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2016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发布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Ⅲ)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3)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文霞郭斌任爱玲芦双京于欣沛马玲孙彦敏于海王钧钧封例忠韩静杜昭王欣杜鹏芳康汇么瑞静律国黎。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物质燃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以生物质为燃料(含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燃烧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点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语适用于本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第一篇范文:《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关于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6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1次会议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探索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规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和示范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煤制燃料产业的首要任务是围绕能效、环保、节水及技术装备自主化等内容开展产业化升级示范。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总结已建示范项目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准入,稳步推进煤制燃料示范项目建设,依托示范项目不断完善国内自主技术,加快转变煤炭利用方式,增强国内油气保障能力,为能源革命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量水而行”,在水资源许可的条件下开展示范项目建设。
2.坚持最严格环保标准,示范项目执行能源、化工领域现行最严格的环保标准或更高的环保要求。
3.坚持节能高效,示范项目应在现有水平上,通过优化流程、创新工艺、技术集成等途径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和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4.坚持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环境容量、生态安全、交通运输、产品市场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示范项目。
5.坚持自主创新,重点示范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炭加工转化技术和装备,以示范项目为载体推动其产业化、定型化和标准化。
二、示范项目设立(三)煤制燃料是指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加工转化,生产汽油、煤油、柴油、航煤、石脑油、成品油调和组分、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液体或气体燃料的行业。
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以及联产多种燃料的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均是煤制燃料行业的组成部分。
(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指导煤制燃料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遴选、确定煤制燃料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并推动实施。
环保部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文+全部附件

Source: /info/bgw/bbgth/200907/t20090713_155086.htm首页->政务信息->环境保护部公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9]695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予研究。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主题词:环保火电厂标准意见函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更新日期:【2009-07-13】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223-200□代替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征求意见稿)200□-□□-□□ 发布200□-01-01实施发 布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组织制订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拟以环境保护部公告形式发布。
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上述文件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王凤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电话:(010)66556285传真:(010)66556282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车飞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84929304电子邮箱:chefei@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改内容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GB 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编制组目录1.导则编制的背景及任务来源 (2)2.导则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2)3. 国内外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现状 (3)4.导则编制的依据 (10)5.导则编制的原则 (10)6.主要工作过程 (11)7.导则的编写方法 (12)8.导则的编写格式及内容结构 (13)9.导则的内容条文说明 (13)1.导则编制的背景及任务来源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6大行业的增长加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伴随工业生产持续发展而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
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近年来国务院又相继作出了一系列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与节能减排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可以说,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全党、全国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政治经济任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家对工业生产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提出更严格的限制,从而实现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2005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2005年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编写计划》,其中《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和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持编写。
2.导则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范工程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表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适用区域 主城区 颗粒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二氧化硫 影响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氮氧化物 影响区 其他区域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限值污染物排放 燃煤锅炉 30 30 50 50 200 300 200 200 300 0.05 燃油锅炉 30 30 100 200 200 250 ≤1 燃气锅炉 20 20 50 50 200 200 烟囱排放口 烟囱或烟道 监控位置
I
DB 50/658-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 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编制。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 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418-2012)锅炉部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袁睿,方维凯,雷钦秀。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
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锅炉排放标准
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单位起草,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按照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35mg/m³、50mg/m³;燃气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
