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XX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招聘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标准,坚持考评结合,确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学校新聘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任命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新聘人员主要指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接收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六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身体和其它条件;(四)各类岗位应聘人员原则上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国内重点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的毕业生优先聘用。
(五)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硕士不超过30周岁,博士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不超过45周岁。
具有博士学位且同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可放宽到50周岁。
第三章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发布第七条制定招聘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严格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每年招聘计划的人数控制在上级部门批准使用的编制计划数内,校内用人单位拟定的招聘计划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限定的人员编制数内;(二)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教学科研人员“正增长”、非教学人员“零增长”的方针,重点招聘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优先招聘紧缺专业、新办专业人员,适当招聘实验、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第八条各单位每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本单位需要拟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人员的岗位及数量、学历、专业要求及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条件,报人事处汇总。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鲁教职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为更好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区域离不开、业界认可、全国领先,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专业(群),经研究,决定建立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制度。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形成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推动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区域和行业重点产业,科学准确定位,建立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建设发展机制,促进专业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不断提升育人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考核范围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技术大学、举办专科教育的本科高校)所有专业(群)。
三、考核内容与方法综合考虑专业(群)全省布点数和在校生数,以量大面广的专业(群)为主,按照同类专业(群)进行考核,每3年一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鲁人社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公开招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院校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自主编制年度公开招聘方案,自主确定招聘批次、时间,并自主组织实施,其中,部门所属职业院校的年度公开招聘方案需事先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招聘信息按照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模板样式、发布时间要求,在相应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发布的招聘信息内容负责。
二、招聘工作完成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公开招聘备案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备案报告(参考模板见附件)及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2)对应批次招聘简章;(3)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
报送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招聘要合理设置考试内容,体现“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支持有条件的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考试方式。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可适当放宽工作经历等限制,采取试讲、技能操作、专家评议或直接考察的方式组织招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3]4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3年12月26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对教师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招聘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符合国家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六)应聘专业教师岗位,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三级以上职业资格(高级技工、助理工程师)或助理以— 3 —上非教师所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教师在编支教2022年实施方案公告

山东省教师在编支教2022年实施方案公告山东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单位有山东教育电视台、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教育社、山东省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山东省学前教育中心。
各单位情况如下:山东教育电视台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先进典型;制作、传播、发行教育电视节目和网络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实施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研究、开发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并推广、应用,对口承担中央电化教育馆部署的工作,承担教育信息化建设应用工作;开发、利用媒体资源,面向社会提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终身教育、继续教育服务。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副厅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录取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负责组织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等社会证书类考试,承担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承担《现代教育》杂志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承担自学考试教材资料发行管理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和培训工作。
山东教育社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主要负责宣传教育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负责《山东教育报》《山东教育》《当代小学生》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推荐发行优秀教育图书报刊;提供优质教材、教学资料等服务;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服务;承担山东教育新闻网的运营维护工作。
山东省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是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所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教育技术装备理论和应用研究及推广工作;负责全省中小学及实践基地实验室、图书馆、功能室建设、管理、评价的服务工作;承担全省学校后勤管理服务支持工作;承担全省学生生涯规划、就业和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指导工作;承担各类试卷、教材、图书报刊的印刷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保障服务等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1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
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
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临聘教师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临聘教师队伍管理,激发临聘教师工作热情,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聘用原则学校临聘教师聘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原则;(二)人岗相适原则;(三)择优聘用原则;(四)平等自愿原则;(五)合同管理原则。
第二条聘用教师条件(一)学校招聘的临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2 .热爱教育,关心学生,责任心和事业心强;3 .临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文化课教师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教师资格证,专业课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4 .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内(返聘教师除外)。
(二)临聘教师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
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临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要求相关职能科室和专业科依据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要求,定期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聘用挂钩,考核结果在后8%区间为不合格,要及时予以解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临聘教师进入本校工作第一年,请假累积不允许超过30天(产假除外),请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五)下列情形不得临时聘用教师:1 .在编在岗教师请法定假或请事假、病假不足三个月的;2 .专业科学年中途有退休教师2人以下的(包括2人);3 .因专业科或学校行政管理原因造成教师紧缺的。
第三条聘期及待遇(一)聘期。
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实行一学年一聘;(二)临聘教师待遇。
临聘教师待遇分为两类,由以下几项组成:1 .基本工资。
根据学历按照专科1300元/月,本科1600元/月,研究生2000元/月,特殊人才(由校长室会议审定)2000元/月的标准分月发放(含寒暑假);2 .课时津贴。
按照每节课30元标准(周课时12节以内)发放,超过学校人平课时数按每节课60元标准(周课时12节以上)发放,课时津贴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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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提高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等。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技师学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新进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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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与高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招聘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国家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高职学校50%以上新进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所需专业工作经历、非教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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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工程师、技师)。
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应聘专业教师岗位;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应聘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禁止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对专业条件的要求应参考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规范表述。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九条制定招聘方案。
高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设岗,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自主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考试的办法;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省属高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设区的市属高等职业学校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聘信息发布。
招聘方案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学校及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招聘公告一般在报名前15天发布,发布时间不少— 4 —
于7个工作日,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省教育厅网站开辟“山东省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信息”专栏,为各高等职业学校自愿面向全省、全国发布招聘信息提供服务。
招聘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学校的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
其中,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报名与资格审查。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指导下,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认真核对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考试。
考试科目及内容应根据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的特点确定,采取笔试、面试(包括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下同)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技术开发能力、教学水平等。
考试要围绕高职学校教师岗位的特点,不断提高命题质量和科学性。
(一)招聘初级、中级教师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
初级教师岗位的笔试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专业知识;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科目为专业知识。
面试。
面试要围绕岗位需求,突出对实践、操作、教学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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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考察,一线教师在考评组(评委)中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专业教师招聘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
(二)招聘高级教师岗位人员,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自行确定,可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实际操作等方式,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初级岗位的笔试一般由省、市、县(市区)统一组织。
专业知识和技能测试、面试一般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三条考核。
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体检。
对通过考试考核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岗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并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聘用学校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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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结果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学校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等。
第十六条拟聘用人员备案。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登记表》,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
符合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的,发放《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签订聘用合同。
经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聘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高等职业学校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并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合格,但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暂转为兼职教师使用,保留聘用资格1年,期间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正式聘用。
试用期满不合格的、逾期仍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学校人事、纪检、财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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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等岗位,也不得应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学校负责人员、招聘工作人员和面试考官在教师公开招聘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教师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高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在国家和省未颁布专门规定前,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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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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