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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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婚姻家庭总结

判断题再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族内婚和族外婚是同时并存的。
(f)与法律不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规范只具有社会性,不具有阶级性。
(f)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条件是法律规范。
(f)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 f)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它能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f)群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f )配偶是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所以配偶是最基本的姻亲。
( )8、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其社会性和自然性决定的。
( )患麻疯病的人禁止结婚。
()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 )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继承而得的财产也属于其个人财产。
()夫妻间,父母子女间遗产继承问题,适用婚姻法中的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 ) 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任意解除其婚姻关系的自由()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即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 )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无效,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判决离婚。
(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一律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 )我国现行《婚姻法》新增设了亲权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补充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制度。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成年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准予解除。
( )主观上没有故意的重婚行为,不以重婚罪论处。
(对)现代民法上的继承是指广义的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以分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继承只能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开始。
()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能参加继承。
()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或丧偶的媳妇对公婆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的应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口头遗嘱及自书遗嘱均须见证人在场才为有效的遗嘱。
法学专业2018年度最新电大期末考试《婚姻家庭法学》科目考试要求作业1-4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8电大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科目考试要求作业1-4试题及参考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1、血缘群婚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
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对偶婚制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5、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二、填空:(每空1分,共25分)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义务性规、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
4、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8、婚姻关系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效力和婚姻关系的解除。
9、群婚制、对偶婚制都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10、在阶级社会,婚姻家庭制度表现为一定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有:(AB )。
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夫一妻制D.夫妻一体制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内容有:(ABCD )。
A.探望权的设立B.夫妻忠实义务的确立C.禁止家庭暴力D.增设无效婚姻3、我国建国以来,颁布施行的《婚姻法》有:(CD)A.1998年《婚姻法》B.1978年《婚姻法》C.1950年《婚姻法》D.1980年《婚姻法》四、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婚姻家庭篇文字

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婚姻家庭篇文字x一、婚姻家庭的性质婚姻家庭是指由一男一女结成终身夫妻关系,并以其为核心生活在一起的家庭。
婚姻家庭有其独特的性质,既是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感情的深厚结合和表达,又是夫妻之间的爱情和互相尊重的精神家庭,也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的有机社会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权利义务1、夫妻应当尊重彼此,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
2、夫妻双方应当保护彼此的身心健康,和睦相处,不得侮辱、欺凌或者殴打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外遇或者脱离婚姻家庭。
3、夫妻一方不得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做出影响另一方的教育、活动、工作的决定,不得以未经另一方同意,占有或者支配对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要尊重另一方的家庭、朋友、亲戚和父母,不得损害另一方家人的名誉和权利。
5、夫妻一方应当积极经济支持家庭的日常生活,促进家庭的生活水平,支付家庭的生活费用,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6、夫妻双方应当合作培养后代,维护子女的利益,依法履行家庭义务,保护子女获得正当的社会关照。
三、离婚家庭的现状和保护离婚家庭具有自身的特点,失去婚姻家庭保障的父母和子女尤其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以避免政府干涉的空间变小,确保受影响家庭有序运行。
1、关于家庭财产的调整和分配。
应制定公平的分割机制,比如离婚前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要公平分配;关于离婚家庭的子女,法律规定要着重强调父母的抚养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后不能共同抚养子女,也应当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2、关于离婚家庭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规定要对离婚家庭进行综合的社会服务,以保障其合理的经济利益;为了确保离婚家庭的正常运行,应当完善相关的政策,如政府补助等;另外,法律也应当对离婚家庭的政治权利予以保障,确保每个离婚家庭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其他婚姻家庭的问题1、关于第三方的干涉。
第三者参与婚姻家庭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发展,破坏婚姻家庭的正常稳定,法律规定要对第三方的干涉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
2、关于婚外恋的处理。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家庭关系名词解释

家庭关系名词解释
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家庭关系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1. 夫妻关系:夫妻之间互为配偶,互为家庭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利,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扶持。
2.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出生的事实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
在家庭关系中,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和尊重父母的义务。
3. 兄弟姐妹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共同父母而形成的。
他们之间是平辈亲属,相互间有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4.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血缘关系建立的,但通常情况下并不直接称为家庭关系。
在某些文化中,祖父母在孙子女成长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这种关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5. 其他家庭关系: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家庭关系外,还有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叔侄关系、堂兄弟姐妹关系等。
在研究家庭关系的法律和社会学问题时,了解各种家庭关系的定义和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婚姻法PPT

2、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 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 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 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 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
2、1980年《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 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3)关于家庭关系的完善; 4)完善离婚制度;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 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 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 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 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 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 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 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 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 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 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 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 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 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 轻女的反映。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核心内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包括的特点主要有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人身关系的主导性、鲜明的伦理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客体的特定性等。
接下来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首先,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
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作为特殊主体的国家。
而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
同时,一般民事领域中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体的公民,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而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自然人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体公民,不能做任何扩大的解释。
诚然,家庭是一种社会细胞组织,但是,如果以家庭(或者是“户”)的形态作为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它所介入的就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公民个人,比如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
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继承法律关系也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
但是,继承行为是一种死因行为,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效力只及于生存的公民之间,因此婚姻家庭法只规定特定亲属之间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实际上确立的是一种期待权;继承权的实现以及具体的继承规则则需由《继承法》专门加以规范。
总之,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法定的特殊纽带联结起来的自然人,这种纽带,一是结婚,二是生育,三是收养。
所以,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个体公民之间的法定的特殊身份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古代法律往往把家族的利益作为婚姻关系的基点,因此非常注重协调家族之间的关系,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家庭(家庭)行为而并非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体质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往往也以是否符合家庭(家族)利益为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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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篇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禁止重婚。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
答: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有:第一,宪法和法律。
第二,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2)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答: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起决定作用的。
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本身不具有经济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人生关系引起的后果,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答: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答: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篇二:婚姻家庭简答、论述念是什么关系?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登。
英法美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法德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仅相同。
试论婚姻家庭法的社会职能。
答: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的细胞,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
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价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人口在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在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在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会社人口在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3)教育职能。
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教育的单位。
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定的。
试论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
第二,应当结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后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
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XX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
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手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种类答: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各种:1、宪法和法律;2、力图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指导性指示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此外,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例如,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我国法律有明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血亲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⑴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
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⑵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
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使婚姻关系终止。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残废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