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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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

婚姻家庭法律

婚姻家庭法律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其健康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因此,了解并遵守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的婚姻法基于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干涉。

2. 一夫一妻制:法律明确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男女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对这三个群体的保护。

5. 计划生育:鼓励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结婚与离婚结婚根据中国法律,结婚年龄为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登记时,需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

离婚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则是指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通常适用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家庭财产制度中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包括财产分割方式等。

子女抚养与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双方都应承担抚养费用。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决定。

继承权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

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依法继承其遗产。

同时,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也有法定的继承权。

结语了解和遵守婚姻家庭法律,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当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家庭伦理、家庭关系、婚姻制度、夫妻权利和义务、离婚和抚养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婚姻家庭法中的常用名词解释:
1. 婚姻:指男女结合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建立家庭和维持家庭关系。

婚姻通常包括结婚和离婚两种形式。

2. 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人和女人。

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尊重和爱的权利和义务。

3. 家庭暴力:指在家庭中使用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或其他形式的攻击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4. 离婚:指夫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离婚可以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5. 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管理方式。

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共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各自财产制等。

6. 继承:指一个人或家族去世后继承财产和权力的制度。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通常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7. 遗弃:指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虐待、冷落、抛弃等方式。

遗弃可能导致家庭成员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8. 婚姻家庭法权益: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财产权益、婚姻扶养权益、婚姻继承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名词和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和家庭
成员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的家庭与婚姻法规定

民法中的家庭与婚姻法规定

民法中的家庭与婚姻法规定家庭与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许多关于家庭与婚姻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民法中的家庭与婚姻法规定为主题,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和现实问题。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家庭与婚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婚姻法以平等、自愿、互利、协议为基本原则,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婚前和婚后教育、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婚姻的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

首先,婚姻双方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地订立的。

其次,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

再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离婚证明、未婚证明等证明文件也是合法结婚的必要条件。

三、夫妻财产关系的确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不仅存在着感情上的联结,还有财产上的关系。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具有共同的特点。

首先,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个人财产由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此外,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

四、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家庭与婚姻法中,夫妻双方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有平等共同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劳动就业权、教育权等。

其次,夫妻双方还有维持家庭稳定、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互助互爱是维系家庭和婚姻关系的基础。

五、离婚制度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维系是家庭和睦的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同夫妻之间可能会面临离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离婚的起诉条件、离婚的形式和程序等。

离婚既是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责任。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规定婚姻和家庭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严格执行。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本文将分为几个小节,详细论述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婚姻登记与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的合法证明,法律对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婚姻登记必须符合法定年龄、性别等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的合法年龄是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一旦结婚,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况,比如近亲结婚、双方未离婚等。

第二节:家庭财产制度家庭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平等分割。

第三节: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权益保护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禁止和打击。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的保护。

第四节:离婚制度和离婚后权益保护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法律对离婚的程序和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经过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离婚后,法律还规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旨在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夫妻关系和家庭教育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备受重视。

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保持相互尊重、支持和理解,并且对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虐待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此外,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关注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父母的责任。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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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国开形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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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

国开形考答案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在摩尔根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中,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在亚血缘群婚制时期,两性关系是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中,以男子为中心。

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私有制的出现。

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我国婚姻法中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而财产关系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调整。

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它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保障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也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封建社会按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将亲属分为宗亲、血亲。

宗亲包括妻族、本宗男子,而血亲则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

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不包括妻族,只包括本宗男子,这是因为在宗法制度下,女性的地位较低,不被视为宗亲。

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这种分类方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亲属关系,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与自己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祖父母、___、姑妈、表兄弟姊妹等。

这种计算方法在现代已经不再使用。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这些人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调整。

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属于直系拟制血亲,而是属于旁系拟制血亲。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死亡和子女成年而消失,相反,它们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不能人为地解除的,它是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与生俱来。

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___祖父、姑妈、表兄弟姊妹等,而侄孙、侄孙女则属于旁系血亲的后代。

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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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领域——婚姻和家庭。

要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内涵,就需要对其中涉及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解释一些关键概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合法程序,在相关机关登记备案,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共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前财产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二是夫妻婚后所得的劳动所得、财产所得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需要符合一定家庭经济制度,确保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

3.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负的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单方面增加或减少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方可生效。

婚姻家庭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避免其中一方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4.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法,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核,确保其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指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法,子女抚养权主要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孩子的成长和福利至关重要。

6.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报警、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以上是对婚姻家庭法中关键名词的解释,这些概念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了解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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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私有制的确立及随之而来的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是促使对偶婚制演化为一夫一妻制的重要动力。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度,更确切的称谓是“一夫一妻多妾”。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具有典型的等级制特征,丈夫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妻妾有序、嫡庶有别是家庭成员必须遵循的伦理纲常。

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一)古罗马亲属法《十二铜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纂》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家庭成员可视为家父的动产,因此家父对家庭成员有完全的控制和管领权。

罗马社会中的婚姻分为两种:(1)按照市民法缔结的婚姻为有夫权的婚姻;(2)按照万民法缔结的婚姻为无夫权的婚姻。

有夫权的婚姻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共食婚是按照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买卖婚是按照要式契约的方式缔结的婚姻;时效婚要求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居1年以上。

万民法上所规定的无夫权的婚姻要宽松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其合意即右成婚。

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上来说,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对克丈夫的依附性要甚于无夫权的婚姻。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当时的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等。

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史上最为特别/最为突出的即是寺院法的适用。

寺院法又称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景的。

在中世纪的欧洲,人们认为婚姻是一种圣礼,是上帝和他的创造物之间、基督与其教会之间联合的一个标志。

实际上,从寺院法的观点来说,婚姻是不可解除的,可以解除的不是婚姻,而只是那种呈现着婚姻外观的非婚姻关系,即无效的婚姻。

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很多种,大致包括未及适婚年龄、不能性交、重婚、近亲、宗教上的原因、欠缺真实意思、欠缺必要的方式。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变革都呈现出这样几个方面的特点:(1)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渊源日益多元化;(2)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来越深入,婚姻家庭法的边界越来越开放。

(3)旧有的法律理念被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法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沿革中国古代婚嫁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总的来说,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1)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2)男子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3)在男妇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4)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最初尝试。

新中国成立后颂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

2婚嫁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时可以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法定情形下,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我国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亦应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

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两大基本法即婚姻法和收养法都不溯及既往,即它们对各自生效前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不适用,也就是说,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时还应适用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从传统理论来讲,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不同表现形态,三者各有特点:包办婚姻主要是将包办人的意志强加给婚姻当事人从而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买卖婚姻则表现为以获取大量财物为主要目的、将婚姻当事人等同于商品致其不能在婚姻问题上自主;借婚姻索取财务中当事人对结婚基本是自愿的,主要因袭陈规陋习妨害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正当行使。

最高法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男女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给付人的接受人为主体。

凡涉及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的严格执行,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当事人在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

重婚不仅包括当事人先后通过婚姻登记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及事实婚姻各种方式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与重婚的重要区别在于,重婚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也常以为当事人是夫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则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却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的人大多也不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在法律后果上,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存在很大不同,重婚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主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主要是指通奸、姘居等。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公开性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在婚姻法领域,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双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2)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那些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赡养”不仅包括给予老人经济扶持和帮助,还包括悉心照料老人的起居以及细心抚慰老人的情绪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

(虐待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打骂、恐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拒绝供应必要的衣食或放任疾病恶化。

)遗弃是指负有法定抚养、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

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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