划、海事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钓鱼相关规章制度

钓鱼相关规章制度

一、钓鱼区域划分与规定1. 钓鱼区域分为禁钓区、限钓区和开放区。

禁钓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限钓区包括重要渔业水域、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水域等。

开放区为允许钓鱼的区域。

2. 钓鱼者应在指定的钓鱼区域内进行钓鱼活动,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钓鱼地点。

3. 钓鱼者应自觉维护水域环境,不得在禁钓区、限钓区钓鱼。

二、钓鱼工具与饵料1. 钓鱼者应使用合法的钓鱼工具,如鱼竿、鱼钩、鱼饵等。

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手段。

2. 钓鱼者应使用环保鱼饵,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饵料。

3. 钓鱼者不得使用禁用的鱼竿、鱼钩、鱼饵等工具。

三、钓鱼时间与禁钓期1. 钓鱼时间为每日早6:00至晚18:00,特殊情况除外。

2. 禁钓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此期间禁止在禁钓区和限钓区钓鱼。

四、钓鱼行为规范1. 钓鱼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2. 钓鱼者应尊重他人权益,不得在他人钓鱼区域内擅自设置钓位。

3. 钓鱼者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鱼竿架、钓位标识等设施。

4. 钓鱼者应主动帮助他人,共同维护钓鱼环境。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章,在禁钓区、限钓区钓鱼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规章,使用非法钓鱼工具、饵料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违反本规章,损坏公共设施、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 违反本规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章不一致的,以本规章为准。

希望广大钓鱼爱好者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让钓鱼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进行。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天然水域垂钓是许多人喜爱的户外活动,但如果垂钓管理不当,可能会对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管理办法非常重要,以确保垂钓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1.鼓励捕放。

建议垂钓垂钓爱好者在捕获鱼类后尽可能地将其释放回水中。

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种群,还可以提高大家的保护意识。

2.限制捕获量。

管理机构可以规定每个人每天只能捕获一定数量的鱼类,以避免过度捕捞和水生生物种群的下降。

3.禁止使用部分鱼饵。

断禁使用某些特定的鱼饵,如活鱼、鲸鱼、鲨鱼等,以保护该鱼类的种群和生态环境。

4.提高垂钓爱好者的意识。

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布宣传材料和组织活动等方式,提高垂钓者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垂钓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执法力度。

为了确保垂钓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违规垂钓者的处罚力度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有效的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需要保护水生生物的种群和生态环境,同时鼓励垂钓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所有的垂钓者都应该遵守管理规定,并将环保纳入到自己的垂钓实践中。

除了上文提到的一些垂钓管理办法,下面将介绍一些其他的管理策略:6.划定垂钓区域。

对于一些特定的天然水域,管理机构可以划定不同的垂钓区域,以适应不同的垂钓规模和需求。

这不仅可以有效防止过度捕捞,还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7.规范垂钓设备。

许多垂钓设备,在使用时容易对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管理机构可以规范垂钓设备的类型和规格,以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8.禁止化学药物和爆炸物品。

使用化学药物和爆炸物品会对水生生物和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危害,管理机构可以严格禁止这种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惩罚。

9.明确执法权限和处罚标准。

为了有效推行管理办法,管理机构应明确执法权限以及处罚标准,加强对违规者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天然水域的生态系统。

10.建立监测体系。

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定期检测水生生物的种群、生态环境的质量和水质等指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钓鱼活动,保护水域资源,保障钓鱼者的安全,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钓鱼活动的人员,包括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钓鱼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尊重他人和环境,确保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钓鱼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水域内妨碍他人或污染环境。

第五条每位钓鱼者应当自觉维护水域资源,不得捕捞、破坏受保护的鱼类和水生动植物。

第六条遵守本规章制度是每位钓鱼者应尽的义务,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钓鱼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监督钓鱼活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钓鱼准备第八条在进行钓鱼活动前,钓鱼者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合适的钓具、钓饵和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钓鱼者应当选择合适的钓点,避免钓鱼时干扰他人,注意安全并遵守当地的钓鱼规定。

第十条钓鱼者在进行钓鱼活动时应当注意环保,不得在水域内乱丢垃圾或污染水质。

第十一条钓鱼者在进行钓鱼活动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捕捞规定,不得捕捉受保护的鱼类,避免损害水域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在进行夜间钓鱼活动时,钓鱼者应当注意安全,携带必要的照明设备,并遵守相关的夜间钓鱼规定。

第三章钓鱼技巧第十三条钓鱼者应当掌握基本的钓鱼技巧,包括选择合适的钓具、钓饵和垂钓方式。

第十四条钓鱼者应当注意观察水域情况,选择合适的钓点和钓鱼时间,提高钓鱼的效率。

第十五条钓鱼者应当掌握正确的垂钓技巧,包括收线、放线和饵料的运用,以提高钓鱼的成功率。

第十六条钓鱼者应当尊重鱼类的生活习性,注意避开他们的繁殖季节和活动范围,以减少对鱼类的损害。

第十七条在进行比赛和集体钓鱼活动时,钓鱼者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尊重他人,避免对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钓鱼安全第十八条钓鱼者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携带必要的安全装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九条钓鱼者在进行水中钓鱼活动时应当注意防护,避免溺水或受伤。

