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280《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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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

2.初会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3.文化教育功能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

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

第二节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婚姻家庭法概况

(一)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

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

2.封建时代的户婚律

(二)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概况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

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

1.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概况

(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延续(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

(二)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婚姻法》(三)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的修正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

二、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一)广泛性

(二)伦理性

(三)强行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宪法和其他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规章

(五)司法解释

(六)国际条约

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

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八、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九、禁止重婚

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十一、禁止家庭暴力

十二、禁止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配偶

(二)血亲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三)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四)行辈

二、亲等

(一)概念

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概说

一、成立及其要件

(一)意义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

(二)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条件

(一)合意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二)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重婚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三节结婚的程序

一、婚约问题

(一)婚约的类型和效力

二、结婚登记制度

(一)申请

(二)审查

(三)登记

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述

二、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原因

(二)宣告无效婚姻的请求人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三、可撤销婚姻

(一)概念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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