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280《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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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课堂笔记

婚姻家庭法   课堂笔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一〃含义(一)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第一,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

第二,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第三,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从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

2.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第二,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第三,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自然属性: 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各项职能。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些职能的内容和具体表现有所不同。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

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1.群婚制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2.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4)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4)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4)结婚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需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需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需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第四节结婚的程序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需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办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有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

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

司法实践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不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本科婚姻家庭法第一章串讲

自考本科婚姻家庭法第一章串讲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源泉。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三、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3、文化教育的职能四、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原始社会:杂乱性交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原始社会末期,进入了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群婚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

恩格斯认为,从最初的的杂乱性交关系到建立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进步,从血缘群婚制到亚血缘群婚制,则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个进步。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原始社会末期,对偶婚制慢慢演化为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种家庭形式。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一)古罗马亲属法《十二铜表法》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在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才有主体资格。

婚姻家庭规范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最高裁判官法以及长期固守的婚姻风俗习惯。

罗马社会中的婚姻有两种:市民法缔结的有夫权的婚姻,万民法缔结的无夫权的婚姻。

有夫权的婚姻: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共食婚是按照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买卖婚是按照要式契约的方式缔结的婚姻;时效婚姻则要求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居1年以上。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2)

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2)

中华⼈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和贯彻:1950年4⽉,中央⼈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1⽇起颂施⾏。

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母⼦⼥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10⽇通过了第⼆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1981年1⽉1⽇起施⾏。

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合法权益和实⾏计划⽣育的内容。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28⽇九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禁⽌家庭暴⼒”。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共有财产和⼀⽅个⼈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等。

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列举性、例⽰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为的受害⼈,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个开放的系统,⼜构成内在统⼀连贯的整体。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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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P5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P33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P46(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P5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1.亲属P62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P65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P66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1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在阅读《婚姻家庭法》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制度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等内容。

通过学习,我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有了全面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详细阐述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

作者认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亲缘关系原则等。

婚姻家庭制度的要素包括家庭关系、家庭职能和社会地位三个方面。

除了理论阐述,书中还介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作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家庭自主权等;二是保护家庭权益的原则,包括家庭财产权益、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等;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包括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等。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发挥道德和习惯的调整作用,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为,婚姻家庭法是保障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重保护个人自由和家庭权益,同时加强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的作用。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婚姻家庭法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篇2《婚姻家庭法》读书笔记在深入阅读和理解《婚姻家庭法》之后,我深感其内容丰富,逻辑清晰,观点独特。

这本书不仅为我提供了对婚姻家庭法的新视角,也为我提供了理解和应用这一领域的新工具。

首先,我必须提到的是书的开篇第一章,它对婚姻家庭法的基础概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释。

这部分内容让我对婚姻家庭法有了全面的了解,也帮助我理解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我尤其被书中的案例分析所吸引,它们生动地展示了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效果。

其次,我对书中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部分印象深刻。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

婚姻家庭法学笔记1. 婚姻的法律定义与要素1.1 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成家庭,以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1.2 婚姻的要素婚姻的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合法年龄、无婚姻障碍、合法的结婚程序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2. 婚姻的建立与解除2.1 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达到合法结婚年龄、无婚姻障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2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实现。

离婚是指合法已建立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离婚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实现。

3. 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3.1 夫妻个人权利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

3.2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3 夫妻的赡养义务夫妻间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包括随婚及离婚后的赡养义务,为了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连带义务。

3.4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4. 子女的权益与监护4.1 子女的基本权益子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个人尊严权等基本权益。

4.2 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父母在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需要履行合法婚姻所衍生的各项义务。

4.3 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护离婚后,父母双方需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包括抚养权、教育权、财产权等,充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5.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解决途径5.1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类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

5.2 家庭纠纷解决途径家庭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途径。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要点和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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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与家庭法》串讲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初会属性(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第二节婚姻家庭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婚姻家庭法概况(一)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2.封建时代的户婚律(二)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概况(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1.苏维埃婚姻家庭法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概况(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延续(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建国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二)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婚姻法》(三)新世纪之初对《婚姻法》的修正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二、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二)调整对象的性质1.人身关系2.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一)广泛性(二)伦理性(三)强行性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和其他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行政规章(五)司法解释(六)国际条约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八、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九、禁止重婚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十一、禁止家庭暴力十二、禁止虐待和遗弃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一)配偶(二)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三)姻亲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二)男系亲和女系亲(三)直系亲和旁系亲(四)行辈二、亲等(一)概念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一、亲属的变动(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概说一、成立及其要件(一)意义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

(二)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条件一、结婚的条件(一)合意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二)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三节结婚的程序一、婚约问题(一)婚约的类型和效力二、结婚登记制度(一)申请(二)审查(三)登记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述二、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二)宣告无效婚姻的请求人(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三、可撤销婚姻(一)概念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婚姻撤销的请求人受胁迫方本人(三)程序四、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对当事人的后果(二)对子女的后果第五章夫妻关系第一节概述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关系的性质1.概念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2.特征(二)夫妻关系的内容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一)夫妻同居义务(二)忠实义务(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一)概念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种类1.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2.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3.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4.我国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二、夫妻间的扶养(一)概念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P138)(三)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三、配偶继承权(一)配偶遗产继承权的外国立法例(二)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概说一、概念和种类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亲子关系法的历史沿革三、亲权(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亲权是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

2.特征(P147)(二)亲权的主体1.亲权人2.受亲权保护的子女(三)亲权的内容1.人身照护2.财产照护(四)亲权的行使与限制1.亲权行使(1)父母共同亲权原则(2)单独亲权2.亲权的限制(五)亲权的停止与消灭亲权的停止与消灭不同。

前者为亲权暂时停止,具备一定条件时尚可恢复;后者为亲权本质上的消灭。

1.亲权的停止(1)当然停止(2)宣告停止2.亲权的消灭第二节父母与婚生子女一、概念(一)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教育义务(三)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四、亲子继承权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自关系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二、继父母和继子女(一)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二)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应注意遵行以下的原则: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第二,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一)概念和种类1.概念人工生育子女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种类(1)同质人工授精(2)异质人工授精(3)代孕母亲(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七章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祖孙间的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和遗产继承(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三)兄弟姐妹间的遗产继承权第八章收养第一节概说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三、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一)收养登记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三、与收养关系成立相关的其他规定(一)子女由亲朋代为抚养不适用收养关系(二)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超计划生育(三)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四)收养秘密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第三节收养的效力一、收养的似制效力(一)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能力(二)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二、收养的解销效力(一)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三、无效收养行为(一)概念和原因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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