5mg/m³、10mg/m³、50mg/m³;燃油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³、20mg/m³、80mg/m³;燃生物质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³、30mg/m³、15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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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9年7月项目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承担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标准编制组负责人:李清龙标准编制组成员:李清龙、吴海云、刘昭朋、曹利荣、刘力敏、王碧琳、石晶晶、王春敏、刘冉、聂巨亮、周宏伟、王钧钧、赵文霞、任爱玲、郭斌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1.3修订的主要依据文件及资料 (2)2 河北省锅炉情况 (3)2.1锅炉类型 (3)2.2锅炉吨位 (3)2.3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 (3)2.4在用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 (4)2.5燃煤锅炉有色烟羽治理情况 (9)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原则及思路 (11)3.1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11)3.2标准制订的原则 (12)3.3标准制订的思路 (12)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2)4.1标准适用范围 (12)4.2标准结构框架 (13)4.3 术语 (13)4.4 标准的执行时段 (13)4.5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3)4.6 排放限值的确定 (13)5 相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6)5.1国外相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6)5.2国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8)5.3本标准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对比情况 (21)6 达标技术分析 (24)6.1颗粒物排放控制 (24)6.2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24)6.3氮氧化物 (25)7 标准实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27)7.1环境分析 (27)7.2经济分析 (28)8 意见反馈情况汇总 (29)8.1征求意见情况 (29)8.2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29)9 贯彻实施标准的建议 (3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落实《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深化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效地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促进锅炉污染控制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8年4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列入2018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类项目,旨在为我省下一阶段锅炉工业环保整治提供有力的保障和依据。
2018年4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由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技大学共同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的编制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2工作过程2018年4月,成立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确定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开展全省锅炉企业实地调研、现场监测和调查,特别是开展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对现行锅炉烟气污染治理技术及其排放控制水平进行评估;2018年4月,收集了河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兴赞供热服务有限公司、隆尧奥连热力有限公司、河北健民淀粉糖业有限公司4家在用锅炉企业污染物监控平台统计数据;2018年4月,收集了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山东、陕西等国内锅炉大气排放标准及其征求意见稿;2018年5月,向管理部门汇报锅炉标准编制情况;2018年5月,完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征求意见;2018年6月,根据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及反馈;2018年6月,收集了省内部分在用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燃醇基燃料锅炉、燃生物质锅炉及燃油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2018年7月,根据环保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2018年7月-9月,对省内30台在用燃气、生物质及醇基燃料等锅炉进行现场取样检测;2018年8月7日,河北省住房和建设厅供热办、河北省城镇供热协会与标准编制组召开锅炉烟气治理技术与烟气排放标准研讨会,与省内各地市30余家热力公司技术负责人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及升级改造的限制条件等进行讨论;2018年10月,收集了北京30余台在用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2018年11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中相关要求对标准进行修订;2018年12月-2019年3月,收集省内在用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措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其中5t/h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和煤粉炉44台,35t/h以上层燃炉及抛煤机炉257台;2019年1月-3月,对燃气锅炉进行低氮改造技术可行性和改造成本进行了调研,同时调研了省内生物质锅炉制造企业及使用企业相关数据;2019年4-6月,根据反馈意见对燃煤电厂锅炉烟气及燃煤锅炉烟气有色烟羽治理技术进行调研,同时对已改造完成企业进行走访调查;2019年6月,收集部分20t/h以上生物质锅炉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调研其配套的烟气污染物防治措施;2019年7月,对标准进行修订,完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1.3修订的主要依据文件及资料本标准限值制定的主要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2010年5月11日发布并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2013年9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年2月27日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年6月2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2018年9月21日发布并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2018年11月6日发布并实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3日发布,2016年3月1日实施)《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发布并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2018年8月23日发布并实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2018年6月2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2018]5号,2018年9月30日发布并实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等12个专项计划和<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55号,2018年9月27日发布并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13/2170-2015)《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天津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5-2018)《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37/2374-2018)《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37/2374-2018)《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61/1226-2018)《环保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319号)2 河北省锅炉情况近年来,锅炉的综合整治已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锅炉的使用日益受到能源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制约。
在政策倡导并推行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形势下,小容量燃煤锅炉的比重显著下降,型煤、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关键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得到较快发展,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应用推广大幅提升,烟气脱硫、高效除尘、低氮燃烧、在线监控等污染排放控制和监管技术得到逐步应用。
2.1锅炉类型根据对我省2018年全省锅炉统计结果,全省在用各种类型锅炉统计情况见表1。
2.2锅炉吨位根据2018年对全省锅炉统计结果,在用各种类型锅炉吨位分布统计情况见表2。
其中根据我省燃煤锅炉统计结果,目前全省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共479台,其中层燃炉及抛煤机炉共281台。
层燃炉及抛煤机炉主要存在于现有城市集中供热企业。
表2 锅炉总吨位分布情况一览表2.3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要求:到2020年6月底,现有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
根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统计结果,截止2019年2月,已完成652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2.4在用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标准编制组搜集了大量在用锅炉烟气排放数据,并选择有代表性的锅炉进行现场监测,并对数据进行了汇总。
2.4.1在用燃煤锅炉(1)在用65t/h以上燃煤锅炉(不含层燃炉及抛煤机炉)编制组共收集了104台在用65t/h以上燃煤锅炉(不含层燃炉及抛煤机炉)的烟气排放数据。
数据表明,在用65t/h以上燃煤锅炉(不含层燃炉及抛煤机炉)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小于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小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小于5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