第二十条钓鱼者应当保持警惕,避免被急流、暗流或水草缠绕,注意水文变化和危险信号。

钓鱼场安全管理制度

钓鱼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钓鱼场内工作人员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钓鱼环境,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钓鱼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安全管理制度。

2. 钓鱼场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

3. 游客在钓鱼场内应自觉遵守各项规定,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警示(1)在钓鱼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在钓鱼区域设置警示牌,告知游客钓鱼时注意的事项。

2. 安全培训(1)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其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

3. 钓鱼设备管理(1)定期检查钓鱼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过期、破损的钓鱼设备。

4. 水域安全(1)加强对水域的巡查,确保水域安全。

(2)禁止游客在水域内游泳、嬉戏。

5. 道路安全(1)保持道路畅通,定期清理杂物。

(2)在道路交叉口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6. 防火安全(1)禁止在钓鱼场内吸烟、使用明火。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7. 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和游客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监督检查1. 钓鱼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鼓励游客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钓鱼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钓鱼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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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青龙湾水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垂钓活动,根据《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国渔业法》、《省实施<人民国渔业法>办法》、《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龙湾水域组织、经营垂钓的组织机构、企业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青龙湾水域是指港口湾水库设计库容水位线以下的水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一种行为。

垂钓属捕捞作业行为。

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

第五条青龙湾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青龙湾水域实行有偿垂钓,对垂钓行为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章经营性垂钓管理
第六条经营性垂钓区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渔业资源保护等因素进行划分,并在明确经营性垂钓
区相应控制指标后对社会公开。

第七条经营性垂钓区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由青龙湾管委会牵头组织出让工作。

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经营性垂钓项目建设。

(一)项目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性垂钓项目按照旅游项目管理。

(二)项目立项、设计、环评、安评、验收等工作按管委会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的水上浮动设施应配置水上浮动通道(不低于1米宽)连接岸线,以满足应急救援、应急逃生需要。

(四)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和施工设计,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可实施。

(五)项目必须经青龙湾管委会组织渔政、安监、环保、规划、海事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经营。

第九条经营性垂钓企业职责
(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加强管理,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垂钓区垂钓人员的垂钓行为。

(二)企业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需制定安全应急管理等制度,其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企业负责做好本垂钓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向水体排放任污水、污物、废弃物,负责及时清收垂钓区垃圾,并外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行公务。

第三章散钓、游钓管理
第十条散钓、游钓垂钓区划分
散钓、游钓垂钓区由管委会组织渔政、海事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钓友习惯等因素进行划定。

散钓、游钓垂钓区分为常年垂钓区和季节性垂钓区,管委会负责定期对外发布区域划分情况、季节日期情况,并在相应位置设置标识标牌。

划定垂钓区域以外沿岸为禁钓区,禁止任形式的散钓、游钓作业。

第十一条散钓、游钓准入
(一)从事散钓、游钓的垂钓人员,应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向渔政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费标准按照每年每人300元(如有调整另行公布),同时取得缴费凭证作为垂钓依据。

(二)拟垂钓的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须填写申请表格和签订安全免责协议,并按照自愿原则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禁在船舶上离岸垂钓,禁在18时至次日6时垂钓。

第四章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未满16岁的垂钓人须成年人陪同。

第十四条禁在采砂、养殖等水上设施上垂钓。

第十五条实行每杆不超两钩的式垂钓,垂钓人员不得有以下垂钓行为:
(一)禁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禁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使用有毒有害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五)未经渔业养殖企业可,禁止垂钓鲢鳙鱼。

第十六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

垂钓区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光倒刺鲃(军鱼)、鱼长25cm以下鲤鱼、鱼长12cm以下鲫鱼和鱼长22cm以下扁鱼。

鱼长是指自吻端至鱼尾鳍末端的长度
第十七条垂钓人员通过水路进入垂钓点垂钓必须乘坐有客运资质的船舶进入垂钓区。

第十八条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禁在恶劣天气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沿岸树木、不得向青龙湾水体或沿岸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
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应提前15天向渔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青龙湾管委会批准后可举行,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青龙湾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青龙湾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

(二)渔政部门负责青龙湾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季节性禁钓管理制度,对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垂钓区域水质状况的监测,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四)海事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取缔(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垂钓等行为,负责钓具、饵料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

(七)旅游、水务、城管、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八)库区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垂钓区沿岸垃圾清理、标识标牌维护等工作。

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青龙湾水域垂钓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持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垂钓区违规垂钓的,由渔政部门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当年在青龙湾水域垂钓资格,并按照《渔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持垂钓凭证的垂钓人员在禁钓区域垂钓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垂钓人员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青龙湾水域垂钓的,在季节性垂钓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垂钓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法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法捕捞,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精神,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垂钓人员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垂钓企业必须格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下一轮竞标资格,直至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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